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落实“烟花爆竹重奖举报办法”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供销社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烟花爆竹重奖举报办法在我区首次公布以后,全区广大人民群众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准确地参与了非法购销烟花爆竹存、销货窝点的举报,我区各级公安、供销部门根据群众举报线索,重拳出击,先后查处多批数额较大的非法劣质烟花爆竹,有关举报人也得到相应奖励。随着烟花爆竹重奖举报活动的深入开展,效果非常显著,但一些问题也不同程度存在:一些市县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曲解或有意混淆烟花爆竹重奖举报办法的内容,个别市、县甚至弄虚作假,骗取举报费。针对上述问题,公司特对奖励原则和范围强调如下规定:
一、根据群众举报情况,查处的非法流入我区的烟花爆竹,原则上仅限于举报人,正常检查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不在奖励范围。
二、举报查收的货物,应有公安部门的相关证明,兑现奖励应填写举报的时间、地点、查收货物的数量、是否销毁及流向等。
三、因举报查获的烟花爆竹,销毁时需由我公司工作人员到场清点、核价、签字确认。
四、查获的非法烟花爆竹实行统一计价。整件鞭炮、花炮原则上以每件200元计价;擦炮每件以50元计价。
需要强调的是,各市县经营单位要充分理解举报奖励只是一种手段,要真正把本地烟花爆竹市场规范好、管理好,还是要靠日常宣传、检查和规范。如果仅靠举报后报请公安部门查收私炮,或是将所有正常配合公安部门检查没收的私炮都要求兑现奖励,从兑现奖励上捞好处,最终只能是失去本地市场的经营资格,得不偿失。
希望各单位要珍惜供销社经营烟花爆竹的主渠道作用,通过挂牌连锁配送经营,重塑供销社的网络优势和良好形象。
2002年3月6日
烟花爆竹重奖举报办法宣传展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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