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城市社区医疗卫生设施配套标准比较分析

城市社区医疗卫生设施配套标准比较分析

时间:2024-10-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卫生部门的配套标准,在社区应设立卫生服务中心和卫生服务站。通过国内主要城市医疗卫生设施配套标准的比较分析,大城市中出现了10万人以上的居住地区,居住规模由原来的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发展为居住地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城市住区的医疗卫生设施配置级别有扩大的趋势,可以确定相应的社区单元类型和人口规模。

城市社区医疗卫生设施配套标准比较分析

王化新 高永文 宋玲玲 (德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一、社区与医疗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一)医疗卫生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社区医疗卫生服务设施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规定中,包括社区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所(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护理院。按照卫生部门的配套标准,在社区应设立卫生服务中心和卫生服务站。

二、社区医疗卫生设施配套标准比较分析

(一)规划部门和卫生部门标准差异

2006年国家卫生部制定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简称《标准》。与建设部制定的2002年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比较,具有一定的差异:

(1)目的不同:规划部门制定标准的目的在于合理的利用土地资源,在居住区土地开发中能够有最基本的医疗卫生配套设施;而卫生部门的《标准》目的是使居民能够有一个健康的就医环境,着眼点在于居民的就医和健康。

(2)内容不同:由于目的不同,因而二者在规定项目内容上也有所不同。《标准》规定的主要是设施服务的内容,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基本设施,提供医疗、保健等六位一体的服务。而《规范》主要规定的是设施的设置内容,社区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所(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站、护理院。《规范》中的千人指标是《标准》中所没有的,设施建筑面积的要求也比《标准》高,《标准》也没有规定医疗卫生设施用地规模。

(3)配套级别不同:《标准》是以街道为单元进行配套,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以卫生服务站为辅的配套方式。《规范》是以居住区、小区、组团分级配套的,根据不同居住区级别配置不同的医疗卫生设施。两种标准之间的差异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卫生配套设施实行归口管理,规划部门负责规划审批、卫生部门接管使用,在建设、使用、管理等方面以及供求关系需要协调。

(二)国内主要城市医疗卫生设施配套标准比较

本文从南至北依次选择了6个城市,北京、上海、南京、广东、深圳和济南,比较它们的配套标准,可以使我们的配套研究更具广泛性和合理性。

(1)居住区分级人口规模比较。深圳市在医疗卫生设施的分级体系中新增了居住地区级(15~20万人),这一新增级填补了医疗卫生设施服务4~6万人的居住区级设施到一个几十万人的中等城市的医疗卫生设施之间的空白。深圳、广州与上海在居住区级的基础上增设居住地区级,使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与区域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有更好的衔接,其中深圳的人口规模略微大于上海。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大城市中出现了10万人左右的居住地区。形成了居住地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四级分级规模。

(2)居住区医疗卫生设施项目设置内容比较。北京和南京类似,只设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包含了医疗康复等功能。深圳只设置了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上海、广州和济南都分别设置了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服务站、医药店、老年护理院、残疾人康复中心等,比其他城市设置的内容更加详细。各个城市的项目设置的内容相差无几,只是医疗设施的名称不一样。

(3)居住社区医疗卫生设施配置级别比较。在居住区医疗卫生设施分级配套方面,南京市对原有居住区、小区、组团的三级配套模式进行改革,提出功能明确、分级清晰的居住社区—基层社区两级体系。北京与南京相类似,只在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内配置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卫生服务站。济南与北京和南京相比多了在居住区内设置社区医院,在小区内设置卫生服务站,没有设置卫生服务中心。深圳则在各个小区设立了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形成以健康服务中心为基础的城乡社区健康网络。上海和广州的医疗卫生设施的配置类似,在居住地区、居住区、居住小区都进行了相应的配置。上海在居住地区配置医疗中心的同时还设置了老年护理院,广州则在配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同时设置了残疾人康复中心。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医疗卫生设施的项目设置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同时按住区级别配置社区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而在居住组团都没有配置医疗卫生设施;城市住区的医疗卫生设施配置级别有向居住地区扩大的趋势。

三、医疗卫生设施配套标准设置建议

(一)合理界定社区规模

通过国内主要城市医疗卫生设施配套标准的比较分析,大城市中出现了10万人以上的居住地区,居住规模由原来的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发展为居住地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城市住区的医疗卫生设施配置级别有扩大的趋势,可以确定相应的社区单元类型和人口规模。

(二)分级配套设施项目设置

1.大型社区适宜配置社区医院

结合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的建立,要保证社区居民的健康服务,社区医院是双向转诊的主要机构,提供在大医院确诊后的慢性病和手术后的康复的住院服务,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卫生站及护理院则不能提供住院服务,是“促进健康”的保健服务机构。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医疗卫生设施配套主体

根据卫生部门的配套标准,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社区医疗卫生设施由区(市、县)级政府卫生部门进行管理。出于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的衔接,每个街道办事处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人口众多、服务半径较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区域,可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对于小于3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可以设置规模稍小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实践过程中,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3.提高护理院的配套标准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中的社区护理院在居住区配置,主要是对健康状况较差或恢复期老年人日常护理。通过比较分析上海和广州对社区老年护理院和残疾人康复中心的配置标准,结合社会发展的老龄化趋势,建议在标准社区设置护理院,在大型社区也可设立。

参考文献

[1]GB50180—93(2002年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2]卫生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标准[S].北京:国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6.

[3]广州市规划局.广州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S],2003.

[4]深圳市规划局.深圳市规划标准与准则[S],2004.

[5]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DBJ08—55—2006上海市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S],2006.

[6]南京市规划局.南京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S],2006.

[7]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S],2006.

[8]济南市规划局.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S],2006.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