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家庭结构、家庭功能及家庭关系
一、家庭结构
(一)家庭结构的类型
家庭有着复杂的内部结构,不同的家庭结构决定了家庭的不同功能。家庭结构特指家庭中成员的构成及其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状态,以及由于家庭成员的不同组合关系而形成的联系模式。家庭结构包含两个要素,一是家庭人口要素,主要指家庭规模;二是家庭代际要素,指家庭成员的代际分类。不同的家庭人口要素、代际要素的组合,形成不同的家庭成员之间互相联系的方式,因而形成不同的家庭结构模式。
现代社会学对家庭通常有这样几种分类:
①按家庭的规模,可分为大家庭和小家庭。家庭规模的总趋势是由大家庭向小家庭发展。原始群婚时期的共产制大家庭是规模最大的家庭类型,整个氏族生活在一起。农业社会大家庭的家庭规模是根据家庭的经济实力决定的,很多大族都是几代同堂。工业社会是规模更小的核心家庭。现代社会最小的家庭是一个人的单身家庭。
②按家庭成员配偶的人数和对数,可分为多夫多妻制家庭、一夫多妻制家庭、一妻多夫制家庭、一夫一妻制家庭。
③按家庭传袭规则,可分为母系家庭、父系家庭、平系家庭、双系家庭。在这些家庭中,子女的姓名和承继或依母方,或依父方,或男女两系平等计算,或同时属于母族和父族。
④按参与和决定家庭事务的权力,可分为父权家庭、母权家庭、平权家庭、舅权家庭。
⑤按家庭成员居住地,可分为从妻居家庭、从夫居家庭、单居制家庭。
⑥按家庭的代际层次和亲属关系,可分为核心家庭,即由父母与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主干家庭,即由两代或两代以上夫妻组成,每代不超过一对夫妻,如父母和已婚子女组成的家庭;联合家庭,即家庭中任何一代含有两对以上夫妻的家庭。
20世纪70年代以来,家庭形式的多样化使定义家庭成为一件十分困难的工作。家庭形式的多元化,正改变着家庭的基本含义,传统的家庭定义因此受到挑战,变得不能概括地解释现有的家庭模式和形态。更重要的是,快速的观念变化使人们对家庭的认识也超越了传统的定义范围。家庭研究正越来越重视对多样性和差异性的研究,这其中包含了女性主义学术和实践所产生的影响。
其他类型家庭大致有以下几种:
①单身家庭,指由“单身汉”或“单身女”一人组成的家庭。随着晚婚率、离婚率和终身不婚率的上升,单身人口比例不断上升,单身族队伍不断壮大,已成为当今社会的重要现象之一。
②同性恋家庭。即由同性建立的家庭。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同性恋在世界范围内变得越来越普遍,许多同性恋者公开举行婚礼,公开组成家庭,许多同性恋家庭还有子女,其中大多数是与他们从前的异性生养的,也有收养的和采用人工授精技术生养的。社会观念对同性恋也越来越宽容,法律上的规定也在被修改,一些国家的法律承认由同性恋者组成的家庭,承认这些家庭拥有与异性男女家庭同样的权利,同性恋权利团体也在为避免社会歧视、争取社会地位而不懈努力。
③同居家庭。同居指男女较长时间存在性关系,保持非婚姻的结合,共同生活,却没有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建立和确认彼此的结合关系。同居家庭也同样具有婚姻结合的生物特征和社会特征。在伦理上,同居双方事先对彼此共同生活都有认定,这一点与婚姻家庭并无二致。同居家庭同样也履行着家庭的社会功能,所缺少的是法律的介入和维护。在西方有些国家,同居家庭可以享有合法家庭所拥有的权益和社会福利。在我国,同居家庭属于不合法家庭,不受法律保护。同居家庭与婚前性行为的普遍,离婚率、晚婚率以及终身不婚率上升均有关系。
④单亲家庭,是指由父母一方与子女共同组成的家庭。单亲家庭上升的趋势与未婚生育率、离婚率不断上升有关。目前单亲家庭已成为占相当比例的家庭形式,单亲家庭中的父亲或母亲和子女都面临着比正常家庭中的父母和子女更多的生活问题。
有学者根据我国城乡家庭的具体状况,将家庭类型分为以下几种类别:
①单身家庭1(未婚):指只有一个家庭成员,且该成员又从未结过婚的家庭,如图4.1所示;
②单身家庭2(离婚无子女):指只有一个家庭成员,该成员已离婚,离婚前又未生育过子女或离婚后无子女同住的家庭,如图4.2所示;
图4.1
图4.2
③夫妻家庭1(未生育):指从未生育子女,只有夫妇二人的家庭,如图4.3所示;
④夫妻家庭2(空巢):指子女成年后,因各种原因离开而只有夫妇二人的家庭,或子女未成年即死亡因而目前只有夫妻二人的家庭,如图4.4所示;
