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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号码和社会保障账号

时间:2023-03-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保障作为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关系着全体社会成员的安居乐业,国家和社会有责任通过立法形式对全体公民的基本权利给予保障,并使之制度化。社会保障是根据政府法规构建旨在避免公民因退休、疾病、失业、伤残等原因而中断或者丧失收入来源,并为公民提供因结婚、生育和死亡引起的特殊开支以及抚育子女的家庭津贴的保障体系。社会保障的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特别是因意外遭遇而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者、失业者等生活无依无靠者。
社会保障的概念_社会保障学

一、社会保障的概念

“社会保障”源于英文“social security”一词,直译为“社会安全”,最早出现于美国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案》。1938年,“社会保障”一词又出现于新西兰的一项法案中。1941年,《大西洋宪章》也使用了“社会保障”一词。1944年,第26届国际劳工大会发表《费城宣言》,国际组织开始正式使用社会保障概念。1986年,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中首次提出“我国将逐步地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雏形”,“社会保障”一词在我国开始广泛使用。

社会保障是现代国家和文明社会的标志。世界上许多国家,尽管社会经济制度的具体模式不同,但无不把社会保障作为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为社会成员提供了可靠的安全保障,而且能保障经济、政治和文化的高速发展。社会保障作为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关系着全体社会成员的安居乐业,国家和社会有责任通过立法形式对全体公民的基本权利给予保障,并使之制度化。

如果要深入而准确地理解什么是社会保障,则需要了解已有的经典观点。

(一)几个主要国家对社会保障的定义

德国是最早由国家为公民提供社会保障的国家。德国的社会保障遵循的是特殊性原则,强调个人本身必须有动机保护自己,防备生活的风险,换言之,社会保障的作用是在社会需要的情况下支持个人。社会保障就是社会公正和社会安全,是为因年老、疾病、残疾等原因而丧失劳动能力或遭受意外而不能参与市场竞争的人及其家人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其目的是通过保障使之重新获得参与竞争的机会。在德国,是依据社会市场经济理论来理解社会保障的,把社会保障看做是为社会竞争中失败而又失去竞争能力的人提供的基本生活上的安全措施。

在英国,社会保障是一种以国家为主体的公共福利计划,旨在保护个人及家庭免除因失业、年老、疾病或死亡而在收入上所受的损失,并通过公益服务(如免费医疗、生活补助)以提高其福利。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计划、保健、福利、失业和各种维持收入的计划,遵循的是普遍性原则,其目标被规定为消除贫困,基本含义是在国民失业、疾病、伤害、年老以及家庭收入锐减、生活贫困时予以生活保障,当公民因特定的原因收入中断或减少或有某种特殊需要时,给予其本人及其家庭的国家经济保障。

美国对社会保障的理解介于英国和德国之间,把社会保障作为“社会安全网”,是对国民可能遭遇到的各种危险如疾病、年老、失业等加以防护的社会安全网。社会保障是根据政府法规构建旨在避免公民因退休、疾病、失业、伤残等原因而中断或者丧失收入来源,并为公民提供因结婚、生育和死亡引起的特殊开支以及抚育子女的家庭津贴的保障体系。在美国,社会保障起初仅限于对老人、残疾者及遗属的生活保障,后来扩展到多样化的社会保险和家庭津贴。

前苏联一直以马克思有关“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理论以及列宁关于“最好的工人保险形式就是国家保险”的理论为基础,把社会保障当做一种分配关系体系,是依靠社会为因年老、疾病、残疾等原因而丧失劳动能力,或因某种原因需要物质帮助的公民提供生活保障的分配关系体系。

上述各国对社会保障的理解有一定的差异,但基本上都认为社会保障是对社会成员最低生活水平、基本生活权利予以保障,它需要通过立法建设,由国家具体实施。

(二)有关国际组织的观点

1942年,国际劳工组织认为社会保障是通过一定的组织对这个组织的成员所面临的某种风险提供的保障,它为公民提供保险金,并预防和治疗疾病,在一个人失业时帮助他重新找到工作。

国际劳工局亚太地区局在《社会保障的原理与实践》一书中认为,社会保障可以被理解为一个社会在出现规定的意外事件或在规定的情况下向其成员提供的保护,其目的是:尽可能防止收入丧失或收入锐减的意外出现;当意外确实发生时,尽可能提供医疗或对引起的经济后果提供财政保护;尽可能为遭受意外者的身体康复和职业恢复提供便利;尽可能为抚养儿童提供福利待遇。

这两个定义的基本内涵和上述几个国家的基本观点是近似的,只是在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上补充了“社会”或“组织”,使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更加完整。

(三)我国关于社会保障的定义

我国在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中首次使用“社会保障”一词,把社会保障作为一个总概念,下面并列提出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医疗卫生失业、优抚安置工作等具体项目。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和现代社会保障的特点,可以把社会保障定义为:国家或社会通过立法和采取行政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以社会消费基金的形式,向因年老、疾病、伤残、死亡、失业及其他不幸遭遇的发生导致生存出现困难的社会成员给予一定的物质上的帮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权利的措施、制度和活动的总称。或者说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依法对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它指的是社会成员因年老、疾病、失业、伤残、生育、死亡、灾害等原因而失去劳动能力或生活遇到障碍时,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障。

这一定义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实施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国家,或者说是代表国家的政府。国家代表着统治者的意志和利益,对社会管理具有最高行政权力,政府是各级国家权力的行政机关,对公民基本生活实施保障是国家和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也只有国家才能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全社会实行生活保障。社会保障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2)社会保障的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特别是因意外遭遇而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者、失业者等生活无依无靠者。

(3)社会保障的目标是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从而实现社会稳定和公平。

(4)社会保障既是一种社会行为、一种社会经济制度,也是一项社会事业,还是一种社会政策。在现代社会,社会保障同时还是政府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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