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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消防安全

时间:2023-10-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前面有关章节已介绍了有关楼梯、门和走道宽度、走道安全疏散距离、出入口与楼梯数量等规定,建筑空间组合时都应遵守。9层及9层以下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应符合表3-1的要求。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成面积不超过500m2的防火分区。建筑内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一倍。

3.1.9 保证消防安全

前面有关章节已介绍了有关楼梯、门和走道宽度、走道安全疏散距离、出入口与楼梯数量等规定,建筑空间组合时都应遵守。除了这些以外,建筑空间组合时还应遵守有关层数和防火分区方面的规定。9层及9层以下的住宅(含商住楼)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应符合表3-1的要求。

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成面积不超过500m2的防火分区。防火墙两端的其他墙体上如开窗,应留出不少于2m的间隔。在转角的凹角处,门、窗间距应大于4m。另外,在建筑空间组合时,还应将易燃、易爆的房间相对集中,处于下风向,远离主要人流疏散口,并作好阻燃、防爆处理。

表3-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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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重要的公共建筑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商店、学校、食堂、菜市场如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有困难,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

(2)建筑物的长度,系指建筑物分段中线长度的总和。如遇有不规则的平面而有各种不同量法时,应采用较大者。

(3)建筑内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一倍计算。

(4)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和水幕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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