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甘肃省城镇建设相对比较落后。全省共有地级市12个,自治州2个,县(市、区)86个。2009年底,全省共有人口2635.46万人,其中城镇人口860.48万人,占33%。由于城镇规模、供水设施、气候条件、居民生活水平、生活习惯、水费高低、用水管理等不同,影响着用水的多少。
本次修订过程中采用了典型性调查方式,通过走访单位或居民,查询用水记录,走访自来水公司等办法,抽样调查了全省14个地州市的710户居民的家庭月、年用水量,不仅包括了不同住宅类型居民的家庭,而且包括了不同收入水平的家庭,资料可靠性和代表性较高。
通过对调查数据分析显示,近5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增长,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随着住房面积的扩大,生活设施的增多,生活水平的提高,现状用水量与2004年用水定额制定时相比,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加,但相对我国经济发达省份的城市来说,我省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量还是较低。现状调查数据显示,A型住宅一、二、三、四类地域现状用水分别为70L/人·d、66L/人·d、57L/人·d、50L/人·d;B型住宅一、二、三、四类地域现状用水分别为95L/人·d、86L/人·d、76L/人·d、68L/人·d;C型住宅一、二、三、四类地域现状用水分别为105L/人·d、98L/人·d、89L/人·d、80L/人·d;D型住宅一、二、三类地域现状用水分别为120L/人·d、108L/人·d、98L/人·d。
调查中发现,除受气温、生活水平、生活条件和居住条件的影响外,供用水的管理对用水调查值影响非常大。有些地方以住户为单位收取水费,或者按居民家庭的人数收取水费,有的水费较低或没有安装用水计量器具,跑、冒、滴、漏、长流水现象比较严重。
考虑到将来经济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要满足大部分居民家庭用水的合理要求,又要约束用水量大的用户节约用水,既保证满足正常的生活用水,又起到节约用水的目的,依据我国《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2002)》中对甘肃省城市居民生活日用水量的限定标准值85L/人·d~140L/人·d,对甘肃省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进行修订。(见表3-1):
表3-1 甘肃省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单位:L/人·d
注:调整系数与2004年用水定额编制一样,在确定了一类地域用水定额后,推算出二、三、四类地域综合用水定额的调整系数分别约为0.9、0.8、0.7。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