ⅩⅢ 设计“道”路——“东西”的风格
鲁迅曾这样论述希望和路的关系:“希望本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正如地上走的路,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就成了路。”希望和路的形成都在于一种“坚持”。路不仅是人类伸向更广袤的空间和更长久的时间的触角,更是一种连接与连续,连接屋里与屋外、连接出生与死亡、连接开始与结束、连接过去和将来……道路因为行进的足迹而获得了丰富的内涵和赋予了无穷无尽的意义,尽管道路本身并不言说,但它的延伸与敞开却意味着更加深远的告知。道路为设计走向风格提供了借鉴,在通往设计风格的道路中,风格不在别处,就在“荆棘”遍布的道路本身,在于追求风格的过程中所凝结的时尚。设计之道归于风格。
设计艺术是人类有意识、有目的地改造生存环境、创造艺术化生活的途径。作为设计主体的人的复杂性,以及设计的环境和目的的多样性,决定了设计面貌和设计道路的多元化。这里的“道”至少包含了三方面的含义:其一为技术、技艺层面的“道”,即设计的途径、方向和方法;其二为通过设计的外在表现形式体现出的直观的风度、格调;其三为设计的思想体系,即“形而上”之道,主要涉及以某种独特的、可辨的、相对确定的方式[显现或隐现]存在的个性或特色,即所谓设计的风格问题。在设计的符号系统中,它既包含了超越个体表现与局部形式的整体性,又强调了经过思维抽象而呈现出的独特性。
“风格”在我国最早由刘勰引入文学批评,《文心雕龙》专门对风格进行了讨论。唐代李嗣真的《续画品录》、窦蒙的《画拾遗录》等画论中,已经用“风格遒俊”来形容画家的特点。在西方,“风格”[Style]一词源于希腊文,原意为长度大于宽度的固定的直线体,后来专指能写能画的金属雕刻刀,也译为技巧、手法。18世纪后半期,德国学者将它引入艺术学,指艺术作品在整体上呈现出的具有代表性的独特面貌。虽然设计作品的个人风格因为其生产、制作的过程包含较多的集体合作的因素而不如文艺作品那样突出,但是苏联美学家鲍列夫对艺术风格的定义,同样适用理解设计风格,他认为:“风格是创作过程的一个因素,它统一着这一过程,将其纳入统一的轨道。”(1)关于这种统一,苏联建筑理论家金兹堡解释为:“某些共同的、统一的前提,这些前提就是把整体结晶起来并把它固结在一起的东西,也就是广义的风格的统一性”,“风格这个字的意思是指给予人类活动的一切表现以独有的特点的某些种类的自然现象”。(2)风格作为对各种媒介、表现方式和方法及设计观念的独特处理方法,它的“可以识别的天然的一致性”,使作品独立于同一时期、地点或流派的其他作品。设计风格是设计文化整体性的表现,也是设计师创作成熟的标志。它集中反映了设计者的审美追求,是审美价值的个性表现,也是社会制度、时代风貌、社会意识、民族传统与科学文化发展等因素影响、制约的综合反映。风格研究对于设计的终极目标的实现、设计体系的形成和设计学科的本质研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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