图4.3
图4.4
⑤核心家庭:由父母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夫妇中一方死亡但有未婚子女的家庭,应归为核心家庭,如图4.5所示;
⑥主干家庭1(完整):由两代或两代以上组成,每代人中至多有一对夫妻,中间无断代且夫妻均健在的家庭,如图4.6所示;
图4.5
图4.6
⑦主干家庭2(残缺):由两代或两代以上组成,每代人中至多有一对夫妻,中间无断代,但夫妻并非均健在的家庭,如图4.7所示;
图4.7
⑧主干家庭3(非直系):主干家庭1和主干家庭2以外的主干家庭,如图4.8所示;
图4.8
⑨联合家庭:指家庭中任何一代含有二对以上夫妻的家庭,如图4.9所示;
图4.9
⑩隔代家庭:由三代以上组成,中间一代因某种原因缺损,如由祖孙组成的家庭,如图4.10所示;
图4.10
(符号含义:△:男性;○:女性;=: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女性缺位)
其他家庭:上述十种类型家庭以外的家庭。[6]
以上这样的分类方法,大体概括了中国城乡目前家庭结构的状况。
(二)制约家庭结构的因素
如前所述,家庭结构是指家庭的组成方式,并且一定的家庭结构总是为了执行一定的家庭功能。因此,家庭结构从一个侧面反映着家庭本质。根据家庭结构的分类方式和这种分类的前提,我们可以确定制约家庭结构的因素:
①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是指一定的生产方式决定了一定的家庭制度。一定的家庭制度的存在则决定了某种体现这种家庭制度的家庭结构。
②社会文化,包括观念和规范。社会文化的影响则体现在规范和观念上。儒家“孝”的伦理观念和行为规范是与父系父权的家长制相适应的。现代男女平权的观念和体现这种观念的新的夫妻角色模式是和夫妻平权的夫妻家庭相适应的。在这样的观念和制度下,我们可以把主干家庭看成是一个夫妻家庭和一个核心家庭的叠加,即两对夫妻保持着各自的相对独立,没有一个男性家长作为核心。
③家庭内的人际关系。家庭内的人际关系好坏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家庭的“离”与“合”的趋势。如果在一个儿子结婚前就父子失和或兄弟失和,则就是婚后分家的一种预兆。如果姑嫂、妯娌、婆媳、翁婿的关系出现了问题,那也就意味着分家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④家庭生命周期。家庭生命周期是指单个家庭所存在的从诞生、发展直到死亡的整个运动过程。它随家庭组织者的年龄增长和需要不同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并且受家庭组织者寿命长短的制约,由于这种过程如同人的生命过程,故称之为家庭生命周期。西方的家庭生命周期大致包括这么几个阶段:结婚—第一个孩子出生—最后一个孩子出生—第一个孩子离家—最后一个孩子离家—配偶中一方死亡—家庭消失。这些阶段现在也随结婚年龄的推迟和出生率的降低有所改变。在中国,家庭生命周期并不如西方这样清楚。这是因为中国在启蒙家庭与生命家庭之间不一定存在间隔,一般都是连续的。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在进入中年之后,由于父母在世及子女尚未结婚,核心家庭的比例会大大增加。如果按西方家庭生命周期的标准来划分,中国的家庭生命周期将开始得很晚,因此,中国家庭生命周期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各阶段之间界限相当模糊。
家庭生命周期对家庭结构的影响,可以视为一种自然变化的因素对家庭结构的影响。在家庭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家庭结构会呈现一种自然性的变化。一般来说,如果一对夫妻在刚结婚时就自立门户,那么,该家庭在其孩子未出生之前则为夫妻家庭,在其第一个孩子出生之后就成为核心家庭。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其第一个孩子成家。此时有两种可能;如果其已婚的第一个孩子与这对夫妻同住,则家庭结构就成为主干家庭;如果其第一个孩子未与他们同住,随着他们其余子女的结婚成家,这对夫妻一直面临着两种选择,直到其最小的孩子结婚为止。如果他们不与最小的孩子同住,则又从核心家庭回到夫妻家庭,并随着配偶死亡成为残缺家庭。这时,或许他(她)还会选择与其某一已婚子女(绝大多数是儿子)同住而形成主干家庭。如果这时夫妻在结婚时与男方父母同住,则成为主干家庭。假如一直未分家,那么,在其步入中年后,由于男方父母死亡及子女未成婚而成为核心家庭;再过一段时间,由于其子女成婚而面临两种选择。以下过程则与第一种情况相同。
