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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设计实践过程的评价

时间:2024-10-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本书对城市设计实践过程的评价则进一步关注城市设计者在实践中的行为动机,在与开发过程行动者的互动中,权衡公共利益与各方集团利益并作出选择的详细过程。城市设计从编制到实施,除了考量运作技术层面是否合理,还涉及对开发相关利益群体的权衡和偏向,城市设计实践者并非“价值无涉”。城市设计专业者在实践操作中运用专业化的思维与技能,进行形象和抽象的技术方案表达,为城市设计的公共决策和实施提供专业支持。

3.3.2 城市设计实践过程的评价

针对城市设计实践过程,前文已对编制、实施环节进行分析,探讨了城市设计者的行为及其与开发过程行动者的互动。本书对城市设计实践过程的评价则进一步关注城市设计者在实践中的行为动机,在与开发过程行动者的互动中,权衡公共利益与各方集团利益并作出选择的详细过程。这是以“利益权衡”的视角来检视城市设计者对开发活动的技术干预(编制)和管理干预行为中,是否基于城市设计者规范性的“社会使命”——维护建设环境公共利益,积极发挥主体能动性,从而成为对城市设计实效判准的另一重要依凭。显然,若仅仅注重实践结果,却不对实践者权衡利益的详细过程作效率和公平意义上的评价[43],终究难以获取对城市设计实践客观、公正和全面的价值评判。

城市设计从编制到实施,除了考量运作技术层面是否合理(技术理性),还涉及对开发相关利益群体的权衡和偏向(价值理性),城市设计实践者并非“价值无涉”(value free)。编制和管理实践作为对开发活动的一种规划干预,与开发活动主要行动者——开发商、建筑师的社会互动(竞争、冲突、妥协)中,实践者价值取向为何,实践目标是否或为何发生变化,都涉及实践者的价值选择与利益偏好。诚如张兵(1998)所言,“获得这种涉及利益权衡有关过程的信息具有很大困难”,同时“对机制的评价却往往掌握不到这部分信息,不免使结论流于片面和空洞”。笔者亦承认在经验研究中存在诸多困难,甚至个人主观推论成分偏多,但笔者认为这种基于“利益视角”的评价不可或缺。通过对城市设计者行为的研究,调查“城市设计者做了什么”以及“城市设计者是如何做的”,来评价整个实践过程。这种从侧重单一的“结果评判”转向关注多元的“过程检测”,以及伴随此过程中“技术—道德”综合评价价值观的演化路线(孙施文,2003),有助于完善对城市设计实践的综合评价体系。

1)对专业实践过程的评价

城市设计专业者在实践操作中运用专业化的思维与技能,进行形象和抽象的技术方案表达,为城市设计的公共决策和实施提供专业支持。然而,方案的形成过程以及编制成果都不是纯然的技术过程与结果,而是充满了开发过程多方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和博弈。城市设计专业者作为编制主体,对城市设计技术方案的形成、演变,扮演了显著的角色并发挥能动作用。

专业者的设计思想反映在城市设计成果中,从城市功能、文化艺术、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几方面得以具体体现,这当然是价值选择的过程。同时,任何一种方案(或空间计划)都是对某些社会群体利益的偏好,而必然会减损另一部分社会群体的利益。无论是环境开发强度或空间布局乃至建筑形态,都展现出多种利益价值取向的竞争、冲突与妥协。专业者能动性的发挥就是基于社会公平对各方利益的权衡过程,“主要表达谁的价值目标”,成为专业者首先面对的问题。而在当前的政府利益、资本利益都可能与公众利益发生矛盾和冲突的情形下,专业者是否能够坚称其维护的就是“公众利益”,技术方案中所表达的就是公众的切身需求,这些都不是我们可以轻易回答的问题。

专业者在编制工作过程中,多大程度上做到“以民为本”,广泛收集采纳公众,尤其是吸纳与开发项目直接相关的地方社区的意愿和需求,在最大限度上主动采取“自下而上”的技术手段让日常使用者或地方社区积极参与编制过程,而使专业者的技术过程转变为一个真正的“市民场所”的社会营造过程?专业实践是否切实体现人文关怀?在当前市场经济下,专业者实践的利益权衡标准就是一个城市设计伦理问题。中国已普遍企业化运作的专业者面临伦理困境和职业道德的挑战。专业者的编制实践越来越受到开发过程不同利益主体的影响,而较易反映强势群体的需求。相反,公众或弱势群体往往缺乏利益代言人(NGOs),社区自治发育不足,专业者能否秉持和彰显“社会正义”,维护公众或多数弱势群体的建设环境利益需求,构成我们对城市设计专业实践过程的主要价值评判。

2)对管理实践过程的评价

管理实践的过程是管理者依凭城市设计控制的必要性与正当性,对开发者的利益需求与公共利益进行权衡、协调和整合,确保社会多数成员的公共利益不受侵损。那么如何确定城市建设环境中的公共利益,就是要“着重强调利益的分享,而非均享,无限趋近‘理想的公众利益’要求在决策过程中,理性地追求和确定相关各方利益的相似点、相近点乃至相同点”(何丹,2003)。这为管理者的行为提出“效率”和“公平”的价值选择问题,即确定个人或集团在社会福利函数中的“权重系数”。“权重系数”的确定与管理者决策个体的价值判断直接相关。

公共部门管理者以城市设计作为建设管理手段,通过城市设计实施工具(指引、纲要或总体方案)的制定、实施执行,实现对建设环境开发塑造的控制引导。管理者在实践中处于与开发利益集团矛盾冲突的第一线,以城市环境整体和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城市设计控制,约束了市场开发者的无限制利润扩张的本性,在某种程度上也制约了建筑师的“个性创造力的发挥”,因此受到开发活动直接促动者[44]的强烈抵制。管理者在个案开发的规划管理实践中,与开发者、建筑师的互动,是代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进行交锋与妥协,管理者需要的是“规划收益”(planning profit),以维护与增进建设环境公共价值。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对项目开发的着眼点与城市设计的管理目标并非完全一致,财政税收、就业、吸引外资等绩效与发展效率是政府首先关注的。这也造成政府决策者对城市开发进行政治干预时,规划管理者个体面临如何进行价值选择与平衡。

可见,管理实践不是完全“技术理性”主导下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强调制度、程序与组织理性,而且涉及管理者利益选择与价值偏好。管理者的实践价值取向为何,面对政治决策者、开发利益集团和地方社区成员如何行动,最终能否坚持“维护建设环境公共价值”,以及能否在“效率”和“公平”的价值选择中把握实践的规范性终极目标,最大限度地满足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尤其顾及弱势群体的利益,强调公平性、回应性等公共行政伦理,都是我们对城市设计管理实践过程的主要价值评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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