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与 执行地方性法规衔接问题的复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
你社《关于贯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与执行地方性法规衔接事项的请示》(宁供社发[2006]6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政法规,2006年1月11日由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6年1月21日公布并施行。该《条例》的重点在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特别是针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调整,对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分工和界定,并从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各个环节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三款对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的职责也作了明确要求,即“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供销合作社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承担着烟花爆竹的经营管理,执行国家归口经营政策。在半个多世纪的烟花爆竹经营管理过程中,各级供销合作社对安全经营管理始终给予高度重视,不仅建立了完备的购销调存经营体系,也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体系,为整顿和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经营安全,切实有效保障公共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总社始终高度关注烟花爆竹的立法进展,并积极参与了有关立法调研和征求意见工作,尤其是总结全系统长期承担烟花爆竹经营管理职责、执行统一归口经营政策过程中取得的经验,从加强归口经营活动管理,提高安全保障的角度,多次提出修改意见。《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正是对总社意见的认可和吸收,也是对供销合作社多年来执行统一归口经营工作成果的充分肯定。
烟花爆竹由供销合作社负责经营管理,执行统一归口经营的国家政策,在《条例》制定前的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中都有明确规定。特别是2000年3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和清理整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7号)更是强调了“供销社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管理职责,要完善购销管理机制,做好统一归口经营工作”。《条例》的制定,旨在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并不涉及现行经营体制和经营政策的调整。2005年年底,在《条例》草案即将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前,总社曾专门就经营职责问题向国务院作了请示,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的批示明确指出,“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不涉及部门职能调整”。《条例》的出台,正是在国家既有的经营体制下强化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
你区人大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供销合作社承担烟花爆竹的经营管理职责,执行统一归口经营予以明确规定,实行烟花爆竹专营专卖和专营检封标志制度,推行挂牌连锁配送经营和销售,是对国家政策的具体贯彻落实,也是加强安全管理的有力制度保障,与《条例》的基本精神是完全一致的,是在结合本地情况下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你社应当在自治区人大、政府的领导下,积极贯彻执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经营管理职责,切实提高经营安全意识,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的统一归口经营工作。
200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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