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的审查要点
9.2.1 编制依据
建设、规划、消防、人防等主管部门对本工程的审批文件是否得到落实,如人防工程平战结合用途及规模、室外出口等是否符合人防批件的规定,现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本建筑设计的工程建设规范、规程是否齐全、正确,是否为有效版本。
9.2.2 规划要求
本建筑工程设计是否符合规划批准的建设用地位置,建筑面积及控制高度是否在规划的范围内。
9.2.3 施工图深度
1)设计说明基本内容
(1)编制依据: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工程建设标准。
(2)工程概况:建设地点、用地概貌、建筑等级、设计使用年限、抗震设防烈度、结构类型、建筑布局、建筑面积、建筑层数与高度。
(3)主要部位材料做法,如墙体、屋面、门窗等(属于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范围的工程可与《节能设计》部位合并)。
(4)节能设计。
①对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应说明建筑物的体形系数、耗热量指标及主要部位围护结构材料做法、传热系数等。
②对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应说明建筑物体形系数及主要部位围护结构材料做法、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等。
(5)防水设计。
①地下工程防水等级及设防要求,选用防水卷材或涂料的材质及厚度、变形缝构造及其他给水、排水措施。
②屋面防水等级及设防要求、选用防水卷材或涂料的材质及厚度、屋面排水方式及雨水管类型。
③潮湿积水房间楼面、地面防水及墙身防潮层做法、防渗漏措施。
(6)建筑防火。
①防火分区及安全疏散。
②消防设施及措施:如墙体、金属承重构件、幕墙、管井、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电梯、消防水池、消防泵房及消防控制中心的设置、构造与防火处理等。
(7)人防工程:人防工程所在部位、防护等级、平战用途、防护面积、室内外入口及进、排风口的布置。
(8)室内外装修做法。
(9)需由专业部门设计、生产、安装的建筑设备、建筑构件的技术要求,如电梯、自动扶梯、排风口的布置。
(10)其他需特殊说明的情况,如安全防护、环境保护等。
2)图纸基本要求
①总平面图:标示建设用地范围、道路及建筑红线位置、用地及四邻有关地形、地物、周边市政道路的控制标高;明确新建工程(包括隐蔽工程)的位置及室内外设计标高、场地道路、广场、停车位布置及地面雨水排除方向。
②平、立、剖面图完整、表达准确。其中屋顶平面应包含下述内容:屋面检修口、管沟、设备基座及变形缝构造;屋面排水设计、落水口构造及雨水管选型等。
③关键部位的节点、大样不能遗漏,如楼梯、电梯、汽车坡道、墙身、门窗等。其中楼梯、上人屋面、中庭回廊、低窗等安全防护设施应交代清楚。
④对建筑物中留待专业设计完善的变配电室、锅炉间、热交换间、中水处理间及餐饮厨房等,应提供合理组织流程的条件和必要的辅助设施。
9.2.4 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9版中有关建筑设计、建筑防火等建筑专业的强制性条文。(详见《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9.2.5 建筑设计基本规定
1)建筑设施安全与卫生的主要技术要求
(1)楼梯安全性要求:楼梯是垂直交通的主要空间,具体要求如下。
①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6.7.2条)。
②住宅楼梯梯段净宽度不应小于1.1m,六层及六层以下,一边设有栏杆时,不应小于1m。(《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第5.2.3条)。
③楼梯平台过道处净高(平台梁底至平台梁正下方踏步或楼地面上边缘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m。(《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6.7.5条)。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括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0m范围内)量至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垂直高度。
④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20m(《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6.7.3条)。
⑤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6.7.4条)。踏步的高与宽,则随建筑的性质定。如住宅:踏步宽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不应大于0.175m(《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第5.2.3条)。
⑥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6.7.9条,《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第5.2.3条)。
(2)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6.6.3条)。
①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②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③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④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⑤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
(3)窗台的安全性要求:窗台也是临空边缘的安全保护构件,具体要求如下。
①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6.10.3条(4))。
②外窗窗台距楼、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防护设施(《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第5.2.3条)。这比《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规定有所提高,特别要注意的是,在住宅设计中,多采用外飘窗,低窗台,防护栏杆的高度,如从楼、地面起计算,则只需加0.40m左右即可,但是这显然是不安全的,因为0.50m左右的低窗台,小孩很容易上去,故(住规3.9.1)条中规定,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m。
(4)存放食品、食料、种子或药物等的房间,其存放物与楼地面直接接触时,严禁采用有毒性的材料作为楼地面,材料的毒性应经有关卫生防疫部门鉴定。存放吸味较强的食物时,应防止采用散发异味的楼地面材料(《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6.12.5条)。以免污染食品,引起食物中毒,而涉及人的生命安全,故严禁使用。
(5)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并应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6.14.1条)。
2)保障公众利益的主要技术要求
“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以及排泄雨水”。紧接基地边界建造房屋应保护各业主的权利这是保护人身基本权利所必须的,以免引起邻里纠纷。
9.2.6 建筑设计重要内容
1)室内环境设计
(1)依据当地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节能实施细则规定的实施范围,确定建筑耗热量指标和采暖耗煤量指标。
(2)《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10)第3.0.3条:居住建筑通过采用增强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提高采暖、空调设备能效比的节能措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指标的前提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采暖、空调能耗应节约50%。
(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6.5.1条: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建筑物的厕所、盥洗室、浴室不应直接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医药、医疗、变配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水、防潮要求用房的上层;除本套住宅外,住宅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②卫生设备配置的数量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在公用厕所男女厕位的比例中,应适当加大女厕位比例。
