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4 社会环境的影响
1)社会阶层分化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经济飞速发展、全社会生活水平普遍得到提高的同时产生了比较严重的利益分化和社会阶层分化,而且这种分化有逐渐扩大的趋势。2002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对目前社会结构改变的描述是:改革开放使中国社会阶层发生了结构性的改变。原来的“两个阶级一个阶层”(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阶层)的社会(简单)结构已经被打破;各阶层之间的社会、经济、生活方式及利益认同的差异日益明晰化(27)。报告根据西方分层模型创始人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的理论,依据个人所拥有的财产、地位和权利组成的三位一体的状况将当代中国社会划分为十个阶层。
新的社会分层机制改变了传统的以政治身份、户口身份和行政身份为依据的分化机制,取而代之的是以职业为基础的新的社会分层机制。社会学者孙立平教授认为,从20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中国社会的利益格局就处于剧烈的调整过程之中。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社会结构演变的一个重要转折点,这就是自改革开放以来不断分化、演变、调整的社会结构开始逐步定型化(28)。定型化的社会意味着:①社会阶层之间的边界开始形成,反映在城市空间上最典型的就是居住空间分异;②内部认同的形成:③阶层之间的流动开始减少,反映在空间迁徙上,比如不断高涨的房价将绝大部分农民工排除在大中城市之外;④社会阶层的再生产。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社会阶层分化导致社会利益主体类别的多元化,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够形成多元社会。多元社会是20是世纪60年代在西方兴起的一个概念,后来被人们广泛用于指称西方现代社会的特征(29)。中国在社会阶层分化的同时却出现了社会的断裂,也就是说在社会阶层分化过程中出现一个规模庞大的被甩到社会结构之外的群体。由于新的技术革命的作用,城市里大批的失业者已经难以重新获得新的就业机会,也就是说这些人将永远不可能回到社会的主导产业中,成为经济循环之外的边缘人群;社会断裂的另一方面表现在城乡之间,由于大量农民从事的是小规模经营,无法实现农业的产业化,结果农民就被甩在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之外;而由于户籍制度的作用,大量农民以农民工的方式流动到城市之后,这种断裂在城市中又以另一种方式表现出来(30)。
在多元社会中,尽管社会结构分化深刻、各种社会力量并存、不同的价值观甚至互相对立,但这些不同的部分基本上是处于同一时代的发展水平,社会的各个阶层能够形成一个整体的社会。但是在断裂的社会中,不同的社会阶层几乎处于完全不同时代的发展水平,以至于难以形成一个整体的社会,难以形成共同的社会目标(图6.4)。在断裂的社会,由于某些群体被甩在社会结构之外,处在社会合作的对象之外,因此,他们的利益诉求难以获得回应,也就难以成为制度建设惠及的主体。此外,在分裂的社会,由于利益取向的差异过大,人们难以就同一个议题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共识,而不得不求助于强大的权力(31)。结果,制度建设为权力与精英独享,大部分群体被甩到制度建设的过程之外。
图6.4 断裂社会的选票分布
2)发育中的市民社会
在西方的多元社会中,市民社会从国家(权力)中获得相当程度的自治权力,形成了“小政府、大社会”的结构。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是一个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概念,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市民社会是指个人、团体按照非强制原则和契约观念进行自主活动,以实现物质利益和社会交往为目的,相对独立于国家的非政治生活领域,亦即国家政治生活之外的所有社会秩序和社会过程。市场经济是市民社会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实践,使得政府和国家的权力逐渐收缩,社会和个人的权利(自由)迅速发展增大。这意味着一个现代意义上的中国市民社会正在冲破重重障碍而顽强地萌生、发育、成长乃至崛起(32)。虽然,中国目前还没有发育成为一个“标准”的市民社会,但是已经呈现出走向市民社会的趋势,正处于一个发育中的市民社会的演变过程。
第一,社会团体发展相对滞后。尽管中国的社会团体在持续发展中获得了越来越多的权力要素,并在某些领域发挥了一定程度的社会自治功能。但总体上,目前中国的社会团体还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或自治性,一方面受到党政机构的严格控制,另一方面又严重依赖党政部门。
