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建筑的分类
1)按建筑的使用功能分类
(1)居住建筑
供人们居住、生活的建筑,如住宅、宿舍、公寓等。
(2)公共建筑
供人们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按照用途又可分为14种。
①办公建筑:办公楼(写字楼)等。
②教育科研建筑:教学楼、实验楼等。
④体育建筑:体育场、体育馆、游泳池等。
⑤商业服务建筑:商店、商场、餐饮店等。
⑥旅馆建筑:宾馆、旅馆、招待所等。
⑦医疗与福利机构建筑:医院、疗养院、休养所、福利院等。
⑧交通建筑:客运站、航空港等。
⑨邮电建筑:邮局、电信局、广播电视台、卫星地面站等。
⑩纪念性建筑:纪念馆、纪念碑等。
司法建筑:法院、监狱等。
园林建筑: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等。
市政公用设施建筑:公共厕所、消防站、煤气站、加油站等。
综合性建筑:集多种功能为一体的建筑。
(3)工业建筑
(4)农业建筑
为农、牧、渔业生产和加工所需要的各类建筑,如农机站、温室、农副产品仓库等。
上述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合称民用建筑。
2)按建筑的数量与规模分类
(1)大量性建筑:指单幢建筑规模不大,但建造数量多,分布较广的建筑,如住宅、中小学校、幼儿园、中小型商店等。
(2)大型性建筑:指规模大、标准高、耗资多的建筑,如大型体育馆、影剧院等。
3)按建筑的层数分类
(1)《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规定:低层,1~3层;多层,4~6层;中高层,7~9层;高层,10层及以上。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40045—1995)规定:10层或超过10层的住宅,超过24m高度的其他民用建筑称为高层建筑。
(3)1972年国际高层建筑会议将高层建筑分为四类。
第一类:9~16层(最高50m);第二类:17~25层(最高75m);第三类:26~40层(最高100m);第四类:层数超过40层,高度大于100m。
第四类高层建筑又称为超高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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