③卫生用房宜有天然采光和不向邻室对流的自然通风,无直接自然通风和严寒及寒冷地区用房宜设自然通风道;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通风换气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④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
⑤楼地面、墙面或墙裙的面层应采用不吸水、不吸污、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
⑥楼地面应防滑,楼地面标高宜略低于走道标高,并应有坡度坡向地漏或水沟。
⑦室内上下水管和浴室顶棚应防冷凝水下滴,浴室热水管应防止烫人。
⑧公用男女厕所宜分设前室,或有遮挡措施。
⑨公用厕所宜设置独立的清洁间。
(4)各类建筑物中重点噪声源,如空调机房、通风机房、电梯井道等的隔音、减振措施。
2)防水设计
(1)地下工程防水。
①《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8)第3.2.1条: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应分为四级,各等级防水标准应符合表9-1的规定。
表9-1 地下工程防水标准
②《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程》(GB 50108—2008)第3.2.2条:地下工程不同防水等级的适用范围,应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和使用中对防水的要求按表9-2选定。
表9-2 不同防水等级的适用范围
③《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8)第3.3.1条:地下工程的防水设防要求,应根据使用功能、使用年限、水文地质、结构形式、环境条件、施工方法及材料性能等因素合理确定。
a.明挖法地下工程的防水设防要求应按表9-3选用。
表9-3 明挖法地下工程的防水设防
b.暗挖法地下工程的防水设防要求应按表9-4选用。
表9-4 暗挖法地下工程的防水设防
④《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8)第4.1.4条:防水混凝土的设计抗渗等级应符合表9-5的规定。
表9-5 防水混凝土的设计抗渗等级
注:1.本表适用于Ⅰ、Ⅱ、Ⅲ类围岩(土层及软弱围岩)
2.山岭隧道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可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⑤《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8)第4.3.4条:卷材防水层为一或二层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厚度不应小于3mm,单层使用时,厚度不应小于4mm,双层使用时,总厚度不应小于6mm;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单层使用时,厚度不应小于1.5mm,双层使用时总厚度不应小于2.4mm。
⑥《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8)第4.4.6条:水泥基防水涂料的厚度宜为1.5~2.0mm;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的厚度不应小于0.8mm;有机防水涂料根据材料的性能厚度宜为1.2~2.0mm。
(2)屋面工程防水设计。
①《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2002)第3.0.1条:屋面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以及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按不同等级进行设防,并应符合表9-6的要求。
表9-6 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
续表
②《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2002)第4.1.4条:找平层的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平屋面采用结构找坡不应小于3%,采用材料找坡宜为2%;天沟、檐沟纵向找坡不应小于1%,沟底水落差不得超过200mm。
③《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2002)第4.3.6条:卷材厚度选用应符合表9-7的规定。
表9-7 卷材厚度选用表
④《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2002)第5.3.4条:涂膜厚度应符合表9-8的规定。
表9-8 涂膜厚度选用表
说明:5.3.4涂膜防水屋面涂刷的防水涂料固化后,形成有一定厚度的涂膜。如果涂膜太薄就起不到防水作用和很难达到合理使用年限的要求,所以对各类防水涂料的涂膜厚度作了规定。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料(如溶剂型和水乳型防水涂料)称之为薄质涂料,涂布固化后很难形成较厚的涂膜,但此类涂料对沥青进行了较好的改性,材料性能优于沥青基防水涂料。所以规定了在防水等级为Ⅱ、Ⅲ级屋面上使用时厚度不应小于3mm,它可通过薄涂多次或多布多涂来达到厚度的要求。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如多组份聚氨酯防水涂料、丙烯酸酯类浅色防水涂料等),其性能大大优于高聚物性沥青防水涂料。由于价格较贵,所以规定其厚度不应小于2mm,它可分遍涂刮来达到厚度的要求。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与其他防水材料复合使用时的综合防水效果好,涂膜本身厚度可适当减薄一些,但不应小于1.5mm。
⑤《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2002)第6.1.1条:本节适用于防水等级为Ⅰ~Ⅲ级的屋面防水;不适用于设有松散材料保温层的屋面以及受较大震动或冲击的坡度大于15%的建筑屋面。
⑥《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6.13.3条:屋面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a.屋面面层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包括屋面突出部分及屋顶加层,但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其不燃烧体屋面基层上可采用可燃卷材防水层。
b.屋面排水宜优先采用外排水;高层建筑、多跨及集水面积较大的屋面宜采用内排水;屋面水落管的数量、管径应通过验(计)算确定。
c.天沟、檐沟、檐口、水落口、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等处应采取与工程特点相适应的防水加强构造措施,并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d.当屋面坡度较大或同一屋面落差较大时,应采取固定加强和防止屋面滑落的措施;平瓦必须铺置牢固。
e.地震设防区或有强风地区的屋面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f.设保温层的屋面应通过热工验算,并采取防结露、防蒸汽渗透及施工时防保温层受潮等措施。
g.采用架空隔热层的屋面,架空隔热层的高度应按照屋面的宽度或坡度的大小变化确定,架空层不得堵塞;当屋面宽度大于10m时,应设置通风屋脊;屋面基层上宜有适当厚度的保温隔热层。
h.采用钢丝网水泥或钢筋混凝土薄壁构件的屋面板应有抗风化、抗腐蚀的防护措施;刚性防水屋面应有抗裂措施。
i.当无楼梯通达屋面时,应设上屋面的检修人孔或低于10m时可设外墙爬梯,并应有安全防护和防止儿童攀爬的措施。
j.闷顶应设通风口和通向闷顶的检修人孔;闷顶内应有防火分隔。
(3)潮湿积水房间楼面、地面及墙身、顶棚的防水、防潮措施。
3)无障碍设计
为使老、弱、病、残等行动不方便者能方便、安全的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在建筑设计中,必须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中关于建筑物无障碍实施范围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的有关要求进行设计。
(1)《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第5.2.2条:设有残疾人住房的多层、低层住宅及公寓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9-9的规定。
表9-9 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注:多层、低层住宅及公寓建筑,每100套住房宜设2~4套符合乘轮椅者居住的无障碍住房套型。
(2)《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第7.2.4条:不同位置的坡道,其坡度和宽度应符合表9-10的规定。
表9-10 不同位置的坡度和宽度
(3)《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第7.5.1条:残疾人使用的楼梯与台阶设计要求应符合表9-11的规定。
表9-11 楼梯与台阶设计要求
4)托儿所、幼儿园
