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 城市设计实效的分析性研究
那么对某一特定时空范畴的城市设计运作实践的实际效果(作用)究竟应如何认定、评判?本书认为这包含两个方面,即对城市设计实践结果和实践过程的分析评价[8]。
(1)对实践(影响下的)结果(具体指建设环境的改变,尤其是公共价值领域)[9]的评价研究焦点为“这种环境的改变是什么”以及“这种改变对社会公众(尤其是直接受其影响的地方社区)意味着什么”这两个问题。对前者可进行形态分析研究的专业描述,对后者可进行环境使用的社会调查研究,从而对建设环境的改变结果——“公共价值领域”质量作出综合评析。
必须指出,对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质量的评价是作为对城市设计实效判断的重要依据,但不能简单地以此来直接判定城市设计实效如何[10]。缘由在于,城市建设环境形态(built form)是“城市发展”各种动力因素综合作用的一种结果[11]。城市设计作为一种“公共部门行动”,仅为对这些城市发展动因(包括各类利益主体)进行局部干预、引导的一种“利益协调机制”,而并非是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产生的直接动因。因此,对城市设计实效判析应从实践结果转向对于实践结果和实践过程的全面考察。
(2)对实践过程的评价
主要是通过探讨城市设计运作全过程,对技术编制、实施执行和维护管理各实践环节的分析,对城市设计者(组织与个体)的角色认知、价值指向和行为规则进行效率与公平维度的价值评判。对城市设计实践过程的评价,是基于“利益权衡”的视角,检视城市设计者对开发建设活动的技术和管理干预行为是否是基于城市设计的规范性价值,是否积极发挥了自身实践能动性(而不论结果如何),从而成为对城市设计实效评判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在空间政治经济学的理论视野基础[12]上,本书所关切的是:“对于建设环境形态的变迁,城市设计实践在其中所起到的实际作用究竟是什么?”[13]进而我们可将问题展开为:“建设环境形态的改变主要是通过城市(再)开发实现,城市设计者究竟是如何在开发过程中与主要社会行动者进行互动作用,干预开发建设行为并不断调整实践目标,参与(而非主导)了建设环境形态的塑造过程?”因此,开发过程行动者(包括城市设计实践者)的社会行动与互动成为我们关注的焦点。
尽管建设环境的改变、重塑的成因相当复杂,作用过程也极其纠缠,以至于难以将城市设计活动“本身”在其中起到的(积极或消极)作用单独剥离出来,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城市设计者的实践活动本身进行细致的观察分析,以获得的第一手或间接资料揭示真实的城市设计实践完整过程。只有透过对实践过程的把握,才可在了解实践结果的基础上真正较为客观、全面地评价城市设计的实效如何。
针对某一特定时空范畴的具体案例,透过对城市设计实践结果和实践过程的综合评析,我们可以把握这一城市设计活动的基本面貌,从而认定和评判城市设计实践的实际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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