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烟花爆竹实行统一管理的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烟花爆竹的需求量也不断增加,由于缺乏相应的管理措施,存在许多不安全因素。在烟花爆竹的经销管理环节上也比较混乱,存在着有禁不止、各行其是、多渠道进货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五部一局一委劳人护[1987]30号文件精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自治区公安厅已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宁政发[1988]1号文件精神,草拟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管理暂行规定》,待修改后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领导指示,参照部分省、市的管理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安全管理教育,强化安全管理措施。凡区内生产、运输、储存和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都要认真组织干部、职工深入细致地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五部一局一委的《通知》精神,结合各自的工作,进行防爆防火知识教育,提高思想认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有关部门要定期检查烟花爆竹质量、储存设施、安全管理情况。凡违反规定生产、购买、销售不合格的或非法生产的品种,都要按有关规定予以没收或处罚。坚决杜绝有禁不止现象,扎扎实实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全区烟花爆竹的批发业务,由自治区供销社棉麻日杂公司组织安排货源。区棉麻日杂公司每年做出年度区外采购计划,报区公安厅审批备案,并由公安厅办理烟花爆竹购买许可证和运输证,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到区外采购烟花爆竹。
区内市县三级批发业务由各地供销社日杂公司经营,并向自治区棉麻日杂公司进货。烟花爆竹由供销部门实行定点销售,零售供应点的设置(包括临时、常年销售点)本着既要方便群众,又要安全的原则,由所在公安、供销、工商部门共同商定,有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方可销售,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销售烟花爆竹。
三、在本区内运输烟花爆竹,承运单位必须凭当地市县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受理运输业务并用篷布盖严、捆牢,派专人押送。严禁随身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进入公共场所。严禁在托运、寄存和邮寄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四、烟花爆竹必须设专用库房,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存,专用库设置应有通风、降温、防潮、防火、防爆等安全设施,经公安部门检查合格,方可使用。库区要指定专人看管,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出入库登记,做好“四防”工作,消除隐患。
节日销售期间,临时销售烟花爆竹单位,所设立的临时库房,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库房周围留有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并备有足够的器材。销售期过后,零售单位应及时将剩余烟花爆竹送专库妥善保管。
以上意见,请批示。
198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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