幼儿园、托儿所是对幼儿进行教育和培养的奠基工程,因此幼、托建筑设计的好坏,将对人一生的成长产生重要影响。幼儿园接纳3~6周岁幼儿;接纳不足3周岁幼儿的场所为托儿所。
幼、托建筑设计应满足幼儿生理、心理、行为特征的需要,创造舒适的室内外环境,以适应幼儿生活规律的要求;创造阳光充足、空气清新、满足卫生、防疫要求、利于幼儿成长的环境;创造安全、利于防护的环境,以保障幼儿的安全,同时适应幼儿园科学管理的需要。
(1)《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第2.1.1条: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班以下时,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2)《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第3.1.7条: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第3.1.8条: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表9-12的规定。
表9-12 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比
(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第3.7.3条:外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活动室、音体活动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m,距地面1.30m范围内不应设平开窗。楼层无室外阳台时应设护栏。
②所有外窗均应加设纱窗。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及隔离室的窗应有遮光设施。
(5)《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第4.2.3条: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厨房、卫生间等均应设置通风系统。
5)中、小学校
学校是培养人才的特定环境,学校建筑设计的好坏,是影响全面培养人才质量的重要因素。中小学校建筑设计,在总体环境规划布置,教学楼的平面与空间组合方式,以及材料、结构、构造、施工技术和设备的选用等多方面均应处理好功能、技术与艺术三者的关系,同时要考虑青少年好奇、好动和缺少经验的特点,充分注意安全,遵守《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50099—2011)的要求。
(1)《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50099—2011)第5.2.2条:普通教室内的课桌椅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中小学校普通教室课桌椅的排距不宜小于0.90m,独立的非完全小学可为0.85m。
②最前排课桌的前沿与前方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2.20m。
③最后排课桌的后沿与前方黑板的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小学不宜大于8.00m;中学不宜大于9.00m。
④教室最后排座椅之后应设横向疏散走道;自最后排课桌后沿至后墙面或固定家具的净距不应小于1.10m。
⑤中小学校普通教室内纵向走道宽度不应小于0.60m,独立的非完全小学可为0.55m。
⑥沿墙布置的课桌端部与墙面或壁柱、管道等墙面突出物的净距不宜小于0.15m。
⑦前排边座座椅与黑板远端的水平视角不应小于30°。
(2)《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50099—2011)第5.5.2条:计算机教室的课桌椅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单人计算机桌平面尺寸不应小于0.75m×0.65m。前后桌间距离不应小于0.70m。
②学生计算机桌椅可平行于黑板排列;也可顺侧墙及后墙向黑板成半围合式排列。
③课桌椅排距不应小于1.35m。
④纵向走道净宽不应小于0.70m。
⑤沿墙布置计算机时,桌端部与墙面或壁柱、管道等墙面突出物间的净距不宜小于0.15m。
(3)《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50099—2011)第5.12.6条:合班教室课桌椅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每个座位的宽度不应小于0.55m,小学座位排距不应小于0.85m,中学座位排距不应小于0.90m。
②教室最前排座椅前沿与前方黑板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50m,最后排座椅的前沿与前方黑板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8.00m。
③纵向、横向走道宽度均不应小于0.90m,当座位区内有贯通的纵向走道时,若设置靠墙纵向走道,靠墙走道宽度可小于0.90m,但不应小于0.60m。
④最后排座位之后应设宽度不小于0.60m的横向疏散走道。
⑤前排边座座椅与黑板远端间的水平视角不应小于30°。
(4)《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50099—2011)第5.12.7条:当合班教室内设置视听教学器材时,宜在前墙安装推拉黑板和投影屏幕(或数字化智能屏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当小学教室长度超过9.00m,中学教室长度超过10.00m时,宜在顶棚上或墙、柱上加设显示屏;学生的视线在水平方向上偏离屏幕中轴线的角度不应大于45°,垂直方向上的仰角不应大于30°。
②当教室内,自前向后每6.00~8.00m设1个显示屏时,最后排座位与黑板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4.00m;学生座椅前缘与显示屏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显示屏对角线尺寸的4~5倍,并不应大于显示屏对角线尺寸的10~11倍。
③显示屏宜加设遮光板。
(5)《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50099—2011)第6.2.5条:教学用建筑每层均应分设男、女学生卫生间及男、女教师卫生间。学校食堂宜设工作人员专用卫生间。当教学用建筑中每层学生少于3个班时,男、女生卫生间可隔层设置。
(6)《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50099—2011)第6.2.7条:在中小学校内,当体育场地中心与最近的卫生间的距离超过90.00m时,可设室外厕所。所建室外厕所的服务人数可依学校总人数的15%计算。室外厕所宜预留扩建的条件。
(7)《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50099—2011)第6.2.8条:学生卫生间卫生洁具的数量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①男生应至少为每40人设1个大便器或1.20m长大便槽;每20人设1个小便斗或0.60m长小便槽;女生应至少为每13人设1个大便器或1.20m长大便槽。
②每40~45人设1个洗手盆或0.60m长盥洗槽。
③卫生间内或卫生间附近应设污水池。
(8)《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50099—2011)第6.2.24条:学生宿舍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9)《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50099—2011)第6.2.25条:宿舍与教学用房不宜在同一栋建筑中分层合建,可在同一栋建筑中以防火墙分隔贴建。学生宿舍应便于自行封闭管理,不得与教学用房合用建筑的同一个出入口。
(10)《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50099—2011)第6.2.29条:学生宿舍每室居住学生不宜超过6人。居室每生占用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00m2。当采用单层床时,居室净高不宜低于3.00m;当采用双层床时,居室净高不宜低于3.10m;当采用高架床时,居室净高不宜低于3.35m。
注:居室面积指标内未计入储藏空间所占面积。
(11)《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50099—2011)第7.2.1条:中小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最小净高应符合表9-13的规定。
表9-13 主要教学用房的最小净高
(12)《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50099—2011)第8.1.5条: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0.90m。
(13)《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50099—2011)第8.1.6条:上人屋面、外廊、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必须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安全,高度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最薄弱处承受的最小水平推力应不小于1.5kN/m。
