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社会的上层建筑
政治的法律的上层建筑
人类当生产他们的生活资料时,必须在一定的方法之下,共同劳动。因为共同劳动,就不能不维持共同劳动时的一定的规律秩序,并且不能不有维持这些规律秩序的指导者。可是在平等的生产方法支配着的社会的经济构造中,譬如在原始社会的经济构造中,生产手段是归社会所共有,人与人在生产过程中的关系都是平等的。所以这个时代的社会的经济构造及其规律秩序,完全依靠传统习惯去维持,并受种族中的年长而有经验的人所指导,没有用特别权力去实行压迫或强制的必要。因而政治权力那东西,在这样的社会中是不能想象的。即是说,在原始社会中,政治和法律一类的东西是不曾有过的。
然而进到敌对的经济构造中,情形就完全不同了。在敌对的各种经济构造中,一方面的社会集团独占着生产手段,另一方面的社会集团被剥夺了生产手段。前者利用生产手段的独占权,剥削后者的劳动而生活。于是这两种利害不同的社会集团,因为利害的冲突,就进到了互相对立、互相冲突的状态。因此,占有生产手段的社会集团,为谋维持社会上的安宁秩序,就创出了一种公共的强制权力,来镇压那丧失了生产手段的社会集团。这种公共的强制的权力,就是国家。国家的强力装置,是武力的种种组织以及种种强制他人意志服从权力的种种手段。于是占有生产手段的社会集团,通过国家这个机关,变成了支配者;同时丧失了生产手段的社会集团,变成了被支配者。所以国家是在敌对的经济构造之上建立起来的,是一个社会集团统治别个社会集团的工具。社会的各个发展阶段上的国家,依存于各个阶段上的经济构造,如古代的、封建的、资本主义的国家,是依存于古代的、封建的、现代的经济构造的。
支配者对被支配者实行支配时,单靠掌握国家权力,还是不充分的。支配者还得要组成政府机关,创制种种法律,对被支配者宣布关于权利义务的种种规定,关于保障财产及维持秩序的种种规定。然后才挟着强制权力,使被支配者奉行遵守。所以法律的主要作用是保障财产关系的,而财产关系是生产关系之法律术语的表现。
随着敌对的经济构造之发展,国家也随而发展,随而扩大其规模,凡属武力的组织、政党、教会、学校等及其他种政治机关,都包摄在内。
统括上述各项,总称为政治的法律的上层建筑。政治的法律的上层建筑,是社会的上层建筑之一。
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
于是我们进而说到社会意识的领域。关于社会意识,如我们在前章中所说,社会意识是被反映了的社会的存在,而社会的存在是经济构造。但照本章的说明,政治的法律的上层建筑,是从敌对的社会的经济构造中分化出来而建立于经济构造之上的东西,所以它仍然隶属于社会的存在。这样说来,社会意识是反映经济构造及政治的法律的上层建筑的东西了。
人类在其物质生活的生产过程中,依从于特定的生产方法,形成了一定的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同时人们又依从于一定的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形成了一定的社会意识。
但是社会意识,必具有种种的形式。社会意识的形式,即是意识形态。在形式与内容的相互关系上,不具形式的任何社会意识,是没有的,不具内容的任何意识形态,也是没有的。
各种意识形态,是按照社会现象的范畴,把社会意识的一定内容采取出来,实行抽象化、普遍化、系统化的精神生产物。这些意识形态,更分为法律上的意识形态,政治上的意识形态,宗教上的意识形态,哲学上的意识形态等部门。
社会意识与意识形态,是随着经济构造的变动而不断变化的,都是历史的、暂时的、无常的产物。
在敌对社会中,社会意识和社会意识形态也是敌对的。大体上,在特定的敌对的社会中,支配者的意识形态常占居支配的地位。这是支配的物质关系之观念上的表现。但是随着各个社会集团间的对立和冲突,被支配者的意识形态就成立起来,而与支配者的意识形态相对立。这种精神的冲突,实是物质的冲突之反映。
一定社会的意识形态,是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是社会的上层建筑之二。
上层建筑对于基础的作用
如上所述,经济构造是社会的基础,政治的法律的上层建筑与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都是树立在这个基础之上并受这个基础所规定的。可是这两种上层建筑虽受基础所规定,而对于基础却又给以一定的反作用。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政治的法律的上层建筑与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不单是受动的社会现象;两者互生作用,并影响于经济柯造的发展而成为能动的社会现象。这就是上层建筑对于基础的反作用。但是上层建筑对于基础的反作用,从其发源与结果看来,是决不能与基础对于上层建筑的作用相同的。上层建筑反作用于基础的可能性,是由于上层建筑从基础得到的发展力量而来的。可是这些上层建筑的作用的结果,只在它没有和基础发展的倾向相矛盾之时,才能持久,才有意义。在相反的方面,反作用虽也能延缓并障碍经济发展的过程,却决不能变更这发展过程的倾向,而经济的必然性,结局是必须打开它的进路而前进的。以下分别说明各种上层建筑对于基础的作用。
先说政治的法律的上层建筑对于基础的反作用。
“政治是经济之集中的表现”,即是说,政治是在经济的基础之上成长起来,而表现经济的东西。政治对于经济取得了一定的独立性之后,就立即反作用于经济发展的进行。政治对于经济的发展,可分为两个方向:第一,当政治作用于合法则的经济发展的方向时,它和经济相调合,经济就能向前发展。譬如新建的国家,支配者厘订种种适合于经济的新法律制度,这确是能够助长经济的发展的。第二,当政治违背于合法则的经济发展的方向时,它和经济相冲突,经济的发展就被阻碍。譬如陈腐的国家,支配者为保持自己的利益而利用政权以苟延残喘,这确是能够障碍经济的发展的。所以政治权力的作用很大,它能促进经济的发展,也能破坏经济的发展。在这种情形,政治对于经济占居优势。但这种优势,仍是从经济发生,并受经济所规定。
总之,在阶级社会中,一切经济上的问题,要在政治的形式上,才能解决。阶级社会中,一切社会事变,都通过阶级的行动而出现,而构成这些阶级行动的顶点的东西,即是政治。所以历史唯物论,对于政治在社会发展上的积极的作用,是非常重视的。
其次,意识形态虽是反映经济构造及政治的法律的上层建筑的东西,同时它对于两者有很大的反作用。这样的反作用,也分为两个方向:(一)正确的反映了经济构造及政治的法律的上层建筑之意识形态,能够暴露出经济及政治的发展法则,使人们能顺应这些法则去改造经济与政治,以促进社会的进步。(二)如果曲解了经济构造及政治的法律的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那就曲解或否认政治与经济的发展法则,徒使人们陷于心理的游戏。这样的意识形态,至多也只是颠倒事实的真相,以为特殊的社会集团的利益说法,结果只能暂时阻碍社会的进步,而社会发展的必然性,终究要暴露出这种意识形态的反动性。
一切革命的学说、思想或哲学,只是当时社会的物质生活的矛盾、阶级的斗争等社会变动的事实之观念的反映。这种学说,思想或哲学,无疑的是革命的阶级的实践的契机,能够促进社会的改造。但是意识形态这种促进社会改造的作用的原动力,仍然潜伏于社会的存在的根柢中。所以历史唯物论在考察社会的变革时,必须区别“物质的变革”与“意识的诸形态”,而主张意识形态“必须从物质生活的矛盾,从社会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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