第二,目前中国城市社区组织的发育尚不健全。从法律上说,以街道办事处为代表的组织形式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区组织,而是政府的派出机构。居委会尽管具备了社区组织的某些要素,但是目前选举居委会成员的过程十分粗糙,不少居民并不重视居委会的作用,且居委会工作人员的素质较低,极其缺乏管理社区的专业知识(33)。
由于市民社会发展不成熟,城市居民个体就无法以组织化的方式反映其利益诉求,限制了个体参与规划制度建设的能力和途径。
3)个体权利意识的觉醒
个体主体是构成市民社会存在与发展的不可或缺的结构性基础,是市民社会一切活动的核心要素。中国传统文化在对待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推崇国家,强调个人对于国家的隶属和依附关系。但是,市场取向的改革使中国的个人权利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因为市场经济是以肯定和发挥人的自主性和能动性为前提,它意味着人摆脱对群体人身依附而发展成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选择和行动自由的独立个体,使个体获得了较大自主选择能力。
国家相关制度建设的推进反过来又促进了个体权利意识的觉醒。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已经数度修正,以反映和保护新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宪法第十三条)。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确立了物权平等保护的原则。《物权法》的出台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这其中有关土地和房屋财产权利的讨论成为焦点,这一场讨论本身也激发了公民个体维护自身财产权利的意识。
个体权利意识的觉醒意味着人们更加重视自身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制度的保护,而市民生活和居住的空间利益是个体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规划制度是界定主体之间空间利益的主要规则。个体权利意识的觉醒,一方面可能导致市民更加主动维护自身的空间利益,更需要完整、系统的制度来规范主体的空间利益行为;另一方面,人们已经不再认同为维护国家或公共利益而强制要求个人利益无偿牺牲的做法,而是要求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的同时,应该给予合理的补偿。
4)当前社会环境下主体利益结构的特点
经过30多年的过渡,我国已经形成了新型的主体利益结构,这种结构具有以下特点:
(1)利益主体多元化。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一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使整个社会的利益主体呈现为国家主导的特征,个体利益的主体被弱化,或被整合到国家或“单位”之中。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了多元化的所有制结构。在所有制结构变化过程中,政府对国有经济组织的放权让利与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国民收入分配向居民个人倾斜等,不仅产生了新的利益主体,而且使得原先被整合在国家和集体利益中的个体利益属性也逐步凸显。比如,原有的地方政府仅仅是作为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其个体利益属性并不突出。但是在转型期随着中央分权改革的推进,使地方政府也具有明显的个体利益特征,并成为规划过程中最重要的利益主体之一。在现行条件下,地方政府还主动承担经济主体的职能,在现行的政府业绩考核机制中,地方政府经济主体的特征非常明显。
(2)利益主体差别显性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强调国家利益至上,个体应无条件地服从国家利益,忽视了个体的利益偏好。在平均主义的分配机制作用下,个体利益的实现程度差异比较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体权利和利益需求日益受到尊重,并获得社会和国家的承认,各利益主体的自我意识也日益强化。在此背景下,利益主体的分化日益清晰,并按照其政治、经济、教育资源的占有状况,形成不同的利益团体,不仅利益需求趋向多样化,而且利益主体的个体特征日益明晰。由于个体禀赋和外在条件等方面的差异,造成主体实现利益能力的差异,从而扩大社会的利益主体差别。
(3)利益关系复杂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利益主体比较单一,且利益差别较小,利益关系简单。在经济转型时期,随着利益主体多元化和利益主体差别显性化,利益关系呈现复杂化趋势。利益关系复杂化,使得利益结构呈现网络化的发展趋势,使得利益协调的难度增加。
(4)利益冲突强化。在新的社会环境下,由于个人利益属性逐步凸显和个人维权意识的觉醒,在某些领域出现了利益冲突强化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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