(14)《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50099—2011)第8.2.3条:中小学校建筑的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等处每100人的净宽度应按表9-14计算。同时,教学用房的内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40m,单侧走道及外廊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80m。
表9-14 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每100人的净宽(m)
(15)《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50099—2011)第8.5.1条:校园内除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建筑外,每栋建筑应设置2个出入口。非完全小学内,单栋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且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低层建筑可只设1个出入口。
(16)《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50099—2011)第8.5.3条:教学用建筑物出入口净通行宽度不得小于1.40m,门内与门外各1.50m范围内不宜设置台阶。
(17)《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50099—2011)第8.8.1条:每间教学用房的疏散门均不应少于2个,疏散门的宽度应通过计算;同时,每樘疏散门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当教室处于袋形走道尽端时,若教室内任一处距教室门不超过15.00m,且门的通行净宽度不小于1.50m时,可设1个门。
(18)《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50099—2011)第9.2.1条:教学用房工作面或地面上的采光系数不得低于表9.2.1的规定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的有关规定。在建筑方案设计时,其采光窗洞口面积应按不低于表9-15窗地面积比的规定估算。
表9-15 教学用房工作面或地面上的采光系数标准和窗地面积比
注:表中所列采光系数值适用于我国Ⅲ类光气候区,其他光气候区应将表中的采光系数值乘以相应的光气候系数。光气候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的有关规定。
6)商店
(1)《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88)第3.1.6(一、二)条: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
②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
(2)《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88)第3.1.11(二、四)条: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的建筑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营业厅内应无明显的冷(热)桥构造缺陷和渗透的变形缝。
②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音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
(3)《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88)第3.2.10(二、四)条: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饮食店的灶台不宜面向公共通道,并应有良好排烟通风设施。
②各店铺的隔墙、吊顶等的饰面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商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规定,并不得任意添加设计规定以外的超载物。
(4)《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88)第3.2.12条:大中型商店为顾客服务的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不包括在营业厅面积指标内)。
①顾客休息面积应按营业厅面积的1%~1.40%计,如附设小卖柜台(含储藏)增加不大于15m2的面积。
②营业厅每1500㎡宜设一处市内电话位置(应有隔声屏障),每处为1m2。
③应设顾客卫生间;宜设服务问讯台。
(5)《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88)第3.3.3(一、二)条:食品类商店仓储部分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根据商品不同保存条件和商品之间存在串味、污染的影响,应分设库房或在库内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②各种用房地面、墙裙等均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严禁采用有毒和起化学反应的涂料。
7)饮食建筑
为保证饮食建筑质量,使之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以保障人们的生活和身体健康。必须遵守《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89)中的规定。
(1)《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89)第2.0.2条: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2)《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89)第2.0.4条: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3)《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89)第3.2.7(一、四)条:就餐者专用的洗手设施和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一、二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应设洗手间和厕所;三级餐馆应设专用厕所,厕所应男女分设。三级餐馆的餐厅及二级饮食店饮食厅内应设洗手池;一、二级食堂餐厅内应设洗手池和洗碗池。
②厕所应采用水冲式。
(4)《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89)第3.3.3(一、二、三、四)条:厨房与饮食制作间按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备餐、食具洗存等工艺流程合理布置,严格做到原料与成品分开,生食与熟食分隔加工和存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副食粗加工宜分设肉禽、水产的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入细加工是避免反流。遗留的废弃物应妥善处理。
②冷荤成品应在单间内进行拼配,在其出入口处应设有洗手设施的前室。
③冷食制作间的入口处应设有通过式消毒设施。
④垂直运输的食梯应生、熟分设。
(5)《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89)第3.3.7(二、三)条:通风排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热加工间应采用机械排风,也可设置出屋面的排风竖井或设有挡风板的天窗等有效自然通风措施。
②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应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器的排气装置,过滤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
(6)《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89)第3.4.1条:辅助部分主要由各类库房、办公用房、工作人员更衣、厕所及淋浴室等组成,应根据不同等级饮食建筑的实际需要选择设置。
8)汽车库
汽车是现代化主要交通和运输工具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已大量进入城市。为了解决群众性的大容量停车、存车问题,将修建大量汽车库。对于汽车库建筑,除了适用、经济以外,在安全、技术先进和环境保护等方面都有特殊的要求。为了保证人行与车行安全,汽车库内最小净高、汽车坡道纵坡、缓坡设置及汽车通道转弯半径应符合规定;楼地面应有排水坡度,并设置相应的排水系统;为减少地下汽车库废气对周边环境的污染,排风口应满足出地坪的高度要求。