因此,如前所述,中国式的家庭生命周期与西方不一样之处是,在这对夫妻的子女结婚之后,这对夫妻在此后的家庭生命周期的每一阶段一直面临着两种选择,西方的家庭生命周期的每一阶段则几乎无这种选择的可能。
由此可知,中年人的家庭结构为核心家庭是家庭生命周期自然变化的结果,这是一种必然性。因此,中年阶段核心家庭的增多一般来说只和以前的出生高峰有关。如果当年出生率高,那么在这一代人进入中年之后核心家庭自然就增多,因为他们上无老人,子女又未成婚。对中年人自己来说,不管其是否愿意,都不存在选择的可能。
⑤总和生育率,即育龄妇女一生平均生育子女总数。总和生育率对家庭结构也存在影响。如果总和生育率超过替代水平很多,那么在没有可能维持同辈多对夫妻在一家共同生活的前提下,核心家庭自然就要增加。假如一对夫妻生子三人,则在这三个儿子成婚以后最可能出现的情况是,父母与一个已婚儿子住,形成主干家庭,另外两个儿子分出去形成两个核心家庭。如果生子五人,那么按上述趋势推测,原来的一个核心家庭就可能变成一个主干家庭与四个核心家庭。但是反过来,如果总和生育率未超过替代水平,那么,在新的一代结婚后,原来的两个核心家庭可能演变为一个主干家庭与一个核心家庭,或者形成网络结构,如两个夫妻家庭与一个核心家庭。
二、家庭功能
(一)家庭的主要功能
家庭的功能是指家庭在人类生活和社会发展方面所起到的作用,即家庭对于人类的功用和效能。家庭功能是多方面的,它能满足人类和社会的多种需求,是其他社会组织所不可比拟的。不管什么结构类型的家庭,对个人来说,都是稳定的私人生活中心,并提供生理和情感上的满足、生育、养老和个人安全等多方面的功用。对于社会来说,家庭的目标和具体贡献在于为社会进行人口再生产、完成文化传播和传递、调解协调人际关系,在某些阶段还执行社会生产与分配的任务。家庭对于人类和社会的多种作用,使家庭这种社会组织长久以来一直存在于人类社会生活之中,不可缺少。
关于家庭功能,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概括和分类,综合起来,大体可以归为以下七种功能:
①生物功能。表现在人们生理需求的满足、生存的需要和种族的繁衍等方面。性是人类基本的生物需求,性生活是婚姻关系中的生物学基础。由于性与生育密切联系,为了保障家庭目标的实现,性生活因此受到限制,社会通过伦理、道德、法律等规范手段,试图将人类的性生活限制在婚姻范围之内。虽然性关系常常发生在婚姻关系之外,但是家庭一直是为法律和社会习俗所认可的性生活场所。家庭通过建立双系抚育、确立婚姻、夫妇配合等一系列制度来保证生育功能的实现。家庭担当生育功能的同时,也担负了抚幼赡老的职责。代与代之间具有抚育和赡养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也具有互相供养、互相援助的关系。家庭养老包括经济上的赡养、生活上的照顾和情感上的交流三个方面。
②心理功能。表现在情感的慰藉、安全的需要等方面。情感交流是人的心理需求之一,情感交流是家庭精神生活的组成部分。家庭是人们寻找温暖和安全的地方,一个人的心理健康、人格发展、感情慰藉和精神寄托都离不开家庭。
③经济功能。表现在物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等方面。经济是家庭功能的物质基础。从人类社会开始一直到传统的农业社会,人类一直是以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活动,家长是生产劳动的组织和领导者,家庭既是生活单位,又是生产单位,同时也是劳动产品的分配和交换单位。家庭的经济功能满足人们基本的生存需要。
④政治功能。表现在家庭作为一个“小型政府”和家长的权力等方面。家庭中家长的权力在于他对家庭成员的经济行为、生活选择的掌控和操纵,使家庭成为一个“小型政府”。在封闭型的社会里,家庭又是政治权力的扩充和传递系统。
⑤教育功能。表现在儿童社会化和家庭成员的互相教导等方面。家庭是儿童社会化的第一场所,社会化是人通过各种教育途径,学习社会知识、技能和规范,从而形成自觉遵守与维护社会秩序、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的过程。儿童在社会化过程中,社会性别模式也得到学习和传递,使男人和女人成为社会性别模式所规定的具有社会性别的社会人。
