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食品市场主体准入要求
第一节 食品经营许可制度的规定
为规范食品市场主体资格,严格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行为,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一、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食品流通经营者),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食品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下列情形无需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1)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
(2)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
(3)销售食用农产品。
(4)经营保健食品。
(5)经营食品添加剂。
(6)铁路运营区域内经营食品。
(7)只提供食品仓储、运输服务。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形。
二、食品流通许可的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管理机关。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经营许可的实施机关,负责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受理、审核及发放。具体的许可发放权限,由省各直属局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基层工商分局(所)进行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受理、审核及发放。
(1)申请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后,向有登记注册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对未取得相关许可的,登记注册机关将不予核发营业执照,或者对其经营范围不予核定食品生产经营项目。
(2)新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相关许可之前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并以核准的名称申请许可。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申请人不得以预先核准的名称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名称。
(3)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受理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食品经营者依法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4)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按照方便申请人办理和有利于监管的原则,合理设置食品流通许可窗口,公开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等,依法受理食品经营者提出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受理,并按要求书面通知申请人。
(5)受理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认真审查食品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必要时,审核发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6)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对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7)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原许可机关在受理注销申请材料后,经审核依法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8)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变更登记注册事项,应当向原登记注册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未经变更登记注册,不得擅自改变登记注册事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申请注销登记注册,登记注册机构将依法审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注册。
(9)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食品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的通知》(工商消字〔2007〕74号)的规定,县级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机构受理登记注册申请时,将按照“谁负责、谁录入”的原则,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管理系统软件中按照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批发零售、餐饮服务的分类,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实现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分类统计。
(10)登记注册机构将按照登记注册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食品安全法》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监管。对市场巡查和执法检查中发现没有《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将依法查处。
(11)登记注册机构在办理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时,将按照有关规定审查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限届满,并依法严格把关。对年检、验照结果,将依托工商系统信息化网络体系,与食品流通许可机构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12)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食品经营者将如实记录其食品流通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将记录情况纳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系统,以强化食品经营主体信用管理工作。
三、食品流通许可实行食品经营安全责任承诺制度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条件实行食品经营安全责任承诺制度,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经营过程的食品安全措施的落实及制度的实施负责。
(1)对所建立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负责,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
(2)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卫生,布局合理;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感染。
(3)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不安排患有法律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销售活动。
(4)不经营法律规定禁止经营的食品;所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5)采购食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保存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并保留每次进货的票据或清单。如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还要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批发记录制度。保证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清单的真实,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6)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7)销售散装食品,在储存位置、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8)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
(9)主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10)销售乳制品的,遵守有关乳制品经营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节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食品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应建立健全相关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食品检查验收、记录制度
对于食品经营的安全控制而言,采购进货是控制的源头。对此,《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有明确的规定,细化规定如下:
(1)进货食品都必须实行进货查验,查验供货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资格证明和许可证明,并留有供货商的相关证照复印件备查。
(2)按照食品进货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报告、进口食品的商检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并留有供货商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二、食品贮存、运输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第四十一条规定:“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食品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以上是规范食品经营者科学合理地贮存食品,保障食品安全的有效措施。
三、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食品销售首先必须取得流通许可,并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其次,食品经营者要做好销售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经营相关文件资料加强了管理,明确流通企业的义务包括:①供应商资质证明材料和食品相关资料的审核保管义务;②经营进出货相关资料、证明和票据的保管义务。详细的法律规定如下:
(1)《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3)《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向购货者开具载有前款规定信息的销售票据或者清单,同时加盖印章或者签字。《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鼓励食品经营者在其销售食品的包装上附加特殊身份标记,将其销售的食品与其他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相区分。
