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科学的国家观
当作社会发展产物看的国家
敌对的社会建筑在阶级的生产关系之上。在一切敌对的社会中,生产手段所有者总是占有直接生产者的剩余生产物。各种敌对社会的形态的区别,就包含在这种占有形态的差异之中。
但是,在这些敌对的社会中,少数生产手段所有者为什么能够剥削多数直接生产者呢?多数者为什么忍受少数者的剥削呢?多数者为什么在其斗争中不能驱逐少数者呢?这完全是由于少数生产手段所有者的有组织,有权力,由于他们集中了强力手段,而成为支配阶级的缘故。这种在支配阶级手中的强力手段,即是国家。所以阶级的社会是政治的社会,即是有国家的社会。国家是在社会分裂为阶级以后才出现的东西,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由社会本身发生出来的东西。
“国家决不是由外部强制于社会的权力。同样,它也不像黑格尔所主张,是‘伦理的观念之现实’、‘理性的影象及现实’。它不过是一定发展阶段上的社会的产物。它是这个社会陷于不可解决的自相矛盾、分裂为不可融合的对立、而又无力排除这个对立的一种宣告。然而为使这个对立、经济利害相反的两阶级不把自身和社会消灭于无益的斗争之中,那防止轧轹、保持于‘秩序’的界限以内、表面上超出社会之上的权力,就成为必要。这种从社会发生,却又超出社会之上而离社会愈远的权力,即是国家。”(恩格斯)
所以,国家是社会分裂为阶级以后才发生的。阶级分裂是国家成立的根本条件。当社会分裂为阶级时,阶级间必然因利害关系而引起阶级冲突。阶级冲突发生以后,无生产手段的阶级,势必侵犯生产手段的独占,因而有破坏社会已成秩序的危险。于是在这种斗争中,那独占着生产手段的少数特殊阶级,为维持并扩张经济的剥削的可能性起见,不能不利用特殊势力设法保持自己的地位,而其当作镇压多数无生产手段者的阶级的最有力的武器,即是国家。
所以,国家是从社会本身产生出来的东西,它与社会是不同的。国家秩序,是用权力把阶级社会的秩序铸入于国法的组织之中的东西。社会秩序比较国家秩序早已存在,并且是根本的东西。但是国家一旦发生以后,就逐渐离社会而独立,而自然的社会秩序就处于强制的秩序之下了。
国家权力的独立化的过程,不但在社会最初分裂为阶级的过程中显现出来,并且在其他的阶级社会中,在现代的社会中,也显现得非常明了;不但在君主国中可以看出,并且在民主国中也可以看出。关于这一层,恩格斯在一八九一年曾就北美合众国举例说明。他说:
“从来国家的主要特征,究竟存在于什么地方呢?社会为处理其共同的利益,最初由单纯的分业,创造了自己的机关。但以国家权力为顶点的机关,随着时间的进行,就变成服役于他们自身的特殊利益,由社会的仆婢变成站在社会之上的主人了。这种事实,不但在世袭君主国可以看到,并且在民主共和国也可看到。如在北美,‘政治家’形成为国民之中的一个分离了的、有势力的部门。这里有两个大政党,轮流的掌握政权。这些政党本身又是由下述一类人支配的,他们以政治为职业,在联邦或各州立法会议争夺议席,或为自己政党的煽动,借谋生活,本党胜利之后,就取得官职做报酬。美国人在过去三十年以来,虽然要想怎样的免掉这种难堪的桎梏,可是他们却仍是深深的堕入于腐败的泥沼之中,这是一般人所知道的。国家权力原是被规定为社会的单纯的工具,却对于社会而独立,这种理由,在合众国很可以看出来。这里没有王朝,没有贵族,除了警戒印第安人的少数军人外,也没有常备军,可是有两个由政治的骗子组成的大集团,他们交替的执掌国家权力,为着最腐败的目的,用最腐败的手段肆行剥削。政治家的这两个卡迭尔,名义上是为国民服役,事实上确对国民实行支配和掠夺,而国民对于它们却是无可奈何。”
上面一段话,是指十九世纪末叶的美国说的,可是到了现在,美国已放弃自由主义的传统,成为最强大的帝国主义国家,在政治上最露骨的表现着金融资本的经济的利害,最积极的表现着近代国家是金融资本家的国家了。
