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宁县采矿项目中水土保持的运用
吴耀中
(晋宁县水土保持管理站)
摘要:晋宁县矿产资源丰富,为使开发建设项目与保护水土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有机地结合起来,减少人为因素产生的水土流失,经过认真研究,结合我县几年来在矿山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审批工作中的实际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危害,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及建议,为我县的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提供科学依据。提高企业参与水土保持的自觉性,使资源开发利用与防治水土流失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达到减少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水土保持 防治对策 运用
一、晋宁县采矿业及水土保持现状
(一)水土流失现状
晋宁县位于云南省中部滇池南岸,土地总面积1 230.86km2,山区、半山区约占土地面积的70%。1995年,我县被列为“长治”工程重点防治县,1996年又被列为水土流失防治县的“重中之重”,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把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作为各级政府的一项长期坚持不懈的重点任务来抓。通过“长治”三、五、七期工程的实施,促进了晋宁县生态环境建设工程的全面开展,“长治”工程规划小流域内的水土流失基本得到治理,土壤侵蚀情况得到有效遏制,水土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根据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所《云南省2004年土壤侵蚀现状遥感调查报告》数据,晋宁县水土流失面积由1987年的502.78km2,下降到2004年的331.21km2,减少水土流失面积171.57km2;土壤侵蚀模数由1987年的2 890t/km2·a,下降到2004年的949t/km2·a,水土流失程度明显减轻。全县森林覆盖率达到了43%。同时,加快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进度,使我县农村经济得以健康、稳定、快速发展。
(二)矿业开发导致水土流失加剧
晋宁县作为一个农业县,农村经济相对较为落后,而矿产资源较为丰富,且种类繁多,开采历史悠久,已探明的矿种有磷矿、铁矿、铅锌矿、硅矿以及汞、铜、石英砂等,其中较为丰富的磷矿在国内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素有“磷都”之称。为发展经济,县政府结合“现代新昆明”的规划和本县较为丰富的矿产资源,制定了“工业强县”的战略方针,以实现我县经济的快速发展。晋宁县境内的开发建设项目主要是以开办矿山企业为主的生产建设类项目和以化工厂、加工、制造业为主的工业园区及修建公路、房地产等为主的建设类项目。一方面,由于我县矿产资源丰富,开采历史悠久,加之资源开发利用不规范,各项保护措施不得当,造成损坏面积较大,人为水土流失程度日益加剧;另一方面,作为现代新昆明建设的南城区和西城区,随着全县社会经济的迅速增长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大量增加,新建项目在施工中存在大量破坏植被、扰动地表和随意倾倒弃土(石)的现象,对环境造成一定破坏,造成新增水土流失量急剧增大。
(三)水土保持监督执法
我县在开展水土流失治理的同时,成立了晋宁县水土流失预防监督执法站,做了大量的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一方面,坚持以水土保持宣传教育为先导,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科技宣传栏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同时,小范围内利用局内组织的专栏宣传、知识竞赛,大范围内通过“世界水日”、“中国水周”、“昆明国际农博会”、“北京水博会”、水土流失防治知识调查问卷等开展宣传活动;并且,将每年的六月份定为“水土保持宣传月”,利用各乡镇的赶集日,拉上宣传展板及宣传资料,与各乡镇水保站、企业办一道进行宣传,做到学习与宣传相结合,面向领导宣传、面向广大群众宣传、面向自身宣传;在全年的工作中广泛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在干部和群众中取得了较好的宣传效果,营造了良好的水土保持法制环境,强化了全民的水土保持意识。另一方面,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程序,履行水土保持法赋予的审批权,截至2008年年底,共计申报水土保持方案189份,审批185份,审批率达到97.88%。
作为县水土保持监督执法部门,加大对采矿业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力度,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对本辖区内的采矿业进行全面检查,特别是露天开采。督促采矿企业认真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对在采矿过程中已造成水土流失和存在水土流失严重隐患的,坚决依法进行查处,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业整顿,落实好水土保持措施,切实控制采矿过程中造成的人为水土流失。加大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检查力度,根据举报和检查发现问题,下发水土保持处罚通知9起,结案9起;下发水土保持处理通知5起,结案4起;下发水土保持停业整顿通知5起,结案5起。收取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294.38万元,监督项目建设、生产单位投入水土保持治理经费1 340多万元。虽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因而,开展建设项目特别是采矿业的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已成为我县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的重点。
