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水产品安全管制作用机制的博弈分析
第一节 水产品食品安全博弈模型的假设及变量的选取
一、水产品食品安全博弈模型假设
为排除其他因素干扰,本研究现作如下7条假设。
假设1:市场中存在两个局中人,即水产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政府。其中企业是水产品养殖户、养殖企业、加工企业和流通企业的统称。
假设2:企业可采取的行动集合为{生产高质量安全水产品,生产低质量不安全水产品};相应的政府可实施的行动集合为{实施监管,不监管}。
假设3:企业的支付函数由产品销售收入及总成本决定;政府的支付函数同样取决于自身行为的收入与成本。
假设4:高质量水产品与低质量水产品以相同价格出售,但企业的成本因水产品质量高低而有所不同,高质量水产品将产生额外的成本;政府的收益不仅包括监管企业收取的罚金,还包括政治收益,如民众的信赖、赞扬和民众支持率等。
假设5:局中人在博弈过程中均采取混合战略,双方均追求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即支付函数越大越好。
假设6:政府实施监管则不安全水产品一定会被查处,此处我们假设海水养殖产品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是完全有效的。
假设7:企业动机分析中剔除品牌价值等无形资产的影响,如果企业品牌价值等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中的比例较高,即使政府不实施食品安全监管,该企业选择生产安全水产品的可能性也非常大。
二、博弈模型中变量的选取及符号意义
C1:企业生产安全水产品的成本;
C2:企业生产不安全水产品的成本;
R:企业销售收入,R>C 1>C2;
C:政府实施监管的成本;
F:政府进行监管并查处不安全水产品时对企业实施的罚金;
H:政府确保水产品食品安全获得的政治收益,如公众对政府的信赖、赞扬和民众支持率等;
p:企业生产安全水产品的概率;
q:政府实施监管的概率;
U M1:企业生产安全水产品最终获得的支付;
U M2:企业生产不安全水产品最终获得的支付;
U G1:政府实施监管最终获得的支付;
U G2:政府不实施监管最终获得的支付。
第二节 水产品食品安全博弈模型的建立和求解
一、混合策略下政府与企业博弈模型的建立
根据模型假设可知,企业与政府均采取混合策略,即分别按照一定的概率选择某种策略,在确定采取某种策略后,双方的支付是可以确定的。
当企业生产安全水产品时,若政府实施监管,则企业收益为R -C 1,政府收益为H-C,双方支付可记为(R-C1,H-C);若政府不监管,则企业收益为R-C 1,政府收益为H(即使政府不实施监管,只要水产品是安全的,政府就可获得民众的信赖,获得声誉收益,因为食品安全可被视为是政府之前采取一系列努力的结果),双方支付可记为(R-C1,H)。
当企业生产低质量不安全水产品时,若政府实施监管,则企业生产不安全水产品行为就会被查处,此时企业收益为R-C2-F,政府收益为H-C+F,双方支付可记为(R-C2-F,H-C+F);若政府不实施监管,则企业收益为R-C2,政府收益为-H,双方支付可记为(R-C2,-H)。
该博弈模型可以用表5-1收益矩阵表述。
表5-1 政府与企业的博弈矩阵
二、博弈模型的求解
对上述混合策略模型进行求解,寻找混合策略下的纳什均衡。
对于企业,给定政府以概率q进行监管,则企业生产安全水产品的期望收益为
EU M1=q(R-C1)+(1-q)(R-C1)=R-C1
在概率q下,企业生产不安全水产品的期望收益为
EU M2=q(R-C2-F)+(1-q)(R-C 2)=(R-C 2)-q F
在均衡条件下EUM1=EUM2,可得此时q*=
同理,对政府而言,给定企业生产安全水产品的概率p,政府进行监管的期望收益为
EUG1=p(H-C)+(1-p)(H-C+F)=(H-C+F)-p F
在概率p下,若政府不实施监管,其期望收益为
EUG2=p H+(1-p)(-H)=2p H-H
在均衡条件下必有EUG1=EUG2,可得此时p*=
综上可得,政府、企业博弈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为即企业以的概率选择生产安全水产品,以1-概率选择生产不安全水产品,政府以概率实施监管,以1-概率放任企业行为,不实施监管。
换角度言之,对企业而言,如果政府监管的概率大于q*,即q >q*,则企业的期望收益变化为EU M1>EU M2,因此,企业的最优反应为生产高质量安全水产品;当政府监管概率q<q*时,企业的期望收益变化为EU M1<EU M2,因此企业最优反应为生产低质量不安全产品;而当政府监管概率q=q*时,企业的期望收益为EU M1=EU M2,即无论企业作何种选择其期望收益无差异。相应的,对政府而言,如果企业生产高质量安全水产品的概率大于p*,即p>p*时,政府最优反应为不实施监管;当企业生产高质量安全水产品的概率偏低,即p<p*时,其最优反应为采取监管行动,并对企业实施处罚;当企业生产高质量安全水产品的概率p=p*时,政府是否实施监管其期望收益无差异。