(1)《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98)第3.2.1条:特大、大、中型汽车库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由管理区、车库区、辅助设施区及道路、绿化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管理区应有行政管理室、调度室、门卫室及回车场。
②车库区应有室外停车场及车轮清洗处等设施。
③辅助设施区应有保养、洗车、配电、水泵等设施。
④库址内车行道与人行道应严格分离,消防车道必须畅通。
⑤库址绿化率不应低于30%,库址内噪声源周围应设隔声绿化带等绿化设施。
(2)《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98)第3.2.8条: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3)《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98)第3.2.11条:地下汽车库的排风口应设于下风向,排风口不应朝向邻近建筑物和公共活动场所,排风口离室外地坪高度应大于2.5m,并应作消声处理。
(4)《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98)第4.1.6条:汽车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5)《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98)第4.1.7条:汽车库内通车道的最大纵向坡度应符合表9-16的规定。
表9-16 汽车库内通车道的最大坡度
注:曲线坡道坡度以车道中心线计。
(6)《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98)第4.1.8条:汽车库内当通车道纵向坡度大于10%时,坡道上、下端均应设缓坡。其直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3.6m,缓坡坡度应为坡道坡度的1/2。曲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2.4m,曲线的半径不应小于20m,缓坡段的中点为坡道原起点或止点(图9-2)。
图9-2 缓坡
(a)直线缓坡;(b)曲线缓坡
(7)《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98)第4.1.9条:汽车的最小转弯半径可采用表9-17的规定。
表9-17 汽车库内汽车的最小转弯半径
(8)《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98)第4.1.13条:汽车库室内最小净高应符合表9-18的规定。
表9-18 汽车库室内最小净高
注:净高指楼地面表面至顶棚或其他构件底面的距离,未计入设备及管道所需空间。
(9)《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98)第4.1.19条:汽车库的楼地面应采用强度高、具有耐磨防滑性能的非燃烧体材料,并应设不小于1%的排水坡度和相应的排水系统。
(10)《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98)第4.2.13条: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有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或存放的库房。
(11)《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98)第4.2.14条:地下汽车库在出入地面的坡道端应设置与坡道同宽的截流水沟和耐轮压的金属沟盖及闭合的挡水槛。
9)医院
(1)《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88)第2.2.2条:医院出入口不应小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医院废弃物出口。
(2)《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88)第2.2.4条: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88)第3.1.4(一)条: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小于二台;当病房高度超过24m时,应设污物梯。
(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88)第3.1.5条。
①楼梯的位置,应同时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的要求。
②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65m,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16m。
③主楼梯和疏散楼梯的平台深度不应小于2m。
(5)《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88)第3.1.6条: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
(6)《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88)第3.1.14(三)条: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
(7)《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88)第3.4.11(五)条:儿科病房:儿童用房的窗和散热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8)《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88)第3.5.1条:20床以上的一般传染病房,或兼收烈性传染病者,必须单独建造病房,并与周围的建筑保持一定距离。
(9)《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88)第3.5.3条:传染病病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平面应严格按照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布置。
②应设单独出入口和入院处理处。
③需分别隔离的病种,应设单独通往室外的专用通道。
④每间病房不得超过4床。两床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1.10m。
⑤完全隔离房应设缓冲前室;盥洗、浴厕应附设于病房之内;并应有单独对外出口。
(10)《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88)第3.6.5条:室内设施。
①面对主刀医生的墙面应设嵌装式观片灯。
②病人视线范围内不应装置时钟。
③无影灯装置高度一般为3~3.20m。
④宜设系统供氧和系统吸引装置。
⑤无影灯、悬挂式供氧和吸引设施,必须牢固安全。
⑥手术室内不宜设地漏,否则应有防污染的措施。
(11)《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88)第3.7.3条:放射科防护,对诊断室、治疗室的墙身、楼地面、门窗、防护屏障、洞口、嵌入体和缝隙等所采用的材料厚度、构造均应按设备要求和防护专门规定有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
(12)《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88)第3.8.2条:核医学科的实验室京戏符合下列规定。
①分装、标记和洗涤室,应相互贴邻布置,并应联系便捷。
②计量室不应与高、中活性实验室贴邻。
③高、中活性实验室应设置通风柜,通风柜的位置应有利于组织实验室的气流不受扩散污染。
(1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88)第3.8.4(三)条:核医学科防护、照相机室应设专用候诊处,其面积应使候诊者相互间保持1m的距离。
(1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88)第3.17.1条:营养厨房严禁设在有传染病科的病房楼内。
(15)《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88)第3.17.4条:焚毁炉应有消烟除尘的措施。
10)住宅及宿舍
