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规划主体的政策分析:主体的空间利益行为分析
回顾城市规划研究历程,“规划中的理论”(theory in planning)一直致力于对城市物质空间环境的深入研究,认为只要掌握城市发展的客观规律,城市规划就能够达成理想的目标。这种研究传统仅仅关注城市规划的客体——城市空间,将城市规划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归结为没有真正深入地揭示城市空间的特征和发展规律,从而寄望于从城市空间的“背后”因素来拓展和深化对城市空间的认识,于是又转向从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生态等学科中寻找答案,使“规划中的理论”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城市研究的一种特殊变体。本书认为,“规划中的理论”研究传统,割裂了城市规划对象——城市空间与人的内在统一性,容易偏向城市完全客体性规律探寻,忽视了城市中不同主体的需求和作用。而“规划的理论”(theory of planning),则将研究重点转向规划实践过程,研究城市规划活动对城市发展的调控与反馈的互动过程。这种研究认为“城市规划学科理论的核心应当是研究与城市土地使用相关的规划实践过程,即社会、政治、经济、技术全面意义上的城市规划主体行为规律以及城市规划与城市发展主客体关系的理论”(1)。
本书继承了“规划的理论”研究传统,以“空间利益”为核心线索,将城市规划对象——城市空间与人结合起来。城市规划主体对空间利益的选择,以及主体之间围绕空间利益互动形成的利益结构,是研究主体行为规律的重要基础。人们对利益的理解有较大的分歧,但大多数人都认为,利益总是与主体相联系的,离开了利益的主体,空谈利益是不实际的。因此,利益分析的首要问题在于明确利益主体及主体间的利益结构,所以利益主体及利益结构分析是一个重要的研究工具(2)。本章借用公共选择理论和新制度经济学有关主体利益行为的基本假设出发,结合城市规划实践的特征,界定四类利益主体:政府、开发企业、市民和规划师,分别从主体的空间利益需求、利益行为能力、利益实现方式和利益行为结果四个方面入手,对这四类主体的利益行为进行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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