图5-1显示的即是上述分析中政府与企业博弈的最优反应曲线及均衡点(注:实际曲线并不是图中所示的直线,该图只是为了直观表述核心思想)。
图5-1 政府与企业博弈的最优反应曲线
第三节 基于水产品食品安全博弈模型的政府行为动机分析
根据以上研究过程得知,对政府而言只有实施监管的期望收益大于不实施监管、放任企业行为的期望收益时,政府部门才有动力去采取积极行动,打击企业生产不安全水产品的行为。用数学公式表述为
EUG1-EUG2>0,也即(H-C+F)-p F-2p H-H>0,整理可得(F+2 H)(1-p)-C>0。
从上式不难看出,政府监管动力的大小与查处企业生产不安全水产品行为所获得的收入部分(F+2 H)(1-p)高度正相关,与实施监管需要付出的成本C高度负相关。
一、从政府监管的收入部分来分析其行为动机
在经济生活中,决定政府监管收入(F+2 H)(1-p)的罚金部分F直接以现金数量体现,在企业生产水产品质量不高的条件下,F越大,政府实施监管可获得的收入越大,所以政府会积极行动,打击企业生产不安全水产品的行为。
而H作为政府的政治收益,体现的是由于政府实施监管,最终食品安全性提高、社会福利增加导致的公众对政府的信赖、赞扬以及民众支持率的上升等积极影响。在经济生活中,H的大小通常与水产品消费群体的状态显著相关,如消费者对水产品食品安全的不同认知程度及自身收入水平等,对水产品食品安全认知程度较高的高收入群体对食品安全的需求更为强烈,因此对H值的影响会更加突出,对政府实施水产品食品安全管制的激励作用便更为强烈。这也可以部分解释为什么在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的农村偏远地区,个别地方政府在某些食品安全监管方面会处于真空状态。
二、从政府监管的成本角度分析其行为动机
在水产品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相对完善的条件下,政府实施监管的成本既包括获取水产品相关信息付出的成本,也包括对企业进行的各项水产品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对水产品质量进行检测评估等各个环节所付出的成本,它与政府实施监管的积极性呈负相关。若某种食品的监管成本极高,甚至超过了政府潜在的监管收益,那么政府采取监管措施的动力便明显弱化。
本书五章核心章节中共涉及海水养殖产品食品安全保障机制31项,其中养殖阶段8项、加工阶段6项、市场阶段4项、综合保障体系11项以及重点环节两项,这31项海水养殖产品食品安全保障机制都会增加政府实施水产品食品安全监管的成本,如果纯粹从理性经济人的角度分析,政府需要将这31项机制造成的成本与预期收益进行比较,最终作出实施监管或者放弃监管的选择。但是政府毕竟不是企业,并不能一切都以经济利益作为决策依据,一方面进行食品安全管制是政府的行政责任,即使实施管制造成的成本大于预期收益,政府也应当实施管制,只不过执行的积极性会打折扣,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放弃监管也会增加“渎职罪”的发生概率;另一方面即使实施管制造成的经济成本大于预期经济收益,但是政府决策依据里既有经济账,也有社会账和政治账,以民众支持率为例,如果政府实施水产品食品安全管制会大幅提高民众支持率,所以从本质上讲,政府还是会实施水产品食品安全监管,这便是H中政治收益的激励作用。
现实生活中,一方面,小规模水产品养殖、加工和流通企业(一下均简称小企业)普遍存在规模小、数量大、空间分散以及监管难度大等特点,水产品(尤其是生鲜水产品)在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和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方面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政府部门很难完全获取这部分企业和水产品的准确信息,从而导致监管难度大、监管技术要求非常高,最终导致监管成本高昂;另一方面,这些小企业生产的水产品多面向对食品安全认知程度不高、收入水平相对较低的消费群体,除非造成明显的身体健康伤害,否则该消费群体对食品安全问题并不十分敏感,对政府政治收益的影响较为中性,政府对小企业安全监管缺失现象也便不难理解。
第四节 基于水产品食品安全博弈模型的企业行为动机分析
与政府实施监管的行为动机分析原理类似,作为理性经济人,当且仅当生产高质量安全水产品的期望收益高于生产低质量不安全水产品的期望收益时,企业才会乐于选择生产高质量安全水产品。用数学公式表述为
EU M1-EU M2>0,也即(R-C 1)-(R-C 2)+qF>0,整理可得(C2+q F)-C 1>0。
