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会保障的特征
社会保障的特征是多方面的,基本的、重要的特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社会性
社会性指的是社会保障是国家在全社会范围内普遍实施的一种社会制度。它是就社会保障在覆盖范围、保障对象、制度目标、资金来源和使用方向等方面的特征而言的。社会保障的社会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实施范围的社会性,即社会保障是国家在全社会范围内统一实施的社会经济制度,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对象应该涉及全体社会成员。这样,筹集到的基金规模就越大,抵御风险的能力也就越强,从而能让更多的社会成员从社会保障中获益。
(2)资金来源和使用上的社会性,即社会保障是国家在全社会范围内统一筹集基金的,国家通过征收社会保障税或社会保障费的形式从全社会的各个方面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同时,社会保障基金的使用也具有社会性,它是由国家按照全社会统一的标准和方式安排的。其中社会保障基金中的社会统筹部分是由国家按照社会需要统一调剂使用的,带有明显的社会性质。
(3)制度目标的社会性,即国家和政府代表社会的共同利益制定社会保障制度,其实施目标是通过社会保障来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促进社会公平目标的最终实现。
(二)福利性
社会保障的福利性表现为它是一项社会福利事业,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在对被保障的社会公民给予资金支付的同时,还提供医疗护理、伤残康复、教育培训、职业介绍以及各种社会服务。受保障的个人一般不直接交付全部保障费用,而是由实施的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筹集经费,既有来自于政府财政的部分,也有企业和个人缴纳的部分,还包括社会各方面的捐赠。所以说社会保障具有福利性特征。
(三)互济性
社会保障是国家按照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对社会成员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经济制度,必然具有互济性。所谓互济性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互相接济,包括自发的以及非正式的相互帮助和有组织的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合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成员的初始分配并不公平,有的较富裕,有的较贫困;有的家庭负担重,有的家庭负担轻,从而使不同的社会成员对社会保障项目的需求产生差异。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分配,在一定程度上矫正了这一社会缺陷,保证了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每一个社会成员既为他人提供物质帮助,又享受他人为自己提供的物质帮助,充分体现了人类互济互利的精神。
(四)公平性
社会保障的公平性主要体现在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权利和机会是均等的。任何一位社会成员,当其基本生活发生危机时,都有获得社会保障的机会和权利,而且获得的帮助是基本均等的。由于市场经济带来收入分配的两极分化,需要社会保障制度来加以调节,维持平衡,实现公平,避免其对市场经济本身的正常运转产生消极影响。社会保障对于弥补市场分配的缺陷、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保证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等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五)强制性
社会保障的对象、内容、方式、方法等都是由国家规定的,并依法强制实施。每一位社会成员都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障,依法履行义务,并依法享受权利。社会成员在参加保障的项目、享受保障待遇方面没有自由选择权,社会保障机构也不能拒绝给予社会成员应该享受的权益,不能随意改变保障项目的标准。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过程也是在国家有关法律和制度的规范和保证下强制进行的,这种强制性是社会保障基金筹集过程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也是整个社会保障行为过程顺利完成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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