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入大量资金、土地和材料等资源。因此,合理使用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提高住宅设计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5.1.1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5.3.3条: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5.4.4条: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4)《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5.5.2条: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5.5.3条: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5.6.2条: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5.6.3条: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6)《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5.8.1条: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7)《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1.1条: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1.2条: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 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1.3条: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8)《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2.1条: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2.1条:十层及十层以上但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2.1条: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2.1条: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2.1条: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9)《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3.1条: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装饰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3.2条: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3.5条: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爬的措施。
(10)《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4.1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设置电梯:
①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
②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
③底层做架空层或储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
④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4.7条: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邻兼起居的卧室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的构造措施。
(1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5.2条: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的公共出入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1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6.1条: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①建筑入口;
②入口平台;
③候梯厅;
④公共走道。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6.2条:住宅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有轮椅坡道和扶手;
②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9-19的规定。
表9-19 坡道的坡度
③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m;
④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墙面宽度;
⑤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⑥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0.15m,并应以斜坡过渡。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6.3条: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七层以下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1.50m。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6.4条: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1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7.1条: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
(14)《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9.1条: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并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9.6条: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电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
(1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10.1条: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以及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10.4条: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16)《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7.1.1条: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7.1.3条: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天然采光;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7.1.5条: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
(17)《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7.2.1条: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7.2.3条: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18)《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7.3.1条:卧室、起居室(厅)内噪声级,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②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37dB;
③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7.3.2条: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分隔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应大于45dB;
②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tr)应大于51dB。
(19)《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7.4.1条:住宅的屋面、地面、外墙、外窗应采取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内的措施;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7.4.2条:住宅的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室内温度、湿度设计条件下不应出现结露。