可将上式中(C 2+q F)表示企业生产低质量不安全水产品所需要付出的总成本,包括生产成本C2和被处罚的机会成本。上式的经济含义为,只有当企业生产低质量不安全水产品的总成本高于生产高质量水产品的成本时,或者说生产高质量安全水产品存在超额利润时,企业才会选择生产高质量安全水产品的策略。由于C2>C 1,在两者相差较小时,显然政府的监管措施将在企业生产抉择中变得异常重要。当海水养殖产品食品安全保障体系越完善、政府对违规生产的监管力度越大以及对水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惩罚越严重时,企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制度、生产高质量安全水产品的动机才会越强,水产品的安全性才会愈有保障。
本书五章核心章节中共涉及海水养殖产品食品安全保障机制31项,其中养殖阶段8项、加工阶段6项、市场阶段4项、综合保障体系11项以及重点环节两项。如果将该31项机制设为31分,一项机制失效,则意味着企业生产不安全水产品的可能性就会增加一分,我们可以作这样极端的推测:如果海水养殖产品食品安全保障体系31项机制完全有效,则企业生产不安全水产品的可能性为零,如果海水养殖产品食品安全保障体系31项机制完全失效,则企业生产不安全水产品的可能性为满分,即31分。(注:此前已经假设将品牌价值等因素剔除出动机分析)
结合以上对政府监管行为的动机分析,一种值得关注的情况是,对小企业而言,由于其生产方式简单、生产环境较差以及食品安全生产流程的缺失,导致食品风险性极高但生产成本极端低下,这时便出现C1、C2相差巨大的情形,即C2《C1;而政府由于对其监管难度较大从而导致监管效果不佳,这就会使得小企业所生产的低质量不安全水产品存在较大的超额利润,即R-C 2》R-C1,因此相较于大型水产品企业,小企业更倾向于选择生产低质量不安全水产品。更进一步,即便政府实施监管,出于社会公平原则,政府对小企业生产不安全水产品的经济惩罚也不会太重,而C2《C1的存在,使得小企业生产低质量不安全水产品的收益仍高于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规定改善生产条件、生产高质量水产品所获得的收益,也即R-C2-F>R-C1,因此,小企业仍将继续选择生产低质量不安全水产品。至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小企业而言,(p*,q*)不再是此番政府、企业博弈的混合策略的纳什均衡,政府监管成为不可置信威胁,小企业将始终采取生产低质量不安全水产品的策略,(生产低质量不安全水产品,不监管)成为政府与小企业博弈的纳什均衡。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分析都是基于高质量安全水产品和低质量不安全水产品的销售价格相同的假设基础上进行的,也就是说企业生产相同数量的两种水产品收益是相同的,从而导致在企业行为动机分析中,企业的两种策略选择的期望效用之差只与成本有关,而与收益无关。如果加入不同质量水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价格差异因素分析,模型将变得更加复杂,在此笔者不作过多分析。
结合政府与水产品企业博弈模型中收益矩阵的构成,为提高水产品食品安全性,必须加大对不安全水产品的惩罚力度,使得对任何规模的企业而言政府监管都是可置信威胁,产生有效的震慑作用,提高企业生产不安全水产品的机会成本。
第五节 小结
由于水产品安全问题具有较强的外部性特征,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市场失灵难以完全靠市场内部解决,因此政府的监管作用在确保水产品安全方面尤其重要。综合以上博弈过程分析可知,水产品市场中政府监管措施会对不同规模的水产品企业形成不同的激励,同时不同企业类型也使得政府监管成本差异巨大。在考虑成本收益的同时,作为公共属性物品提供者,政府应更多地通过制度设计来改变博弈各方参与者的预期收益,进而实现保障水产品食品安全的目的,对水产品养殖企业、加工企业和流通企业都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最大程度减少供应方为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或者为了寻求短期利益而选择生产低质量不安全水产品的机会主义行为。
该博弈模型分析最重要的结论就是对于海水养殖产品的质量安全来说,完善的海水养殖产品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所提供的制度保障至关重要,因此,从第六章开始将是本书的核心章节部分,CPMC体系也会全面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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