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饰面的原则”与“饰面的律令”(27)
在森佩尔的“饰面的原则”的基础上,路斯提出了他的“饰面的律令”(The Law of Cladding,Das Gesetz der Bekleidung)。森佩尔认为建筑的本质在于其表面的覆层,而非内部起支撑作用的结构,这颠倒了西方建筑学长期以来的结构与表面之间的主从关系。森佩尔之后,瓦格纳和路斯在新的技术和社会条件下都对这一点做出过发展,只是,不同于瓦格纳从建造方式的角度来强调饰面之独立性,路斯集中从材料的角度来阐明饰面之为饰面的特质。换句话说,瓦格纳关注的是材料的第一属性(结构),而路斯着眼的则是材料的第二属性(其感官性效果)。
路斯沿用了森佩尔的Bekleidung这一概念(28),但是在新的技术条件下,显然已不像半个世纪之前那般强调其丰厚的人类学含意,而转向了对于饰面的材料特质进而对于其空间意义的关注。也因此,如果说在森佩尔的意义上把这一概念译为“面饰”比较合适,因为他本来的重点便就在于“饰”,强调建筑表面上的装饰和装饰物;那么在路斯的意义上,则是译为“饰面”更为恰当,因为路斯的重点在于“面”。这一语序上的颠倒,在保有了路斯以材料来达成的装饰性效果的同时,更好地传递了在层叠式建造(layered construction)这一情境中的覆面之含义,这也正是在路斯的时代所迫切面对的问题。可以说,正是在路斯这里,在这种对于“面”的强调中,饰面的空间意义——森佩尔曾经提及但又随后在对于饰面之象征性的强调中被隐没了的侧面——方才得以恢复(29)。在《建筑的四个要素》一文中,森佩尔把墙体作为空间围合的要素来定义,而随着墙体材料的变更,这一角色转移到由饰面这一表层来承担。但到了后期,他则基本摒弃了这一论述取向,转而更多地关注饰面的象征功能,具体来说则是装饰(ornament)的象征意义。因此,在《技术与建构艺术中的风格问题》中,森佩尔强调这一概念作为材料的表层的含义,而不是空间围合物的功能。
而路斯写于1898年的《饰面的原则》 (The Principle of Cladding,Das Prinzip der Bekleidung)正是从这种饰面的空间意义的恢复开始,进而再论述饰面的材料问题。此文事实上包含了两个类似的概念:饰面的原则(The Principle of Cladding)和饰面的律令(The Law of Cladding)。虽然文章以“饰面的原则”为题,重点却是他基于森佩尔的“饰面的原则”而提出的“饰面的律令”。若是联系到路斯撰写这篇文章的主旨,可以说后者正是在接受前者的基本主张的基础上,针对19世纪末维也纳浮华的状况而在具体的实践方法上作出的限定(30)。
路斯在一开篇便交待:“(建筑中)对于耐久性的要求,以及一些必要的建造上的考虑,常常需要一些与建筑的真正目的并不一致的材料。”(31)言外之意,假如没有重力因素,也没有气候的风化、浸润等影响,我们将有可能只根据“建筑的真正目的”来选用材料,而不必顾及它是否能够支撑起来,也不必顾及它的使用寿命。
这里,路斯就提出了他在本篇第一个著名的论断:“建筑师的根本任务在于创造一个温暖宜居的空间。毯子便是一种温暖而宜居的材料。由于这一原因,建筑师便决定在地面铺上一块,并在边上挂起四块,从而形成四面墙体。”(32)这是关于饰面(cladding)之必要性的一段精彩表述,显然其直接承继于森佩尔的有关论述,但是作了更为清楚明确的表达。
只是,以毯为墙,这显然不现实,因为无论是地毯还是挂毯都需要一个结构性的框架或是墙体来把它们支撑起来,保持在合适的位置。如此一来,饰面层与支撑物的分离就不可避免了。但是路斯不满于当时那种把饰面做得像是承重墙体一般,或者以一种材料来模仿另一种材料的做法,因此,才要确立一些关于饰面的具体原则,或者用路斯的话来说,即是“律令(law)”。
这一关于饰面的律令只有一条,也是路斯在本篇的第二个著名论断,即“我们必须采取这样一种方式来进行设计和工作,在这种方式下,饰面本身与被饰面(覆盖)物之间将不可能造成混淆”(33)。
显然,路斯的主旨在于两点:
①饰面常常——如果不是永远——是必要的;
②饰面之作为饰面的性质要得到清晰表达。
也可说,前者是森佩尔早已论述过的“饰面的原则”;而后者才是路斯所提出的“饰面的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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