(20)《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第4.2.6条: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第4.5.3条:楼梯门、楼梯及走道总宽度应按每层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m计算,且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20m,楼梯平台宽度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第4.5.5条:小学宿舍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楼梯扶手应采用竖向栏杆,且杆件间净宽不应大于0.11m。楼梯井净宽不应大于0.20m;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第4.5.6条:七层及七层以上宿舍或居室最高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大于21m时,应设置电梯。
9.2.7 建筑防火重要内容
1)多层建筑防火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5.1.9条:当多层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本规范第5.1.7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5.1.10条: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②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
③中庭应按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5.2.2条: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所、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小于等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执行。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其他变电所、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及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大于上述规定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和丁类厂房的规定执行。10kV以下的箱式变压器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第5.2.3条:燃油、燃气锅炉房防火间距应执行工业厂区(丁类)防火间距的规定。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6.0.1条: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7.1.1条: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物的基础或钢筋混凝土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轻质防火墙体可不受此限。
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底面基层。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高层厂房(仓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时,防火墙应高出不燃烧体屋面0.4m以上,高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屋面0.5m以上。其他情况时,防火墙可不高出屋面,但应砌至屋面结构层的底面。
(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7.1.4条:建筑物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如设置在转角附近,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2)高层建筑防火
(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2005年版)第3.0.1条: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
表9-20 高层建筑分类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2005年版)第3.0.8条:建筑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
②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0.80m的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
③建筑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2005年版)第4.1.4条: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2005年版)第4.1.9条:高层建筑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2005年版)第4.3.1条: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
(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2005年版)第5.2.1条:防火墙不宜设在U、L形等高层建筑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0m;当相邻一侧装有固定乙级防火窗时,距离可不限。
(7)《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2005年版)第5.2.3条: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8)《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2005年版)第5.2.8条: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m2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9)《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2005年版)第5.4.4条: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
(10)《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2005年版)第6.2.7条:除本规范第6.1.1条第6.1.1.1款的规定以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外的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他房间,通向屋顶的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
(1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2005年版)第6.3.3条: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②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m2;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m2。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m2;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m2。
③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④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
⑤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⑥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他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⑦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
⑧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⑨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电话,并应在首层设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⑩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00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1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2005年版)第7.5.1条:独立设置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消防水泵房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