国家权力从社会发生,又超出于社会之上,由社会的仆婢而变为社会的主人。可是所谓社会的主人,却对于特殊的阶级服务,而与大众的利益是对立的。
当作社会上层建筑看的国家
成为社会发展的产物而出现的国家,是阶级社会之政治的上层建筑,国家的基础是社会的经济构造,即是生产关系的总体。这些生产关系在一定发展阶段上,是当作阶级的诸关系而存在的。所以国家的内容是阶级间的诸关系。这些阶级关系的性质,在于下述诸点。这些关系,第一是阶级颉颃的诸关系;第二是到达于阶级矛盾的非和解性的诸关系;第三是剥削的诸关系。所以特定的阶级,以剥削为目的,利用国家权力,镇压被剥削者的阶级。所以成为国家的基础的生产诸关系,即是不能和解的诸阶级间之政治的关系。
社会是一个发展过程。社会的发展由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在阶级社会中,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出现为阶级的矛盾。所以阶级社会变革的原动力是阶级矛盾。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就引起生产关系的变动,引起阶级关系的变动。由于经济基础的变动,那包括国家形态的巨大的上层建筑,也就发生变化。因为拥护新生产力的阶级,要求改造于自己不利的旧生产关系,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在另一方面,以旧生产关系为有利的阶级,却妨碍新生产关系的发生,妨碍新生产力的发展。于是利害相反的两个阶级,演出阶级颉颃。这种斗争,结局是政治斗争,其目标是夺取政权。由历史上看来,任何被支配阶级,为实现其经济利益以得到解放,总是爆发革命,推翻支配阶级的权势,握掌国家的权力,自己爬上支配阶级的地位,以建立与新生产关系相适应的新国家。随着社会的阶级关系的改编,而国家的支配者与被支配者的关系,也因而改编了。所以国家的或政治的变革,只有依据社会的或经济的变革去说明。
“一切政治的上层建筑(在阶级未完全消灭的期间,在无阶级社会未经创造的期间,是不可避免的),结局总服役于生产,结局由当时社会的生产关系所决定”。所以,“从直接生产者剥削无代价的剩余劳动的特殊经济形态,规定支配及隶属的关系。这种关系,虽然直接的从生产成长起来,而其自身又决定的反作用于生产。可是由生产关系本身发生的经济的共同体的全形态,以及与它同时的特殊政治的形态,都建立在这种支配及隶属的关系之上。全社会构造,因而主权对隶属关系的政治形态,要而言之,各种场合的特殊国家形态的最深奥的秘密,及其隐藏着的根柢,我们常在生产条件所有者对直接生产者的直接关系——这关系的形态,在任何场合,都与劳动的种类及方法,社会的生产力之一定发达阶段相适应——中发见出来。”(《资本论》)
阶级的社会,在其各个发展阶段上,显现出各种特殊的生产关系的体系,因而就产出与它相适应的各种特殊的政治的上层建筑。这政治的上层建筑,结局虽服役于生产并受生产所规定,但它在自己的基础上决不是受动的、静止的东西。它是积极的能动的力。它为支配阶级的利益,极力的影响于经济过程。例如战胜以后的战胜者阶级所决定的宪法及其他法制等,都是对他们的利益有积极影响的东西。又如资本之原始的蓄积的时代,支配阶级利用国家权力,在国内对农民的土地实行大规模的收夺,在国外以武力夺取殖民地,残杀异种民族,掠取其金银财宝。这可以看出国家对于资本的原始蓄积,是非常伟大的工具。
“国家权力对于经济的发展的反作用,可以分为三种:第一,它能进到同一的方向。在那种场合,进行比较迅速。第二,它能作用于反对的方向。在那种场合,它如果是在今日的大国家中,是不能长久继续的。第三,它也可以遮断经济发展的一定方向,向它指定另一种方向。在这种场合,结局归着于前两种场合中的一种。但在第二及第三的场合,政治权力给经济发展以大障碍,引起能力及物质的大浪费,这是很明白的。上述三者之外,还有经济资源的掠夺及毁灭的场合。在这种场合,由于事情的如何,过去曾经有过引起经济上的地方的及国民的发展的全灭的事情。”(恩格斯)