四、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立即停止生产,并予以召回的义务;食品经营者有立即停止经营问题食品等义务。按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两项具体义务:①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所谓退市,主要是要求食品生产者召回。②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五、食品经营者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维护食品安全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是维系食品安全的关键要素,直接关系着广大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般包括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食品生产经营者为员工建立健康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员工的健康检查,员工患病及时申报等。
具体实施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从业人员应当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严禁未体检先上岗,或体检不合格继续上岗。检查的主体,即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是指一切食品的生产(不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采集、收购、加工、储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的人员,包括职工食堂工作人员(专职财务人员等不接触食品操作的除外)和食品商贩等,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工、合同工、季节性食品加工人员以及在一些宾馆、大中型餐饮单位常见的烹饪实习生等都属于该范围。参照卫生部《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中对“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中相关项目的设置,我国规定的体检项目包括:胸部Χ线透视、肝脾触诊、皮肤检查、粪便检查、肝功能检查和病毒性肝炎检查等。检查应该由企业负责人统一组织,由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检查的重点是既要查出有症状的急性传染病病人,还要查出无症状的病原携带者。健康检查仅能够证明体检时的健康状况,并不能保证一年之内不患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疾病。因此,在每年一度的健康检查之外,各企业还要对从业人员进行随时检查,及时发现并控制疾病。同时,从业人员在发现身体异常时,也要主动向单位申报情况,进行健康检查。确实患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疾病时,要及时进行治疗并调离工作岗位。
(2)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健康档案主要记录从业人员身体的基本情况、每年体检情况、有无疾病史、有无定期体检及体检结果、健康证明的取得事项等。此外,员工离职后,企业应该将其健康档案继续完整地保存一定时间。建立健康档案有利于简化执法环节,降低执法难度,食品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高效地进行处理。
六、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按国务院食安办颁发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简称《纲要》)要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主要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等方面的集中培训不得少于40小时,每名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每年也要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集中专业培训。食品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包括:
(1)制订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操作技能培训,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及一般食品从业人员的初次培训时间应不低于《纲要》要求。
(2)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后方可上岗。
(3)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七、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要求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地要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至少保持直线20米距离;经营场所门窗、下水道出口等要闭合严密,加装必要的防鼠、防虫设施;经营场所与生活场所应当分开;食品仓储场所的环境卫生应与所经营食品的规模、品种、数量相适应;食品经营场所应按照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分开的原则进行设计布局;要求设立与食品从业人数相适应的更衣间(场所),并要求有足够的洗手、消毒设施和废弃物处理设施及加盖的废弃物盛放容器。
第三节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和注销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从事食品流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2009年7月30日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并实施了《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食品流通经营者),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食品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管理机关。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经营许可的实施机关,负责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受理、审核及发放。
一、许可申请与受理
(一)食品流通的许可申请条件
食品流通许可要严格执行准入条件的规定,切实规范食品经营者经营资格。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基本条件: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与食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即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建立食品准入、经营、退市、卫生管理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2)具有与食品包装、贮存、经营相适应的场所,保持环境整洁,并与个人生活空间分隔,距离暴露垃圾堆(场)、坑式厕所、粪池等污染源直线距离25m以上。
(3)食品经营场所不得同时经营兽药、农药及其他有毒有害的产品。
(4)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设定散装食品销售区域。生、熟食品销售地点应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在同一区域内销售,防止交叉污染。
(5)综合性商场(店)必须划定食品经营区域(专柜)。
(6)散装食品的销售区域应具有明显的区分或隔离标志。
(7)乳制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或参与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其中,需要低温保存的乳制品,应当配备冷藏设备或者采取冷藏措施。
(8)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贮存、运输等必要条件。
(9)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下列情形无需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1)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
(2)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
(3)销售食用农产品。
(4)经营保健食品。
(5)经营食品添加剂。
(6)铁路运营区域内经营食品。
(7)只提供食品仓储、运输服务。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形。
(二)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提交的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8)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的签署:法人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非法人企业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本人签字,或者由经他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
(9)对于已经设立的经营者申请从事乳制品经营的,应当提交包含开户名和账号的银行开户信息证明。
(10)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核发依照相关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者是企业的,登记程序适用《企业登记程序规定》;食品经营者是个体工商户的,适用《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根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
(2)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3)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
(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
此外,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三)食品流通许可证适用的对象
(1)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相关法定证照核准的范围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
(2)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应当在不同地点分别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3)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
(四)食品流通许可事项
食品流通许可证是食品流通经营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合法凭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记载的主要事项是: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主体类型、负责人以及有效期限。
(1)食品流通许可证记载的名称应与食品经营者在工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的名称相一致。
(2)经营场所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具体地点。
(3)许可范围包括食品经营者的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五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
(4)主体类型应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已经颁布的市场主体分类标准填写,与登记注册的类型一致。具体分为:①内资企业;②港、澳、台商投资企业;③外商投资企业;④个体工商户;⑤农民专业合作社。
