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监理工程师的注册
监理工程师是一种岗位职务,经注册的监理工程师具有相应的责任和权利。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实行监理工程师注册制度,是为了建立一支适应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需要的、高素质的监理队伍,也是为了确保和维护监理工程师岗位的严肃性。
3.3.1 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管理
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其主要职责是:制订监理工程师注册的法规、政策和计划等;制订《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式样并监制;受理各地方、各部门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上报的监理工程师注册备案;监督、检查各地方、各部门监理工程师注册工作;受理对监理工程师处罚不服的上诉。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建设监理主管机构为本部门直属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机构。两者的职责基本相同,即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监理工程师注册的法规、政策和计划,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受理所属工程监理企业关于监理工程师注册的申请;审批监理工程师注册,并上报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备案;颁发《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负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监理工程师的处罚;负责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日常考核和管理。
监理工程师注册的申请,由申请者所在的工程监理企业向相应的注册管理部门(或机构)提出。
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部门收到注册申请后,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对于合格的,根据需要和注册计划择优予以注册,并发给《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工程师的证书由进行资格审查的注册管理部门负责颁发。
注册监理工程师按专业设置岗位,并在《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中注明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的工程类别,按专业注册;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
3.3.2 监理工程师的注册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
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根据注册内容的不同分为三种形式。
1)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质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的条件是: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达到继续教育要求;没有不予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中所列情形。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审批结果。
2)延续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3年。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①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②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③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对申请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3)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①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②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③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申请变更注册程序同延续注册。
4)不予注册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③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④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⑤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
⑥年龄超过65周岁的;
⑦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5)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情形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①聘用单位破产的;
②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③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④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⑤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⑥年龄超过65周岁的;
⑦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⑧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6)注销手续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作废:
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申请注销注册的;
③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
④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⑤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⑥受到刑事处罚的;
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或者告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3.3.3 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及继续教育
1)监理工程师的执业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从事工程监理执业活动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
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从事工程监理、工程经济与技术咨询、工程招标与采购咨询、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工程监理活动中形成的监理文件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按照规定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修改经注册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监理文件,应当由该注册监理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监理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监理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注册监理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因工程监理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聘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负有过错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追偿。
2)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的目的在于加强培养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能力,弥补执业资格考试中不能解决的问题,不断提升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水平,以适应科学技术发展、政策法规变化的需求。因此《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47号)要求,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作为注册监理工程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之一。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48学时。
必修课包括以下内容。
①国家近期颁布的与建设工程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
②建设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
③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④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
选修课包括以下内容。
①地方及行业近期颁布的与建设工程监理有关的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
②工程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新工艺。
③专业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④需要补充的其他与建设工程监理业务有关的知识。
通过开展继续教育,使注册监理工程师及时掌握与建设工程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熟悉建设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了解工程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新工艺,适时更新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注册监理工程师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以适应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和建设工程监理事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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