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杜绝非法进货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区)供销社、公安处、局(分局):
烟花爆竹是国家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易燃易爆品。《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公安、供销、工商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得到了认真贯彻落实,对非法进货渠道和危险劣质产品进行了有效的查处,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全区因烟花爆竹引起的火灾事故呈逐年下降趋势。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为了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本着既要搞活流通,又要严格管理的原则。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杜绝非法进货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公安、供销部门要统一认识,认真贯彻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在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经营管理不仅不能放松,而且要强化管理,坚决杜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进货和违章经营销售必须从严查处。
二、对检举、揭发非法购进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要表彰奖励。为了避免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对举报人员要严格保密。对于非法进货数额较大敢于公开揭露、提供证据作证的人,将按查处商品的实际价值比例给予重奖。
三、没收非法进货。凡经查处确属非法进货的,公安部门依法没收;对非法进货的单位和个人,除没收非法购进的烟花爆竹外,要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单位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严格执行烟花爆竹检封制度,对无检封的产品要认真检查。区内销售的烟花爆竹每个包装箱上须加贴《宁夏烟花爆竹专营检封》。在本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购进、批发、销售无检封的产品。在烟花爆竹安全检查中,经营单位必须向检查人员出示进货发票,提供进货渠道等依据。凡拒绝检查、无法提供上述依据确属非法进货的,将由公安部门视情节予以没收。
以上通知,请各级公安、供销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宣传,依法保证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
199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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