(5)负责人是指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体包括: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个体工商户业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6)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企业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的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由业主承担。
(7)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限自许可准予时间始,有效期为3年,期限时间由许可机关在食品流通许可证上核定标注,按照实际许可的起止日期填写。
二、食品流通许可的延续、变更、撤销、注销及吊销
(一)食品流通许可的延续
食品流通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3)原食品流通许可内容(包括名称、食品贮存、包装、经营场所、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许可范围)及经营场所的布局、卫生设施未作改变情况的说明。
(4)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说明。
(5)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
(6)食品经营安全承诺书。
(7)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二)食品流通许可的变更
食品流通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但是,变更经营场所跨许可机关管辖区域的,应到原许可机关办理迁出手续后向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食品流通经营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4)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情况表。
(5)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材料。
凡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已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在其许可证的有效期内:
(1)变更名称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然后向食品流通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①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②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许可证变更,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①新的经营场所证明。
②食品经营安全承诺书。
但是,经营场所地址名称变化的,应当自食品经营者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许可证变更,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②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经营场所地址名称变化的相关证明。
(3)变更负责人的,应当自食品经营者(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许可证变更,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①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②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新负责人签署的食品经营安全承诺书。
(4)变更许可范围的,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①经营食品类别表。
②申请增加乳制品经营的,提交包含开户名和账号的银行开户信息证明。
(5)食品包装、贮存场所、经营食品类别、食品安全管理员或乳制品经营者银行开户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备案,并分别或合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食品流通许可证备案事项申请表》。
②经营食品类别表。
③食品经营安全承诺书。
④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许可机关对食品经营者提出食品流通许可证延续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申请或者食品包装、储存场所变动备案申请,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核查。许可机关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进行现场核查的,辖区工商所(分局)应当于受理之日起15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报送许可机关。核查结果是许可机关作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的依据。
(三)食品流通许可的撤销
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可以撤销已作出的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形:
(1)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2)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3)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4)依法可以撤销食品流通许可的其他情形(不再符合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食品流通许可)。
(5)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应当予以撤销。
(四)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
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的情形:
(1)《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食品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
(2)食品经营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3)食品流通许可被依法撤销,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依法应当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食品流通许可证》注销后,申请人应当依法向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申请营业执照变更,或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五)食品流通许可的吊销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至第九十二条规定,情节严重,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六)食品流通许可的补证
食品经营者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持相关证明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办。经批准后,由原许可机关在二十日内补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申报事项
续表
填表说明:
1.“名称”应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中被核准的名称或者营业执照上标注的名称一致。
2.“主体类型”填写“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
3.“经营场所”应填写市(县)、区、乡(镇)村、街道名、门牌号。
4.“场所类别”指“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企业”、“食杂店”或“其他”。
5.负责人包括:①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③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④分支机构的负责人;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6.“许可范围”应根据拟申请的食品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勾选;“经营方式”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经营项目”允许兼项选择。
7.“食品包装、贮存场所”指与经营场所不一致的本经营者从事食品包装、贮存的场所。
8.银行开户名和账号申请事项适用已设立的乳制品经营申请者。
经营食品类别表
续表
填表说明:根据本单位拟经营食品的情况,选定食品类别,在“选择”一栏中打“”或填“是”,可以选择多个食品类别。
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情况表
注:填制不下的,可另备页面载明,并由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经营场所证明
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食品经营安全承诺书
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经营者的义务,本经营者郑重承诺:
(1)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并领取营业执照;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食品流通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2)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
(3)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卫生,布局合理;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感染。
(4)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不安排患有法律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销售活动。
(5)不经营法律规定禁止经营的食品;所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6)采购食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保存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并保留每次进货的票据或清单。如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还要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批发记录制度。保证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清单的真实,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7)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8)销售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9)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
(10)主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11)销售乳制品的,遵守有关乳制品经营的法律、法规要求。
负责人签名: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