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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型设备及其部件和元件的要求和试验

时间:2024-10-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正常使用和正常状态下,设备、设备部件或元件不会点燃与空气混合的易燃麻醉气。若在垂直空气对流受限制时工作温度不超过150℃,在垂直空气对流不受限制时工作温度不超过200℃,则该设备、设备部件或元器件就被认为符合要求。通过对温度、压力和流量的测量和对压力监视装置的检查来检验。在试验结束时,内过压不应降到2hPa以下。当设备部件或元器件的外壳是密封的或是气密性的,对外壳符合上述要求无疑问时,只用检查来试验外壳。

四、对AP型设备及其部件和元件的要求和试验

在正常使用和正常状态下,设备、设备部件或元件不会点燃与空气混合的易燃麻醉气。设备、设备部件或元件符合GB 3836.5《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正压型电气设备“p”》、或GB 3836.7《爆炸性环设备用防爆电气设备:充砂型电气设备“q”》、或GB 3836.6《爆炸性环设备用防爆电气设备:充油型电气设备“o”》或本标准,认为符合AP型设备的要求。

1.对AP型设备温度极限要求

不会产生火花的设备、设备部件或元器件,在环境温度为25℃时,测量其在正常使用和正常状态下与混合气接触的表面的工作温度。若在垂直空气对流受限制时工作温度不超过150℃,在垂直空气对流不受限制时工作温度不超过200℃,则该设备、设备部件或元器件就被认为符合要求。

2.对AP型设备低能量电路要求

在正常使用和正常状态下可能产生火花的设备、设备部件或元器件(例如开关、继电器、不用工具就能拆掉的插头连线、包括设备内部未充分锁紧或固定的连接及有电刷的电动机),应符合规定温度要求。

3.内部过压且向外通风

装在以内部过压且向外通风的外壳的设备、设备部件或元器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接通设备或设备部件以前,应采用通风装置将可能已进入设备或设备部件外壳的与空气混合的易燃麻醉气排除,而后应充入不包含易燃气或蒸发气的空气,或用生理上可接受的惰性气体(例如氮气),以保持设备或设备内部过压,来防止易燃气或蒸发气的空气在工作期间进入设备或设备部件的外壳内。

(2)在正常状态,外壳内的过压应至少为0.75hPa。即便空气或惰性气体可能通过设备或设备部件正常工作所必需的外壳上的孔逸出,在有潜在点燃可能的位置应保持过压。只有在所要求的最小过压已保持一段时间,足以使有关外壳通风,使得替换的空气或惰性气体的体积至少为外壳体积的5倍后,方能使设备通电(然而,如果过压是连续地保持时,则设备可随时或重复通电)。

(3)如果在工作过程中,过压降到0.5hPa以下,应采用一装置自动切断点燃源。

(4)测量保持内过压的外壳外表面温度,在环境温度为25℃、正常状态和正常工作时,测得的工作温度不应超过150℃。通过对温度、压力流量的测量和对压力监视装置的检查来检验。

4.限制通气的外壳

装在限制通气的外壳内的设备、设备部件或元器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1)限制通气的外壳,应设计成当外壳周围存在着高浓度的与空气混合的易燃麻醉气,而外壳内外无压差时,至少在30min内不会在外壳内形成与空气混合的易燃麻醉气。

(2)如果用密封垫和(或)密封物得到了所要求的密封性,则所用材料应能抗老化。

按GB 2423.2在温度为(70±2)℃下,持续试验96h,来检验是否符合要求。

(3)若外壳上有软电线的进线口,当电线受到弯曲或拉伸应力时,进线口应仍能保持气密性。电线应配用适当的零件固定以限制这些应力。

用下列试验来检验是否符合以上3条的要求:

在完成(2)的试验后,如合适,形成4hPa的内过压,对每一软电线按附表5所给值交替地沿进线口轴向和最不利的垂直方向共拉动30次,每次不要猛拉,持续1 s。在试验结束时,内过压不应降到2hPa以下。当设备部件或元器件的外壳是密封的或是气密性的,对外壳符合上述要求无疑问时,只用检查来试验外壳。在环境温度为25℃时,测得外壳外表面的工作温度,不应超过150℃。还应测量外壳稳态工作温度。

附表5 电线进线口处气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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