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古人对类公共关系的认识
古代社会存在着各种血缘相连或利益驱动的个体和群体,相互之间也需要有一定的联系和合作,尽管这种联系和合作会受到种种客观条件(比如联系手段)和主观条件(比如合作动力)的制约。我们知道,古代社会的信息发布、沟通和劝说手段相对来说比较原始,但那不影响古人出于各种需要运用他们的智慧,来从事某种类型的公共关系活动。古代社会类公共关系的实践经验和教训都有值得借鉴之处,古人对类公共关系实践的认识也有总结的必要。
我们先看看中国的古代社会。早在西周末年,有人就针对周厉王施政酷虐而带来的怨声载道、民情鼎沸的情况,提出了“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观点,认为社会舆论好坏直接关系到政权的稳固与否,强调重视民情、调节施政措施的重要性。
春秋战国时,诸子百家争鸣,他们从各自学派立场出发,就如何处理一些人文关系进行了论述。比如,老子提倡“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的小国寡民思想;墨子主张“兼爱”、“非攻”的与人为善的交往原则;兵家认为“攻城为下,攻心为上”,推崇“不战而战”,不迷信暴力;法家以“性恶论”为其理论根据,向帝王宣扬“法”、“术”、“权”、“势”的治民之道;纵横家则鼓吹“远交近攻”、“纵横捭阖”的政治、外交政策等等。
毫无疑问,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在维系人文关系方面提出了更为系统、成熟的箴言性见解。孔子曾对其宣扬的“仁”作了高度概括:“仁者,人也。”他认为“仁”是人际交往的最高道德原则,且是与人际交往俱生的,无交往也就无从言“仁”,而且“仁”是施于不属夷类的他人的。此外,孔子还主张“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的“忠恕”之道,并强调人际交往中必须讲究信谊,认为“人无信不立”,“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1)。孟子对人文关系亦有不少论述,最卓著者莫过于他提出的“君轻民重”的观点,明确表明了他对民众的重视,并进而论证道:“桀纣之失天下也,失其民也;失其民者,失其心也”,指出民心向背直接关系到政权的安危。关于君臣关系(也就是当今国家或组织的上级与下级、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关系),孟子认为:“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心腹;君之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仇。”孟子对舆论劝说也很注重,认为“仁言不如仁声之入人心也,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心也”(2)。
孔孟之后,儒家学说又有发展,至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其思想观点更是影响深远。比如唐魏徵与李世民论及人民与帝王关系时所说的“水可载舟,亦可覆舟”这句传世名言,便是早期“君轻民重”思想的进一步发挥。
以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古代思想家对人(关系的主体或客体)及人文关系的处理提出了至为深刻的见解,有不少见解带有超越历史、超越疆界的普遍意义。经过千年历史长河的冲刷和荡涤,其中的精华已融入了优秀的历史传统,成为中华民族文化的深层内核积淀。由于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在人文关系认识及处理上的深刻和成熟,更由于其人文思想为历代皇朝所用,起到了维系社会分层结构、维护皇权统治的作用,儒家当之无愧地成为中国历史上的主流学派,并由此形成了以“和”为中心、富有中国文化特色的人文关系观念体系,诸如“和为贵”、“两和皆友,两斗皆仇”、“一团和气”等观念世代相传,深入人心。但毋庸讳言,中国古人对于人文关系处理的认识相对局限于“形而上”的人文关系上,尽管在理念上较发达和完备,但在“形而下”的层次上缺乏对规范化操作方法的探究。众所周知,儒家学说偏重政治和道德范畴,对社会的生产和经济活动甚少提及。
与中国古代社会不同,古代西方人——这里主要是指古希腊和古罗马人——对人文关系不仅有理念上的论述,也注重现实的处理,所以无论在“形而上”还是“形而下”都有相当的研究。这一差异的形成与古代西方国家“原始民主”政治体制早早决定了“政与民”关系的格局有关。
古代西方为原始民主政体实验的推行,曾在演讲、修辞、逻辑等人文领域有过认真的研究,着眼于如何“劝说”他人的技巧和方法便成为重要的认识课题。例如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工具论》(逻辑学)、《修辞学》,苏格拉底的诡辩术,古罗马西塞罗的演说词,统治者(如恺撒)的文告、战记等程序性的仪式都体现了古代西方人在民主政体和人文关系上的认识成果。
亚里士多德在《修辞学》一书中,就怎样运用语言来影响听众的思想与行为进行了精心的阐述。按其观点,一个人的修辞能力是参与政治活动的一个重要条件,否则政治家的思想就无法有效地传递给民众,也就难以得到民众的理解与拥戴了。因此,西方公共关系学界对这本《修辞学》评价甚高,认为它称得上是一本最早探讨类公共关系学理论的专著。
恺撒对如何与民众沟通也很重视。他认为要获得民众的支持,就必须以自己的思想观念去劝说他们、影响他们,其手段之一就是散发有关传单去劝说和鼓动。据说,恺撒最后能在政治上获得成功,与那本记载了他战绩的纪实著作《高卢战记》难以分开。
对照我国古代社会类公共关系的认识和活动,我们就可看到古代西方对于人文关系的处理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其一,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下,古代西方的认识大多立足现实基础,充分调动人的主体性,以积极求实的姿态来对待关系处理。
其二,他们的认识成果主要表现在操作层次上的体系建立及规范程序的制定方面。
其三,他们都十分关注对关系的具体处理,较早地认识到“劝说”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问。
总而言之,古代东方和古代西方对当时社会客观存在的人文关系都有所认识,有所研究,只是由于社会形态和历史背景的不同,对于人文关系处理的认识重点和偏向上存在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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