当作阶级统治机关看的国家
社会分裂为阶级的结果,阶级的轧轹,能使他们自身和社会陷入灭亡的危机。国家即是为着排除这种危机而造出的机关。这种事实,在另一方面看来,国家实是阶级冲突不可调和的结果,并不是阶级调和的机关。就历史上说来,防止社会灭亡的手段,不是阶级的互相调和,而是一阶级对于他阶级的镇压。过去社会的平和,是建筑在阶级的支配之上的。这种镇压,必要有特殊的镇压力。这种镇压力即是国家。国家是一阶级统治其他阶级的机关。
“国家是因为抑制阶级对立而发生的东西,它同时又是在这些阶级斗争当中发生的东西,所以它通常是最有力的,经济上的支配阶级的国家。这样的阶级,由于国家变为政治上的支配阶级,因而得到对于被压迫阶级实行抑压和剥削的新手段。所以,古代国家,首先是奴隶所有者抑压奴隶的国家;又,封建国家,是贵族抑压农奴及隶农的机关;近代代议制国家,是资本剥削工钱劳动的工具。”(恩格斯)
历史上的各时代的特殊阶级,都自行创造适合于那个时代的国家权力形态。例如,奴隶所有者的国家,在不同的时期或不同的国家中,或者采取共和国的形态,或者采取专制国的形态。但是,“虽然有这些差异,而奴隶所有时代的国家,仍是奴隶所有者的国家”。形态的差异,在封建经济的资本主义化过程中转化为资产阶级君主制的封建国家中,也是存在的。但这些国家形态,无论是怎么样的东西,不管它是身份的或绝对的君主制,或是议会主义的君主制,或是议会主义的民主制,或是法西斯的协同国家,但国家依然是阶级支配的工具,是少数剥削者的独裁形态。这因为各种国家形态,只是表现剥削形态的变化,而剥削的本身仍是不变。所以从前的各种革命的变革,只是各种剥削者阶级改造了当作剥削工具看的国家的形态罢了。(唯有过渡期的国家,才算绝灭剥削的工具)。
历史上一切的国家,都是阶级统治的机关。这种机关,是由从事于支配的人们的集团组成的。属于这个集团中的人们,有的是专门从事于支配的,有的是大部分从事于支配的,有的是主要的从事于支配的。自从国家出现以后,人类便分裂为支配的专门家与被支配的人们了。“在许多历史的国家中,给与国民的各种权利以财产为等差,这是露骨的表明着国家是所有者阶级防卫无所有者阶级的组织。例如雅典人与罗马人按财产以分类。例如中世纪的封建国家按土地所有以区别政治的权力。例如近代代议制国家的限制选举。但财产的差别之政治的承认,并不是本质的东西。反之,它却表示国家发展的低级阶段。最高国家形态的民主共和国……公然不知道有所谓财产的差别。在这种国家中,财富之运用它的权力,是间接的,却是更确实的。即,一方面是直接的官僚腐败的形式,其典型的样本是美国。另一方面,是政府与交易所联合的形式。……美国和法兰西共和国都是显著的例子”(恩格斯)。现代帝国主义国家的支配者,只是极少数的金融贵族了。
国家决不是超阶级的东西。如恩格斯所说:“在某种时期,也有例外的事情,如互相斗争的两阶级保持均势的结果,国家权力成为外观上的调停人,暂时对于两者获得某种程度的独立性。例如十七十八世纪的绝对主权,使贵族与市民阶级互相保持均势;又如第一及第二波那巴尔特政府,使无产阶级为资产阶级竞争,使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竞争,坐收渔人之利。支配者与被支配者共同出现于喜剧的最近的演剧,是最近俾士麦式国民的新德意志帝国。在那里,资本家与劳动者互相保持均势,又为了普鲁士的农村贵族而同样操纵。”像上述那些特殊的例子,好像说明国家是超阶级的,但是实际上并不是超阶级的。这样的国家,仍是受社会经济发展的特殊性所规定的。在绝对王权的时代,资产阶级刚从被支配的身份抬头起来,羽毛尚未丰满,所以不能不暂时在绝对王权之下与贵族分庭抗礼,但等到势力强大之时,就破坏这个均势,破坏绝对王权了。至于波那巴尔特的法国及俾士麦时代的德国,也和这种情形相似,表明着无产阶级的无力。实际上,这一类的国家仍不是超阶级的。绝对王权的国家,不是强烈的反映贵族的要求么?波那巴尔特法国与俾士麦时代的德国,不是强烈的拥护着资产阶级及农村贵族的利益么?
