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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养老社会保险

时间:2023-03-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层次,是指由单位建立、国家通过税收优惠等措施以鼓励支持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强调与就业相关联的补充退休收入保障。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单位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应选择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可由企业完全承担,或由企业和员工双方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劳资双方协议确定。
补充养老社会保险_社会保障学

二、补充养老社会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是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在20世纪初首先出现于西欧的一些工业化国家,它是国家根据不同的经济保障目标,通过各种经济保障方式的有机结合和相互补充,形成的老年经济保障制度。

各国对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上的界定各有不同,就其职能划分而言,绝大多数国家可以用三个层次加以描述:第一层次,是指国家举办的以收入分配为特征的养老保险计划,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它强调社会公平为主的原则。第二层次,是指由单位建立、国家通过税收优惠等措施以鼓励支持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强调与就业相关联的补充退休收入保障。在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中,补充养老保险作为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的补充,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第三层次,是指由劳动者个人或家庭,以自愿储蓄或其他方式建立的补充性退休收入保障的计划。

(一)我国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必要性

(1)合理确定养老保险水平的需要。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来源和费用支出的供需矛盾非常突出。资金来源问题表现为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费用供给不足;费用支出问题则表现为长期以来离退休的养老保险替代率水平居高不下。要使我国的社会保障水平逐步趋于适度,必须探索多种形式、多个层次的养老模式。建立补充养老制度,是我国养老社会保险制度面临的现实选择。

(2)分散保险责任,适应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需要。在长期的计划经济前提下,我国一直实行“责任过度集中和制度单一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即:养老保险的责任过分集中于政府,企业和职工个人没有直接责任,也没有经济能力;待遇标准完全由政府直接规定,并且全国统一。这种制度的特点是:既无任何伸缩性,又要包含所有企业。由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高,过度保障使国家的养老保险负担沉重;而效益差的企业的离退休人员,连最低生活保障都没有。造成过度保障与保障不足并存的情况,使国家经办的社会保险失去了保险的功能。

我国现阶段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而且是世界上老龄人口的绝对数量最大的国家。在我国的经济发展规模相对较小,水平较低的情况下为缓解退休费用的巨额开支将会给国家财政造成的沉重负担,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作为解决对策应运而生,它作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发挥重要作用。

(3)养老保险水平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的需要。我国2005年人均GDP仅1700美元,而发达国家平均人均GDP已达20000美元以上。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离退休人员保险费用的增长速度大大超过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速度,势必使国家的养老保险费用负担越来越重,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越来越不协调,以致超过国家和企业的经济负担能力。

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与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企业承受能力。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企业缴费,如果基本养老保险水平确定过高,势必加大企业成本,目前我国企业的养老缴费水平已经超过国际上通常认为的占工资总额20%的预警线,一些地区甚至超过30%的极限,严重制约了企业现实的和长远的发展。二是职工个人的承受能力。按现行制度个人也要缴纳养老保险费,提高一个退休人员的待遇,意味着供养他的在职职工都要相应多拿出一些钱。如果基本养老保险水平过高,职工缴费过多,其实际工资收入将受影响。三是财政的承受能力。国家财政对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不直接供款,但规定企业和个人缴费的资金可以在税前列支。过高的保障水平造成成本加大,将导致税收减少;而且一旦社会保障基金入不敷出,国家财政还要承担最后的责任。

基于人口多、底子薄两大基本国情的制约,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水平不能攀比发达国家,甚至不能攀比一些发展中国家,只能从现阶段生产力水平的实际出发,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逐步提高。

(4)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吸引力,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之间的竞争,其实质是人才的竞争。由于竞争规律优胜劣汰的作用,一部分企业会兴旺发达,一部分企业衰落甚至破产,此起彼伏,波浪式发展。对于效益好的企业,为了吸引优秀人才,增强自身的凝聚力和创造力,除了对职工在职期间给予优厚的报酬外,必然还会着眼于靠长远的吸引力来稳定所需人员,方式之一就是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我国目前已经有一些大中型企业为职工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使得待遇的高低与企业经营状况、职工的表现及工作年限密切联系起来。这样做,有利于密切企业和职工的关系,增强企业的凝聚力,稳定职工队伍,使他们更加关心企业的命运,进而激励职工为企业多作贡献,进一步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经济效益的差距及承受力区别也会越来越大。尽管不是所有职工都能同时获得基本加补充的养老待遇,有的暂时只能获得基本生活保障,但从长远看,在企业波浪式发展过程中,通过“经济效益好时多补充,经济效益不好时少补充或暂时不补充”的运行机制,职工最终都能程度不同地获得“基本加补充”的养老待遇,从而为在市场竞争条件下长期确保离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提供物质基础。

