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和范围
2.2.1 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
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拓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工程建设文件,如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许可证等。
(2)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如《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
(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如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工程施工合同等。
2.2.2 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
《建筑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因此在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对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做了原则性规定,而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86号令)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项目总投资额在3 000万元以上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①项目总投资额在3 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新能源、交通运输、信息网络、水利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其他基础设施等项目。
②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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