当作公权力的组织看的国家
一个阶级为要统治别的阶级,必须有一定的强制装置,即物理的暴力的装置。这种强制装置即是公权力。这公权力的组织是国家的一个特征。国家的公权力的内容,是赤裸裸的武力,即是军队、警察、宪兵、法庭、监狱一类的东西。在社会没有分裂为阶级以前,即是在氏族社会的时代,当与社会外部相战斗之时,全人民都是武装着。这是人民的自动的武装组织。但是进到了阶级的社会,人民自动的武装组织已经成为不可能的事情,人民武装变为阶级武装了。权力的独立化的真实背景,就在于武装性质的阶级化。古代雅典共和国的“民主主义国民军,是贵族的公权力,用以压迫奴隶的”。中世纪封建国家的武士军队,是封建领主的公权力,用以压迫农奴的。近代资产阶级国家的海陆军,是资产阶级的公权力,用以压迫无产阶级与农民的。
这种公权力,随着阶级对立的激化及国家对立的激化而愈益增大。恩格斯在一八九〇年这样写着:“国家内部的阶级对立越是激化,互相毗连的国家越是增大,并且人口越是增加,公权力就越趋强大。例如就今日的欧洲来看,由于阶级斗争及征服战争,公权力已是非常庞大,甚至要吞灭全社会及国家。”
一八九〇年以来,资本主义已发展为帝国主义,国家的公权力之武力的性质,越发增大,各国军备竞争愈益激烈,及到一九一四年最初的世界战争爆发以后,有许多国家确实的被那些强大的公权力吞灭掉了。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以后,直到现在,帝国主义列强无限制的扩张海陆空军,用空前的大规模实行武力比赛。预料最近要爆发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又必有许多资本主义社会与资产阶级国家,被那些庞大的公权力吞灭的。
公权力的本身,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同时,构成公权力的武力本身,也是随着社会的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的。例如,战术、战略、枪炮、飞机、军舰、军粮、军事组织等等,一切都依据于经济条件,随着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掌握公权力的人的机关是官吏。官吏享有特权,站在社会之上,与民众相隔绝。官吏的任务,在于行使公权力,实行阶级的支配。官吏的上层,与支配阶级有密切的联系。官吏的组织及机能,在资产阶级国家特别强烈。官吏具有无上的权威,表示其神圣不可侵犯,并利用“特别法”强使人民尊敬他们。“文明国家中最低级的警吏,具有比氏族社会的一切机关的总合还要大的‘权威’。但文明时代最有势力的王侯及最伟大的政治家或将军,也许要羡慕最微弱的氏族长所得到的自发的无可争的尊敬。”(恩格斯)
近代的国家,官吏的队伍越发增多。政府的各种机关的增加以及军队的无限制的扩张,使得官吏的数目也无限制的增加起来了。
有了公权力的机关,必须有维持公权力的物质手段。“为维持这个公权力,就有国民负担的必要——租税”。国家向人民征取租税的方法、以及租税的种类、分量等,都受社会经济发展的特殊性所规定。近代国家的公权力机关特别庞大,财政上的支出也达到空前的巨额,单靠向人民征取租税是不够的。于是政府大举借款,并发行公债。而借款与公债的担负,仍是直接的或间接的转嫁于民众。在财政的收入与支出方面,官吏的中饱以及其对于人民的剥削等营私舞弊之事,又是一切国家的通病。
“在亚细亚的专制国家中,一切人民都是国家的奴隶。在经济上,国家的企业剥削私人的企业,征收大宗的贡物和租税。在法律上,个人的权利被蔑视,对于征收贡物与租税的行政机关的任何无理行为,都不能不俯首忍受”。就这一方面的现象说来,国家的本身,也是剥削的机关。
基于前面各段的说明,我们可以知道,国家是一个阶级支配其他阶级的机关,是一个阶级巩固其剥削形态的工具。从前的许多政治革命,只不过完成了当作剥削工具看的支配机关而已。至于过渡期的国家,性质完全不同。这是建筑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国家。它虽然也是强有力的阶级统治的机关,却已不是剥削的工具,反而是绝灭剥削的工具,并且是消灭阶级一般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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