5.4.1 乡村住区规划内容的拓展
乡村建设规划由建设部门执行,乡村土地利用规划则由土地部门执行,二者均将用地问题作为核心来考虑,但通常是分离进行且很少存在配合关系,这是体制的缺陷,必须尽快加以整合,否则,乡村土地资源利用问题很难得到根本性解决。
当前的乡村建设规划研究对用地问题的考虑,仍然因循蓝图化方式,仅对用地性质、用地形状、用地功能、用地规模和用地结构进行研究和界定,缺乏定量性调控机制。今天的乡村建设土地利用规划则必须以市场经济思想为指导原则,结合不同乡村具体情况,遵循土地价值规律,确保土地资源合理安全利用。针对解决“空废化”问题,具体应在以下两个方面有所突破:
(1)以规划立法形式,界定“农田保护区”。
规划立法和“农田保护区”界定二者缺一不可。后者是保护耕地、限制“空”与“废”现象产生和发展的技术支持,前者是后者的落实保证。
(2)对规划的不同用地块要提出一些具体经济指标:
①该地块土地价值。
②该地块(居住用地)单位面积宅基地配置费标准(包括波动范围和趋向)。
③该地块(居住用地)单位面积宅基地使用费标准。该标准应分为两个值:常占值和超占值。常占值即家庭常规使用宅基地情况下,该地块单位面积宅基地使用费标准;超占值即家庭超常规使用宅基地情况下,该地块单位面积宅基地使用费标准。
“空废化”现象产生和发展的外在因素之一在于农民不重视土地,农民不重视土地是由于土地相对价值偏低。土地相对价值偏低固然与农产品价格及农村家庭来源多途径有关,但根本原因却在于土地的农业经济效益仍处于绝对低下状态。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有赖于一个科学的乡村农业规划。从乡村规划来讲,农业规划应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事实上,我国当前绝大多数的乡村规划往往仅是乡村住区规划的代名词,忽视农业规划,其原因在于未能认识到两者之间的互动关系。所以在乡村规划中重视农业规划,不仅直接关系着农业经济的发展,还会间接地有利于乡村住区土地空废问题的解决。
在乡村规划中,将农业规划作为村落聚居环境规划的子系统之一,整合统一进行,是一个切实有效的方式,是保证住区建筑生活系统和农业生产系统互利协调的关键。这一点我们在官三元村总体规划中进行了尝试。
3)提出乡村建设管理规划
乡村规划作为乡村建设管理的科学依据和行动指南,无疑对缺乏专业技术人才的乡村发展大有裨益,但如果农村宅基地审批关把不住,即便有乡村规划,“空废化”与“分散化”的问题仍难以解决。
针对“宅基地审批”这一引发“空废化”现象的根本点,乡村规划应超出传统乡村规划的范畴,将乡村建设管理中“宅基地审批”这一重要环节纳入乡村规划,提出乡村建设管理规划。乡村建设管理规划的依据是国家的有关土地政策以及规划对象的现实状况,尤其是家庭的状况。乡村建设管理规划的中心内容是村一级的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包括宅基地审批依据、条件,宅基地的配置原则和管理,宅基地的使用管理和税收政策。该制度以全村大会的形式,民主讨论并调整推出,使制度本身具有村内民间法律效力。这样,各个方面的问题都将变得易于解决。
另外,乡村建设管理规划还包括其他诸如规划的宣传、规划的地方法制化过程、规划的操作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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