(1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2005年版)第7.5.2条:当消防水泵房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宜直通室外。当设在地下室或其他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
3)内装修防火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1995)(2001年版)第3.4.1条:地下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如表9-21所示的规定。
表9-21 地下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注:地下民用建筑系指单层、多层、高层民用建筑的地下部分、单独建造在地下的民用建筑以及平战结合的地下人防工程。
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
(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1997)第5.3.3条:除敞开式汽车库、斜楼板式汽车库以外的多层、高层、地下汽车库,汽车坡道两侧应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的出入口应采用水幕、防火卷帘或设置甲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停车区隔开。当汽车库和汽车坡道上均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可不受此限。
(2)《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1997)第6.0.9条:汽车疏散坡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应小于7m。
(3)《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1997)第6.0.10条:两个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0m,毗邻设置应设防火隔墙。
5)中小学校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1986)第6.2.1条:教学楼走道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教学用房:内廊不应小于2100mm;外廊不应小于1800mm。
(2)行政及教师办公用房不应小于1500mm。
6)图书馆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1999)第6.2.1条:书库楼板不得任意开洞,提升设备的井道井壁(不含电梯)均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传递洞口应安装防火闸门。
7)剧场
(1)《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00)第8.1.1条: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舞台台口应设防火幕。超过800个座位的特等、甲等剧场及高层民用建筑中超过800个座位的剧场舞台台口宜设防火幕。
(2)《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00)第8.1.2条:舞台主台通向各处洞口均应设甲级防火门,或按本规范第8.3.2条规定设置水幕。
(3)《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00)第8.1.3条:舞台与后台部分的隔墙及舞台下部台仓的周围墙体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不燃烧体。
(4)《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00)第8.1.4条:舞台(包括主台、侧台、后舞台)内的天桥、渡桥码头、平台板、栅顶应采用不燃烧体,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
(5)《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00)第8.1.5条:变电间之高、低压配电室与舞台、侧台、后台相连时,必须设置面积不小于6m2的前室,并应设甲级防火门。
(6)《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00)第8.1.6条: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应设消防控制室,位置宜靠近舞台,并有对外的单独出入口,面积不应小于12m2。
(7)《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00)第8.1.7条:观众厅吊顶内的吸声、隔热、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观众厅(包括乐池)的天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不应低于A1级,当采用B1级装修材料时应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8.4.1条规定。
(8)《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00)第8.1.8条:剧场检修马道应采用不燃材料。
(9)《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00)第8.1.9条:观众厅及舞台内的灯光控制室、面光桥及耳光室各界面构造均采用不燃材料。
(10)《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00)第8.1.10条:舞台上部屋顶或侧墙上应设置通风排烟设施。当舞台高度小于12m时,可采用自然排烟,排烟窗的净面积不应小于主台地面面积的5%。排烟窗应避免因锈蚀或冰冻而无法开启。在设置自动开启装置的同时,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当舞台高度等于或大于12m时,应设机械排烟装置。
(11)《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00)第8.1.11条:舞台内严禁设置燃气加热装置,后台使用上述装置时,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并不应靠近服装室、道具间。
(12)《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00)第8.1.12条:当剧场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或毗连时,应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以防火墙隔开,并不得开门窗洞;当设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上下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13)《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00)第8.2.2条:观众厅出口门、疏散外门及后台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应设双扇门,净宽不小于1.40m,向疏散方向开启。
②紧靠门不应设门槛,设置踏步应在1.40m以外。
③严禁用推拉门、卷帘门、转门、折叠门、铁栅门。
④宜采用自动门闩,门洞上方应设疏散指示标志。
8)旅馆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1990)第4.0.4条:集中式旅馆的每一防火分区应设有独立的、通向地面或避难层的安全出口,并不得少于2个。
9)商店
(1)《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1988)第4.2.4条:大型百货商店、商场建筑物的营业层在五层以上时,宜设置直通屋顶平台的疏散楼梯间不少于2座,屋顶平台上无障碍物的避难面积不宜小于最大营业层建筑面积的50%。
(2)《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1988)第4.2.5条:商店营业部分疏散人数的计算,可按每层营业厅和为顾客服务用房的面积总数乘以换算系数(人/㎡)来确定。
①第一、二层,每层换算系数为0.85。
②第三层,换算系数为0.77。
③第四层及以上各层,每层换算系数为0.60 。
9.2.8 国家及地方法令、法规
1)国家法令、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七条。建筑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3)建设部关于建设领域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严禁采用淘汰的技术与产品的《技术与产品公告》。
2)地方法令、法规
各省市自行补充的法令、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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