(二)补充养老保险的形式

1.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层次和功能上,其联系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联系、密不可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单位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应选择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有现收现付制、部分积累制和完全积累制三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可由企业完全承担,或由企业和员工双方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劳资双方协议确定。企业内部一般都设有由劳、资双方组成的董事会,负责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事宜。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是在企业经济效益比较好的时期,从工资储备、奖励和福利基金中提取,是将激励机制注入养老保险领域,使其同其他激励方式一样起到激励本企业职工的作用。企业根据经济能力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并在一定程度上根据效率原则分配给职工,把企业经济效益与职工个人补充养老保险的利益紧密地联系起来,势必增强企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调动职工关心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积极性。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具有立法的半强制性。国家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作为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个层次,既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又有一定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国家提倡和鼓励补充养老保险,在政策办法上给予指导。企业在不具备条件时可不建立补充保险,补充保险的标准和采取什么方式建立亦不强调统一,可随企业的发展而建立、变化,也可连续或中断,不强调始终统一。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分配方案、分配水平,经办机构的选择,均由企业自主确定。

2.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职工个人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按规定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记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有关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应按不低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以提倡和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所得利息记入个人账户,本息一并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后,凭个人账户将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一次总付或分次支付给本人。职工跨地区流动,个人账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随之转移。职工未到退休年龄而死亡,记入个人账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由其指定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实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目的,在于扩大养老保险经费来源,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有利于消除长期形成的保险费用完全由国家“包下来”的观念,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参与社会保险的主动性;同时也能够促进对社会保险工作实行广泛的群众监督。

(三)补充养老保险资金的来源

1995年12月29日,劳动部发布《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在国家政策指导下,规模较大的企业可以单独实施,中小企业可以联合实施,也可以由行业实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资金主要由企业负担,也可以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企业供款,可以将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入企业相关费用,其余部分可在企业工资储备金中列支;也可以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中超过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返还企业作为补充养老保险供款。企业为职工提供补充养老保险供款,对有特殊重大贡献的人员,可规定较高的供款水平,还可以依据职工距离退休年龄的长短,确定不同的供款水平。补充养老保险费计入职工个人账户,退休后一次或分次领取。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中的个人缴费,从个人工资收入中按一定比例的绝对额缴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一般采用个人账户方式。企业供款和职工个人缴费均计入职工个人账户。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按个人账户养老金储存额的多少计发。

(四)补充养老保险的管理

1.补充养老保险的管理监督

补充养老保险的管理监督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按照国务院规定,劳动保障部门代表政府行使对补充养老保险的管理监督职责:制定补充养老保险的规则和基本政策;制定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和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实施监督等。二是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单位,其实施方案应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使实施方案能够覆盖本单位绝大多数职工,使广大职工能够从补充养老保险中受益。并成立由职工代表和单位代表组成的补充养老保险理事会或监事会,其中职工代表人数不应少于半数,其职责为选择经办机构、提出调整或修改实施方案的意见、审核职工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监督补充养老保险方案实施情况等。

2.补充养老保险的社会经办机构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应负责制定承办补充养老保险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并负责认定承办补充养老保险机构资格的条件。为促使补充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用人单位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必须选择经劳动和保障部认定的机构经办。

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可选择的主要组织形式为:行业主管部门的经办机构、大型企业的经办机构、人寿保险公司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

补充养老保险社会经办机构申请业务经办时,至少具备的条件:必须有补充养老保险方案、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补充养老保险管理组织及其管理制度、任职资格和管理人员,并证明近三年经营或资金管理状况良好。

3.劳动保障部门的管理职责

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责是:政策制定、组织推动、统一指导、监督检查。所谓政策制定是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并不是要代替企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也不是要对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方案逐一审批,只是要求备案;组织推动和统一指导,是要求对具体的行业、企业,进行宣传、动员,推动、指导他们按照国家政策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监督检查,既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进行正常监督检查,也包括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监督和查处。

劳动保障部门在补充养老保险工作开展中的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制定补充养老保险基本规则和基本政策;二是制定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三是认定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资格;四是从政策和基金两方面对补充养老保险进行监督。

4.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结余的管理

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结余的管理要遵循安全、保值、增值原则,并由专门补充养老保险机构进行管理。由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储存的时间长,积累数额庞大,为保证其安全和增值,比较稳妥的办法是购买政府债券或存入国家开办的银行。另外,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结余的投资收益应享受国家减免有关税费的政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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