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配合我区检查烟花爆竹市场的工作人员实施内部奖惩自律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供销社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为了更好地配合安监、公安、供销等有关部门搞好全区烟花爆竹市场检查,增强服务意识,规范公司工作人员的自律行为,参照公安部“五条禁令”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公司决定对配合参加检查烟花爆竹市场的工作人员实施内部奖惩。现将具体内容公布如下。
一、奖励的范围和标准
公司工作人员前往全区各市、县宣传和配合安监、公安等有关部门检查烟花爆竹市场期间,对查处的非法烟花爆竹,按期测算价值,对首先发现非法烟花爆竹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标准为:(1)一次查处没收的烟花爆竹价值约300元,公司奖励10元,发现一次奖励一次;(2)如果查处价值约在1000元以上,公司将给予不低于50元或1%的奖励。查处伪造“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专营检封”和“郑重承诺”的烟花爆竹,公司将按(1)和(2)的标准给予3倍的奖励。
二、自律规定及违规处罚事项
公司工作人员配合有关部门的同志前往全区各市县检查烟花爆竹市场期间,不允许接收基层经营单位的礼品和请吃,不允许借工作之便打扑克、玩麻将和进行赌博活动。一经发现公司将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并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扣罚工资、撤销职务等处理,对屡教屡犯、情节严重的将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关系。
三、对举报人员的奖励办法
属于公司职工参与违反“自律规定”的,公司奖励举报人10000元;属于公司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参与违反“自律规定”的(无公司职工参与),公司奖励举报人1000元。对举报人参与违反“自律规定”的,免于处理并给予同等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四、对基层经营单位的要求
请各基层经营单位理解和配合公司的工作,共同遵守我公司制定的“自律规定”,如有继续请吃送礼的,公司将取消对请客和送礼单位的一切优惠。如因工作需要,须招待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用餐的,由公司统一安排。
2004年11月15日
《宁夏日报》2005年3月16日,《新消息报》2005年3月16日等部分登载内容。
2001年12月6日,自治区经贸委、公安厅、工商局、供销社和各市县相关部门负责人在银川市效外监督销毁非法劣质烟花爆竹。
2009年1月15日,自治区安监局、公安厅、工商局、质监局、供销社和银川市相关部门负责人前往良田乡植物园一空地监督销毁非法劣质烟花爆竹。
2009年9月1日,自治区安监局、公安厅、工商局、质监局、供销社和银川市相关部门负责人在银川市临河乡横城村监督销毁非法劣质烟花爆竹。
2007年11月16日,自治区安监局、公安厅、工商局、质监局、供销社和银川市相关部门负责人在石嘴山市惠农区监督销毁非法劣质烟花爆竹。
2007年2月11日,自治区安监局、公安厅、工商局、质监局、供销社和银川市相关部门负责人前往银川市西夏区沿山公路防洪大坝监督销毁非法劣质烟花爆竹。
2001年12月,银川市经贸委原主任方仁、公安局治安处副处长折军等了解非法劣质烟花爆竹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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