⑥娱乐功能。表现在儿童游戏和家庭成员的闲暇生活等方面。家庭是人们的娱乐场所之一,家庭娱乐对于儿童尤其重要,儿童在家庭游戏中获得知识。对于成年人来说,家庭娱乐可以调剂生活、增加乐趣。闲暇时间可以让人们享受生活,发展自我。
⑦文化功能。表现在社会习俗和宗教信仰的学习、传授等方面。家庭原本也是传承宗教信仰,进行宗教仪式的场所,由于家庭成员之间有血缘关系和共同生活联系,宗教信仰会互相影响,家庭成员经常持同样的宗教信仰。
(二)影响家庭功能的因素
影响家庭功能的因素有很多,最主要的是以下四个方面的因素:
①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家庭形态是根据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而变化的,不同的生产力水平阶段就有相应的家庭形式,其功能也有所不同。在传统农业社会中,由于小生产的生产方式所制约,出于生存的需要,农民的家庭首先是一个劳动生产的组织单位,因此生产功能被摆在最重要的位置。这与现今城市中家庭一般只具备消费这项经济功能的情况是完全不一样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已经看到了家庭功能的变迁。工业化社会之前,家庭的生产功能非常重要,而工业化社会开始之后,生产功能从家庭中转移出去了,教育、养老等其他的家庭功能也不断地社会化。
②社会制度。社会制度的变化,也会导致家庭功能的变化。在封建等级社会里,个人的阶层地位是由家庭先赋的,家庭是维系和传递权力、地位的系统,家庭中的等级关系反映了社会的等级关系,家庭的政治功能很强。在现代民主社会里,个人的阶层地位是靠自身努力不断变化的,家庭的政治功能相对弱化。
③社会规范。不同社会的伦理道德、习俗和法律,对家庭功能产生不同的影响,社会规范直接影响家庭功能的发挥。
④文化制度和价值观念。不同社会的生育制度、宗教环境和人们的思想观念,都影响家庭功能的发挥。
家庭功能不仅因国家及社会发展的阶段的不同而异,而且因家庭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而异。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田心源教授认为,人的生命周期中,每个人至少经历三种内容不同的家庭场合:启蒙家庭、生育家庭、退息家庭,这三种家庭,功能都有所不同。比如在生育家庭初期,生育功能最强,但到了退息家庭、生育功能就消失了,对娱乐、感情满足及赡养的需求增加,导致这几种功能的增强。这其实也是说家庭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家庭需要会有不同,而不同的家庭功能是为了满足不同的需要,因此在家庭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实际上家庭具有的功能是不一样的。
三、家庭关系
(一)对家庭关系的若干认识
家庭关系就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它是指在一个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按此解释,家庭关系又可称为家庭内部的人际关系。
一般将家庭关系定义为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如夫妻关系、父母和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婆媳关系、妯娌关系等。不过还可以有以下两个方面的补充:①它是指现在一个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这就不包括原来生活在同一个家庭中,现已分出去那些人,如已婚迁出的子女和分了家的兄弟。②在一夫一妻制下,主要的家庭关系为婚姻(夫妻)关系与血缘(亲子)关系,其余的家庭关系都可看做由这两种关系衍生而来的。
家庭关系与家庭结构密不可分。一定的家庭结构意味着一定的家庭关系组合。夫妻家庭与核心家庭意味着最简单的家庭关系组合:前者对应婚姻关系;后者对应婚姻关系和亲子关系,多子女的情况下还加上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
家庭关系的另一方面是家庭角色模式,也就是制约家庭角色互相交往的社会行为规范体系。它总是与一定的家庭制度相适应的。
