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一)我国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
(1)生育保险覆盖面窄。我国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仅限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20世纪80年代以来,乡镇企业和三资企业得到迅速发展。但在1988年以前,乡镇企业和三资企业的女职工没有纳入生育保险的范围。同时,占生育妇女总数80%以上的农村妇女未能享受到生育保险的待遇。这不利于全社会人口素质的提高。
(2)生育保险企业化,难以保障企业平等竞争和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利。这是因为生育保险费全部由企业承担,造成了企业因招用女职工数量的不同而出现经济负担不同的现象,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企业为了增强竞争力,就会减少对女职工的雇佣,造成女大学生分配难和女职工的调动难等现象发生。影响妇女的就业,使妇女的合法待遇无法得到保障。
(3)我国目前的生育社会保险难以实现职工利益、企业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均衡。国家和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导致企业负担重和职工费用意识淡薄,难以实现三者利益的协调统一。由于我国现行的生育保险存在制度漏洞,在个人的机会主义行为盛行的情况下,就会使企业利益和国家利益受到损害。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在生育制度改革的初期和起步阶段是可以的,但作为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是不妥的。随着生育保险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应建立个人缴费的机制。因为,生育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一样,要贯彻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即个人先缴纳生育保险费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这样规定的,这可以说是国家惯例。个人缴纳生育保险费,可以筹集较多的生育保险基金,有利于逐步地提高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容易造成劳动者尤其是女劳动者的生育风险自我保障意识的淡薄,只知道单纯地依赖单位和社会,也不懂得如何维护自己合法的生育保险权利。
(4)生育保险的法制建设滞后。我国于1994年颁布的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企业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已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在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实践中,需要通过法律进一步规范生育保险社会统筹机构、职工、企业和国家的利益关系和行为。
(二)完善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思路
1.坚持社会统筹方向,逐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提高其统筹层次
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看,我国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应包括全体妇女劳动者。在我国劳动者之间,只存在着社会保险缴费数额和享受水平的不同,而不应在享受生育保险和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等方面存在差别。当然,在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的情况下,我国要在短时间内建立覆盖所有劳动者的生育保险制度明显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因此,我国只能逐步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在保证现有生育保险对象范围不缩小、保险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将非工资劳动妇女、私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等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妇女以及广大农村的女性劳动者逐步纳入生育保险的享受范围,从而起到扩大覆盖面、提高我国人口整体素质的目的。
这就需要在经济发展的同时通过市场化运作,广开门路,积极筹措生育保险资金。其主要措施是通过法律手段消除少数行业和企业的系统内自我统筹系统,使其参与基本保险,努力变行业保险为社会保险。当然,由于各地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不同,也应允许少数企业和行业在基本保险外根据其需要和实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补充保险。最终,要将生育保险资金的统筹层次由目前的县级水平提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层次和水平,要让所有的育龄妇女及其相关人员都能享受到该保险。
2.改变筹资模式,建立生育社会保险基金,由个人、企业及政府三方筹资
生育保险资金由个人、企业(用人单位)及政府三方筹资及费用分担的机制是国际生育保险的基本特征。我国的生育保险资金筹措从形式上看实现了社会统筹,但实际上生育保险的基本费用还是由企业(用人单位)一家负担。市场经济发展到了今天,我国仍未摆脱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办生育保险的传统模式。在我国国有企业经营效益没有明显好转的情况下,国有企业办生育保险就进一步加重了企业的资金负担,使国有企业的经营进入一种恶性循环,生育资金的筹集难度进一步加大。而非国有企业和个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我国的对外对内开放获得了很大收益,这通过非国有企业良好的发展势头和居民内外币存款的不断增加就可清楚地看出来。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担费用的生育保险资金筹措和分担机制,强化个人和企业的出资责任与义务就十分重要。因为在西方生育保险制度发达的国家或地区,生育保险资金主要是由个人和企业负担的,政府只是进行必要的补贴和支付,并对保险资金的筹措和运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3.使生育社会保险制度规范化,加快生育保险立法
现阶段我国生育保险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现行的生育社会保险还只是通过试行办法的形式加以规定,而且仍然处于改革试点过程中。政策本身的这种临时性特征给具体的执行者带来很大的随意性。这种临时性将使生育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付出高昂的成本。随着生育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应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使生育社会保险制度尽快加以完善,并用法律形式将其规范化。
4.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实现生育保险基金的安全有效运行
加强科学化管理,是建立一个高效的生育保险基金管理体制的必然选择。生育保险本身的特点决定了生育保险资金在略有结余的前提下实行现收现付制是理想的选择;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生育费用的支付情况,确定好本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的征集比例(1%以下),对已有大量结余的地区可以在一定时期少征或不征生育基金,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重视积累基金的保值增值,稳定生育保险的财源;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及相关监督机制,严格财务纪律和手续;提高基金管理人员素质,以确保基金的正常运转和使用效果。
加强社会化管理。社会化管理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生育保险深入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社会化管理应贯穿生育保险的收缴、给付、筹办等环节之中,它有利于扩大生育保险的社会影响,对生育女职工有直观的宣传效果,同时也有利于落实生育保险待遇,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加强基金的监督管理。鉴于我国社保机构行为的不规范,有必要形成企业、个人以及国家相关监督部门共同监督社保机构的监督行为,提高社保机构行为的透明度,保证基金的安全有效运行。
加强属地管理。社会保险的最重要原则之一就是普遍性,属地管理就是这种普遍性原则的具体体现。由于属地管理使许多地区的社会保险基金实力明显增长,非常有利于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这种属地管理原则也应落实到生育保险之中,中央、外地、部属、军队的企业,都应由所属地区统一筹资、统一管理、统一给付,这将大大提高生育保险的社会化程度。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