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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工伤保险的国际公约及其外国经验

时间:2023-03-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劳工组织的一些约定成为世界制定工伤保险的共识。国际劳工组织的重要工作是制定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建议书。国际劳工组织对社会保障给予了相当高的重视。第121号公约是当前有关工伤津贴的主要公约。
有关工伤保险的国际公约及其外国经验_社会保障概论

6.2 有关工伤保险的国际公约及其外国经验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在各国的发展与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国际劳工组织的一些约定成为世界制定工伤保险的共识。德国和美国等一些国家的工伤保险制度发展相对来讲比较完善,有很多地方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6.2.1 有关工伤保险的国际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于1919年6月,当时是与国际联盟有关系的一个独立机构,1946年起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其宗旨是推动各国改善劳动条件和生活标准,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实现社会正义,谋求世界持久和平。促进各国扩大社会保障措施是实现其宗旨的主要内容之一。

国际劳工组织的重要工作是制定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建议书。公约经会员国批准后即在该国生效,建议书是建议性文件,供会员国制定法律和政策时参考。1998年6月举行的第86届国际劳工大会上又通过了《劳动者权利的原则宣言》及其后续措施。劳动标准的提出,无论是已经会员国批准的公约或仅作参考的文件,均对推进各国劳动立法起了很大作用。

国际劳工组织对社会保障给予了相当高的重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大多是以建立劳动保险制度的设想为指导,针对某一产业部门某个方面专项劳动保险的需要,制定公约和建议书。许多国家在不断总结社会保险的立法经验之后,为了治疗经济危机创伤和维护社会生活稳定,或提出社会保障构想并付诸立法,或倡导推行社会福利政策。这种状况不可避免地对国际劳工立法产生了影响。1944年5月在美国费城举行的第26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的宣言即《费城宣言》中提出,要把促进各国扩大社会保障措施,向所有需要此种保护的人提供基本的收入和充分的医疗照顾,作为自身的庄严义务。此后制定的公约和建议书,大多数具有把保障对象的普遍性和保障项目的综合性作为指导重点的发展趋势。[1]

20世纪20年代,国际劳工组织制定了几个工人赔偿公约,指导和推动了各国的工伤保险立法,使工伤赔偿有了国际基本标准:1921年第3届国际劳工大会鉴于许多国家对工业中工人负伤获得赔偿已有立法,要求此一立法应扩大适用至农业工人,因而通过《农业工人赔偿公约》(第12号);1925年第7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工人事故赔偿公约》(第17号)、《工人职业病赔偿公约》(第18号)、《工人职业病赔偿建议书》(第24号),《本国与外国工人事故赔偿同等待遇建议书》(第19号),《工人赔偿纠纷审判权建议书》(第23号); 1934年第18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工人职业病赔偿公约(修订)》(第42号),对工人负伤包括致残致死、职业病致残、本人及供养家属应得赔偿等,作了原则规定;1955年通过《残疾人职业康复建议书》(第99号);1964年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对以上几个公约修订后,通过了《工伤事故津贴公约》(第121号)和《工伤事故津贴建议书》(第121号)。该公约和建议书要求,在工伤待遇上包括免费医疗服务;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治疗中断工作期间)提供工伤津贴,最低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程度发放,最严重者为本人工资的66%或75%;遗属津贴按家庭受益人计发,配偶为工资的30%,子女为15%~20%,总额为60%。国际劳工组织提倡通过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来实现工伤赔偿,由雇主直接支付待遇的雇主责任制办法要向社会保险过渡。第121号公约是当前有关工伤津贴的主要公约。1983年通过了《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第159号)和《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建议书》(第168号)。

6.2.2 德国工伤保险制度的经验

1884年7月,德国颁布了《工伤保险法》,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国家。德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是世界上最早的职业伤害赔偿制度,历时120年的发展演变,德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为缓解因工伤引起的社会矛盾,避免劳资双方的对立,强有力地保障了社会稳定,促进了工业技术的改进和社会财富的增加。

德国工伤保险制度中体现了很多先进的理念,能够为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很好的借鉴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无责任补偿机制的原则

即在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发生以后,不需要追究雇员的责任,而以是否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进行补偿。这种让受害者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做法,充分体现了对人的生命健康权的尊重和保护,使得雇员能够安心积极工作,保证了社会生产的可持续性,同时使受害者有足够的资源来进行康复,保证了劳动力再生产和社会稳定。

2.预防优先的理念

德国《社会法典》规定了工伤预防作为工伤保险同业会的首要使命和任务。该法典规定:同业会应该“使用一切适当的方法”防止工伤事故、职业病以及由于工作原因对健康造成的损害,查明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保障在事故发生时采用有效的急救措施,减轻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所导致的后果。德国工伤保险同业会也根据该法典规定提出了“先预防,后康复;先康复,后补偿”的行事原则。将过去的事后补偿改为事前预防,反映出了积极的工伤保险理念。

3.康复优于补偿的理念

德国工伤保险遵循“康复优于补偿”的行事原则,他们认为,在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发生之后,重要的不是进行经济补偿,而是尽最大努力采取一切合适的可能的手段提供最好的康复服务,使受害者能够重返工作岗位并享受生活。这种理念和做法产生了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经过康复服务后,大部分受害者伤残等级得到降低,减少了补偿支出,使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发生后给社会带来的损失降低到了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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