综上所述,我县的水土保持工作在治理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就,面上的水土流失得到了有效控制,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而点上的水土流失不容乐观,水土流失预防监督执法工作任重而道远,只有搞好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工作,使点上和面上的水土流失都得到有效控制,才能彻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与社会和谐发展。
二、加剧水土流失问题的主要原因
经调查了解,晋宁县的采矿业存在五个方面的问题:采矿权设置问题、储量问题、开采工艺问题、防治措施问题和建设规模问题。由于我县矿产资源丰富,到目前为止,我县共有矿山企业71个,其中:沙石料开采企业44个,磷矿开采企业14个,铁矿开采企业7个,硅矿开采企业4个,铅锌矿开采企业2个。由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不规范,各项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面积较大,人为水土流失程度日益加剧,虽经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人员多次督促,并下发整改通知,但由于存在这些问题,给矿山企业的整改带来一定的困难,导致整改效果不明显,给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带来不便。为使开发建设项目与保护水土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有机地结合起来,减少人为因素产生的水土流失,为我县的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提供科学依据,使资源开发利用与防治水土流失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达到减少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经过认真分析,并结合我县几年来在矿山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审批工作中的实际情况,找出问题及产生的原因主要是:
(一)采矿权设置
近年来,我县实施了矿产资源整合,矿山开采实行招拍挂制度,矿山企业的采矿证到期后就重新进行公开拍卖,这种制度有其好的一面,但由于矿山的部分水土保持措施是在开采结束后才能实施,存在前一个企业开采后水土保持防治措施的落实问题,后续企业的防治责任问题。
(二)资源利用率低
目前,每一个矿山开采前都做了一个《矿山资源储量核实报告》,部分沙石料点由于储量核实不准确,致使企业投资剥离表土后而无资源可采,既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投资,又损坏了大量的地表,造成新的人为水土流失。而由此带来的是,企业所投入的资金没有得到回收,从内心里它就不愿意再投资来治理其造成的水土流失,后续的水土保持措施很难得到落实,从而加大了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的工作难度,而且,就算督促企业来实施治理措施,其治理措施的质量也很难得到保障。
(三)开采工艺
大多矿山存在不按照《矿山开采利用方案》中的开采工艺进行开采,致使开采面形成高危边坡,存在安全隐患;一部分老矿山由于开采年代久远,矿山企业只顾经济利益,开采面就沿矿区界线开采,形成高达数十米高危边坡后无法排除其安全隐患,因要实施降坡处理,就要超出采区界线,就会扩大采区范围,破坏新的地表,形成新的水土流失。
(四)防治措施
由于《矿山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中存在矿体走向与实际开采后不吻合的现象,矿体走向不明确,大多数磷矿石、铁矿石矿山存在开挖面不固定的问题,经常出现这个月是弃土场,下个月是开采区的事情,致使防治措施难以落实。
(五)建设规模
部分储量较小、开采年限不能满足五年的矿山,其开采者大都是个体企业,矿山企业为了追求更高的利益,往往会采取乱挖乱掘的开采方式,越界或高边坡开采的事件时有发生,其损坏地表面积不小,加大了治理难度,而且,个别个体企业老板花消在其他方面上的钱从不打折扣,要让他花钱治理则很小气,治理质量难保障,因而,开采后往往得不偿失。
三、解决办法及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解决办法及建议:
(一)解决采矿权设置问题
加强对采矿证到期矿山的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完善治理措施,防治措施实施后,该矿山方可进行拍卖;若有暂时不能实施的措施,应对中标企业交代清楚,明确防治责任;对于《水土保持方案》服务期满的矿山,应重新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批准后,中标企业方可进行矿山开采。
(二)解决资源利用率低的问题
建议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具有储量核实资质单位的管理工作,使其做到储量核实准确,矿体走向清楚,减少工作失误,从而减少企业不必要的投资,减少对地表的扰动。
(三)解决开采工艺问题
针对每个矿山的特点,编制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矿山开采利用方案》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加大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力度,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开采,履行矿山企业应承担的义务,落实好各项水土保持防治措施。
(四)解决防治措施问题
在开采过程中,矿山企业若发现矿体走向与《矿山开采利用方案》不符,应提请编制单位重新编制《矿山开采利用方案》,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同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也应根据《矿山开采利用方案》重新编制,两个方案经审批同意后,矿山企业方可根据方案要求、在做好防治措施的前提下继续开采。
(五)解决建设规模问题
对于储量较小、开采年限不能满足五年的矿山,严禁拍卖、开采。
四、结 语
对于采矿业中的水土保持工作,既要加大宣传和加强执法力度,督促矿山企业自觉实施水土保持防治措施,把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控制在允许范围内,又要为矿山企业着想,解决它们的实际问题,提高它们参与水土保持的自觉性,使资源开发利用与防治水土流失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达到减少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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