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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设计管理实践的转变

时间:2024-10-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城市设计公共管理所提供的公共物品,其一是外在的高品质城市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其二是为各种影响城市空间环境的建造行为提供一种公共规范和共同行为准则,这种规范和规则本身就是公共物品。公共部门要顺应国家主动赋权促进市民社会良性发育的趋势,鼓励市民有序、有效地参与城市设计公共事务。

5.3.3 城市设计管理实践的转变

政府规划师在城市设计管理工作中向各方利益的协调者、中介者角色转变,融入更多的“民众意识”,是对国家、社会历史发展趋势的积极回应。从事管理工作的政府规划师一直以来接受传统学院派理工科“一元论现代教育的洗礼,养成“单纯、单一、单调”的思维模式。进入韦伯所言的现代社会官僚制政府组织后,规划管理行政工作讲究程序合法、效率优先,强调组织服从,不鼓励创新,显露出建基于“合理性”的科层官僚制对管理者实践的压制(张康之,2002)。由于现代社会官僚制对纯粹功能主义和“目的-工具理性”的追求回避了价值理性,这一状况(缺陷)若不能在当代中国面向“建构和谐社会”的转型中予以根本的“文化反思人文救治”(张康之,2002),则政府规划师作为“行政人”很难取得实质性的实践行为转变。管理者代表政府公权力、规划行政权力和“自上而下”的技术权威,正面临公共行政伦理的深刻考验,“强化公务员所谓的正向道德价值,超越工具理性的思维,走‘以德行政’之路”(张康之,2002),或许是一种崇高的道德呼唤而发人深省,但当前种种制度供给不足和制度设计缺陷却未能排斥“不道德价值的纠缠”,那么专业化的城市设计管理实践如何转变,我们并没有一个有效的解释框架可予以参照。

由此,我们一方面应“相信行政人可以为善的潜质,呼唤他善的信念和道德良知,提高制度化行政道德机制的建设,把行政人的行为引导到道德化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共同体公共性的方面来”(张康之,2002),进行管理价值目标的重构;另一方面则期望在体制框架内,获得公共行政理念和实践方式的实际转变可能。这是指从“公共行政”(以单一政府管理主体、强调管理效率水平、依靠行政手段)向“公共管理”(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多元化主体、以实现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均衡为目标、强调管理职能和手段创新)的管理方式转变(张良,2001)。

公共管理活动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是“公共物品”,城市设计运作的公共管理职能是公共部门通过对城市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的供给,对生产、消费进行监管的特定制度安排,目的是为社会公众持续提供高质量的公共物品,促进经济社会的良性运行。城市设计公共管理所提供的公共物品,其一是外在的高品质城市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其二是为各种影响城市空间环境的建造行为提供一种公共规范和共同行为准则,这种规范和规则本身就是公共物品。譬如在提供城市公共空间上,为提高公共物品的生产效率,政府可以作为“供给者”进行监管,而不必作为公共物品的直接“生产者”,这是政府利用市场资源介入公共物品生产领域的经济学理论基础[102]

以当代西方“新城市主义”运动为例,其城市设计价值取向、社会基础、运作目标、应对策略以及整个社会实践过程都显示出城市设计运作正从“政府主导型”向“公共管理型”转变[103]。城市设计管理在实践中强调管理组织创新,吸收新的组织资源,管理主体从单一政府公共部门转变为包括政府、营利集团、非营利社会组织、民间团体与设计机构在内的多元化运作主体[104]。自西方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公共管理方式变革强调“市场化”取向和“放松规制”(deregulation)趋向下,公共管理引入市场化方式也为发展中国家改革所效仿(张良,2001)。中国伴随着向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转型,在城市设计领域也开始出现从以往的“政府集权管理组织模式”向“公私联合管理组织模式”的转变趋势。在这种转变获得城市设计管理更多效率、减轻公共部门负担以及增强对市场反应适配能力的同时,我们也应对公私联合组织模式中“公私伙伴关系”的异化可能保持足够警醒[105]。若公共部门未对私营利益部门介入城市设计公共管理有足够的制度准备,市场化所追求的效率就可能损害公共管理的公平要求。从这个意义上,城市设计管理引入市场化资源易导致公私部门的关系难以界定。因此,城市设计行政管理实践从“政府主导型”向“公共管理型”转变,就必须对私营部门参与其中的利益行为有制度化约束,其中,强调公众(包括第三部门)参与城市设计公共管理是制度保障的重要途径。

公共部门要顺应国家主动赋权促进市民社会良性发育的趋势,鼓励市民有序、有效地参与城市设计公共事务。这种公共管理方式从城市建设多元参与决策的角度,在社会各种需求之间建立一个有层次、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目标框架,表明各种利益群体的期望和总体社会价值取向,在此基础上形成民主化的城市设计公共管理机制。这也是政府、利益集团与市民社会空间权利对话的互动机制,市民参与应包含城市发展计划与规划设计、政策制定的全过程[106]。市民对城市设计实践整个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政府不受“特别利益”(special interests)的不良影响,在多元管理主体的制约与制衡机制下,这样的城市设计公共管理实践才能明确全社会的共享价值,并确立反映这种价值的民主决策程序,切实维护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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