家庭关系还有一方面是家庭网。它是现实的家内人际关系的自然延伸。在家庭网范围之内的,都曾经是同一个家庭的成员。家庭网中的关系既包括父母与已婚并分家另过的子女的关系,也包括夫妻双方与各自的亲属的关系。家庭网在中国的特殊意义就是这种亲属网络构成了一种社会资源,在家庭成员需要各种帮助时,它是首先依靠的对象。
(二)家庭关系的特点
家庭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①家庭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发生的根据不同,家庭关系以婚姻关系、血缘关系为根据,表现为有婚姻、血缘关系的人居住、生活在一起;而其他社会关系则以地缘、业缘为根据。
②家庭关系表现了组成家庭成员之间的特殊的相互行为,这些相互行为既包括物质方面,也包括精神方面。一般来说,家庭成员之间特殊的相互行为中,繁衍后代、性爱交往、亲子情感是其他社会关系中所没有的。
③家庭关系以代际关系为层次,所谓代际关系包括家庭中同代人或几代人之间的传递和交往,因此,家庭关系表现了一种其他社会关系不易有的连续性和承前启后性。代际关系将家庭关系划分为界限分明的不同层次。
④家庭关系是久远、普遍的一种社会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有过这样的论述:“一开始就纳入历史发展过程的第三种关系就是:每日都在重新生产自己生活的人们开始生产另外一些人,即增殖。这就是夫妻之间的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家庭。”这个家庭起初是唯一的社会关系。马克思和恩格斯根据当时已有的有关婚姻和家庭起源的资料,指出家庭关系是每日都在重新生产自己生活的人开始生产另外一些人,即增殖;但在一开始,这种人口的增殖是和婚姻分开的,即繁衍和抚育最初是由氏族,其后是由母系家庭完成的。而且,严格来说,最初的婚姻只涉及性交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具备后来形成的夫妻角色的意义,即它所包含的社会意义比后来要小得多。因此,在人类社会的最初阶段,家庭并没有被纳入历史发展过程。等到家庭产生之时,家庭也不是唯一的社会关系。因此,根据中外历史,可以说家庭关系是一种普遍的、久远的社会关系,但还谈不上是最普遍、最久远的社会关系。
⑤在一定的意义上说,家庭关系与其他种类型的社会关系相比较最为密切,关系主体的相互影响也最为深刻。家庭成员之间不仅有感情上的关系,还是血缘和姻缘关系、经济上的相互合作关系等,这是其他社会关系无法相比的。
(三)制约家庭关系的因素
要了解制约家庭关系的因素,首先要看到在家庭关系和家庭制度之间存在着一种相互适应的机制。家庭关系也从一个侧面体现着家庭的本质。一个家庭存在哪几种家庭关系只是一种现象,重要的是这些关系的实质。主从型家庭关系(夫妻关系、亲子关系)一般来说体现的是父系父权家长制的特征。所以它不仅规定了女子的“三从”: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而且规定了家长的继承是嫡长制,即由嫡出长子继承家长的位置。因此,“长兄为父”是另一条不成文的宗法。而平等型的家庭关系是和现代社会夫妻平权的家庭制度相适应的。这种夫妻平权的夫妇式家庭(核心家庭)在制度上的特点是:①新婚夫妻独立门户;②亲属关系的多系性,对于父系、母系(夫方、妻方)同等对待;③择偶是自由的,不是根据父母的意愿而是根据个人的意愿。由于男女双方及亲子之间各自的经济独立,在家庭内部夫妻之间、父母和子女之间都是平等的;在财产继承上也是男女平等的。
从对家庭关系的透视可以了解制约家庭关系的因素:
①生产方式和适应这种生产方式的家庭制度。社会现存的生产方式及适应这种生产方式的家庭制度决定的是家庭关系的实质。一般来说,由和小农经济相适应的父系父权的家长制所决定,传统的农村家庭内部的人际关系既是“主从型”的关系,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一种经济关系。
②社会政治及社会思潮。“文化大革命”否定了当时存在的各种社会规范,造成了普遍的“失范”现象,也对家庭关系产生了很大影响。由于当时社会阶级关系的变动,社会结构的解体和重组,导致了很多家庭出现利益上的对立。受到“斗争哲学”,“亲不亲、阶级分”等社会主导价值观念的影响,人们对家庭和家庭关系的价值作了重新评价。这就导致由于观点不同、派别不同,或者家庭的主要成员沦为“专政对象”所造成的家庭解体或划清界限得到肯定,家庭中感情的一面被回避或者被否定。同时,社会对人性和人情的批判也使家庭关系变得冷酷。
