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系人文主义”的历史内涵
在历史的各种不同的语境下,人文主义(Humanism)派系林立,其中有文艺复兴人文主义、西方人文主义、儒家人文主义、现代人文主义、宗教人文主义、世俗人文主义,以至萨特在他《存在主义和人道主义》一书中提出的贴着萨特标签的人文主义。每当谈到人文主义,我们经常联想到文艺复兴人文主义,这种思想来自中世纪末期的学习精神,反映了人重获判断真理和谬误能力的自信。伊拉斯谟,一位被孟德斯鸠、伏尔泰和卢梭尊为人类理性的解放斗争的先驱,可以说是西方人文主义的化身。西方人文主义,经常替代文艺复兴人文主义,将人视为社会动物,视为一个有理性、情感、意志、爱、友谊、平等、尊严、人权的独立个体,并能掌握自己的命运。西方人文主义,一种对中世纪教会和封建主义的反动,给人的个性充分施展的舞台。对比而言,中国的儒家人文主义走的是另一条路。它的目标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没有这些目标,人在精神上和伦理上既不完善,也不人道。一个知道如何抑制自己的私欲来完成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人,才是一个精神健康的人、道德完备的人、高尚的人。
美国斯沃斯莫尔学院心理系的K·格根教授,从社会建构主义角度批评西方个人中心主义的人文主义,以为西方人文主义长年来散布了一种观念,即个人在本质上是孤立的,有着独自体验的主观经验。格根使用关系人文主义一词,以典型的建构主义方法,将人类的主观经验定义为一种关系过程,拒绝将人的主观性看作孤立的、疏离于他人的、超越对他人理解的独立存在。关系人文主义认为个人由他人构成,同时又构成了他人。在某种意义上,我们(we)即彼此(each other),我们的意识经验来自彼此。其实作为个体的人已经包含了关系,关系——不是个体——才是人的行为的来源。一个人的目的、价值、愿望及种种行为,无一例外地都来自于他或她所处在的各种关系中。
我们使用关系人文主义这一概念,更多的是企图为作为关系管理的公共关系建立一种新的伦理框架。我们所谓的关系人文主义与西方人文主义和中国的儒家人文主义均有不同。我们相信,人只有从相互关系中才能获得自身的社会角色,获得人性和人的独特性,人是互相依赖的这一本质决定了人必须通过拥抱彼此和紧密合作,才能实现互利和公益的目的。哲学上讲,人性并不存在于孤立的“我”,它只能在“我”与“他”或“她”相联一起时才能获得。当我们意识到“我们自己”时,“他们”同时地出现了。可以说,关系人文主义是各种人文主义中最为基本、最为本质的一种人文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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