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商业、供销社系统烟花爆竹 安全经营管理暂行规定》、严格执行《宁夏 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供销社、公安局:
为了加强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现将商业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商业、供销社系统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各地供销社、公安机关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发[1989]8号文件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一并严格贯彻执行。
烟花爆竹是国家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易燃易爆消费品,为适应既要搞活流通,又要严格控制上述商品消费的要求,商业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商业、供销社系统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对依法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将起到重要的作用。按照《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社可会同公安厅(局)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作为我区贯彻“两部”《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已得到商业部、公安部的肯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发[1989]8号文件对我区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和燃放等环节已制定了规定,在实施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1992年8月8日,商业部对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批示:“经阅,你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符合商业部、公安部发布的《商业、供销社系统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精神,可继续按政府文件贯彻执行。”
为了认真贯彻“两部”《暂行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现就我区安全经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安全管理教育,强化安全管理措施。凡区内生产、销售、运输和储存烟花爆竹的单位,都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商业、供销社系统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有关部门要定期检查烟花爆竹质量、储存设施、安全管理情况。凡违反规定擅自生产、采购、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坚决杜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象,扎扎实实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全区烟花爆竹的采购、批发业务由自治区供销社棉麻日杂公司专营,统一组织安排。自治区棉麻日杂公司必须每年作出年度订购数量、品种等计划,报自治区公安厅批准备案,由自治区公安厅签发《烟花爆竹购买证》后方可进货,其他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准到区外订购烟花爆竹。
严格烟花爆竹质量检查,实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检封制度,由自治区公安厅监制“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检封”,所有批发的烟花爆竹均需检封。严禁采购、销售非法生产或不合格的危险品种。
三、区内市县三级批发业务由各地供销社日杂公司经营,凭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开具的《爆炸物品运输证》由自治区棉麻日杂公司统一供货。烟花爆竹由供销社专营企业实行定点销售,供应零售的设置(包括临时、常年销售点)本着既要方便群众,又要安全的原则,由所在地公安、供销、工商部门共同商定,由公安机关签发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和工商行政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销售。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销售烟花爆竹。
上述通知,望各地供销社、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宣传工作,有效地保证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附件:1.《商业、供销社系统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略)
2.《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略)
1992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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