③社会法律制度和社会文化。这种影响具体体现在家庭成员的角色模式上。社会文化的影响表现为风俗习惯及伦理道德的影响,这种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带有传统文化的色彩。风俗习惯及传统道德表现为社会的行为规范及反映这种行为规范的观念,这是一种不成文的制度。而将行为规范由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由统治阶级借助国家机器强制施行,这就是法律制度。家庭成员相互之间的行为规范就是家庭角色模式。这种行为规范的特点是对等的权利和义务。不同的社会法律制度和不同的社会文化所规定的这类权利和义务也不相同。比如,“父慈子孝”就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父子之间对等的权利和义务。“抚育子女”和“赡养父母”是现今法律规定的家庭中亲子两代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制度和文化的这种影响也是对家庭关系的内涵与实质的影响。
④家庭成员的生理、心理、道德、修养、文化等因素。由于家庭内部的人际关系是通过家庭角色的互动表现出来的,所以扮演这些角色的个人的特质不同,就会造成期望角色和实际角色之间的差距,从而影响家庭关系。这种影响的客观评价就是家庭的和睦与和谐程度。主观评价就是家庭成员的个人满足感。家庭关系的复杂微妙,原因之一就是这种期望角色和实际角色之间的差距及这种差距在人的心理上所产生的感受有时是难以用语言表达的,原因之二就是家庭成员移情能力(即扮演对方角色的能力)也有所不同,所以导致了理解与沟通的困难,而家庭成员的密切相处又会使这种隔膜通过非语言形式表现出来,产生环境和气氛上的问题。
⑤家庭成员的生活空间和经济条件。研究证明,狭窄的共同生活空间将会导致家庭成员产生烦躁不安的心理,从而导致紧张的家庭关系。除此之外,家庭的收入和支出水平、家庭的收支方式、财产的分配和继承由于涉及家庭成员的切身利益,常会由于利害冲突而导致家庭失睦。
⑥家庭中的代际层次。家庭中代际层次越是多,由世代之间的隔膜,如性格、兴趣、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价值观念方面的差别等,导致的家庭关系不和睦的可能性越是大。
⑦家庭人数的多少和家庭结构。它首先影响的是家庭关系的种类多少,其次是影响家庭关系的和睦程度。美国家庭问题专家沙波特发明了一种家庭关系公式N=(X2-X)/2,(其中N为家庭关系,X为家庭人口数),这个公式的直观解释是:家庭关系的数量与家庭人口数成正向关系,家庭人口数决定着家庭关系数。家庭结构则从组成方式这一角度表明了家庭关系:主干家庭和联合家庭都意味着家庭关系种类多,且关系复杂,而核心家庭、夫妻家庭及单亲家庭都意味着家庭关系种类少,且关系简单。其中核心家庭意味着家庭基本三角的形成,因此它比夫妻家庭要稳定,也容易和谐;从另一方面来说,核心家庭,单亲家庭都因为其血缘关系的数量要超过姻缘关系而较主干家庭及联合家庭容易和睦。
以上是影响和制约家庭关系的种种因素,它们制约着家庭关系的种类及复杂程度、家庭关系的和睦程度及家庭关系的实质。除此以外,还可能有其他因素。整个家庭关系的现状是这些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如果对这些因素的制约程度加以比较,则应该看到文化和家庭结构对家庭关系的影响是首要的和长期起作用的,因此研究家庭关系不能不先从这几方面入手。
如果我们从社会文化的角度来看家庭关系,那么,可以把从伦理规范上体现家庭关系的家庭角色模式(这种角色模式规定了个人所担当的家庭角色的合乎社会要求的理想行为模式,一个最明显的例子是夫妻角色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分工)看成是社会文化的定格。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把家庭关系的变迁看做是社会文化变迁的一部分。
当然,如果从家庭制度的角度去看家庭关系,那么我们更应关注这种关系的性质,比如,这是平权型的关系还是主从型的关系?根据以往经验研究的体会,我们是可以在微观层次上找到一些具体的指标来量度和检测的,比如像“谁当家”这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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