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关系概念的时代性
要了解什么是古代的类公共关系,必须首先对具有时代规定性的现代公共关系作一简要讨论。现代公共关系作为一个行业或学科概念,是到了现代公众社会才产生的。它有着显然的时代条件规定性。我们从开卷以来就反复在“社会”一词之前加了“公众”这一修饰语。其中有两层意思,一个意思是英语里的Public Relations,其实应该读作Publics Relations的,就是说,现代公共关系的对象必须是一个个具体的“公众”群体。另一层意思是,我们所说的现代社会,特别是在工业时代,是指建立在现代大生产基础上的人类生产、生活方式。大生产不是小生产,小农经济时代的小生产主体是“个体”,大生产的主体是群体,一个特殊的或一串联结为网络的“公众”;小生产的消费对象主要是生产个体自身,而大生产的消费对象是具有不同消费需求和能力的“消费公众”。因此,现代社会就是一种时时处处都必须与“公众”打交道的公众社会。在这样的“公众社会”中,就一定要有较高程度的精神文明与较高程度的物质文明相协调,而这种协调必须是以自觉的公众信息发布、公众信息沟通和公众信息劝说活动为基础和条件的。如果没有这样的社会条件,那就既无公共关系产生的基础,也无公共关系发展的可能了。
然而,人类社会毕竟是条纵向发展的历史长河。公共关系既然是人类社会中一种协调社会组织或公众人物与公众间关系的管理职能或艺术,那么,顺乎这一逻辑,古代社会一定也有类似的公共关系——亦即“类公共关系”——的观念与活动了。
研究现代社会以前的公共关系可以从两方面着手。其一,考察古人对类公共关系的认识,诸如人际关系相互协调的原则和作用等等;其二,考察古人的类公共关系实践活动,诸如信息发布、沟通和劝说的方式、范围及程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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