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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行业管理

时间:2023-10-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就是以精干的政府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为主体,涵盖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的全局性管理。《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城市绿化条例》两部行政法规规定了我国园林绿化基本的行政管理体制。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2 园林绿化行业管理

本章导读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掌握我国园林绿化行业管理体制及管理机构组成、国家园林城市申报程序与评审办法和风景名胜区的申报程序与评审办法;熟悉风景园林行业内部管理、国家园林城市建设的情况及园林城市标准;了解园林绿化行业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园林绿化作为城市的基础设施,是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和城市环境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经济的日益繁荣,园林绿化事业的地位和社会需求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就是以精干的政府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为主体,涵盖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的全局性管理。城市园林绿化行业具有跨多部门和行业的工作性质,主要包括规划、设计、施工、养护、管理、服务、生产、科研和教育等环节,在国民经济中形成了独立的产业体系。同时又与城乡规划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以及园艺、育种、植保、林业、气象、水利、环保、环卫、文化、文物、旅游、商业、服务等事业发展密切相关或相包容,又具有一定的综合性。根据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02)的分类标准,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具有为其他产业与人民生活服务的性质,是城市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系统中的组成部分,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属于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工程勘查设计”,园林的维护和管养则属于公共设施管理业中的“城市绿化管理业”,属于第三产业。其中的园林树木、花卉和其他绿化材料的培育、养护属于农业中“园艺作物的种植”和林业中的“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具有第一产业特点。园林绿化施工及专用设备材料制造与建设业和制造业相似,有第二产业特点。

2.1 园林绿化行业管理机构

我国的园林绿化行业管理机构包括行政管理部门、事业管理机构和中介组织3种类型。

2.1.1 行政管理部门

行政管理是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事务的一种管理活动,也可以泛指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行政管理系统是一类组织系统,它是社会系统的一个重要分系统。现代行政管理多应用系统工程思想和方法,以减少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支出和浪费,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和效率。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1982年)和《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两部行政法规规定了我国园林绿化基本的行政管理体制。我国《城市绿化条例》第7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因此,我国的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可分为国家管理部门、省市级管理部门和县市(区)级管理机构三级。

1)国家管理部门

城市园林绿化由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宏观管理,城市建设司下设园林绿化处,主要职责为:负责研究拟定全国城市风景园林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规章;指导全国城市园林和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2)省市级管理部门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省(市)级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一般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或园林处负责,一种则是由省(市)绿化(园林)管理局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园林处)主要职责为:负责研究制定全省城市园林绿化政策法规、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改革措施;依法指导和管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主管全省风景名胜区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绿化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执行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的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各项定额。

城市绿化(园林)管理部门主要职责: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参与并协助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指导、监督城市绿化行政执法工作;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和绿地系统详细规划,负责编制并监督实施城市绿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城市重大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指导区(县)园林绿化工作;依法审定绿地设计方案;依法审查绿地内建设项目的立项和规划;负责制定并组织城市绿地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养护市场管理和资质管理;依法负责公园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园、风景名胜区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依法审批公园规划方案及其调整方案;审批风景名胜区规划方案及其调整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园、主题公园等场所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项目建设、安全操作、运行实施监督和管理;负责组织和协调城市重大建设项目中涉及园林绿化建设的配套项目管理工作;依法审核城市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中的绿化比例;协同有关部门实施园林绿化设计、施工的市场管理、资质管理和工程招投标管理;指导、监督园林绿化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参与制定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地方标准和园林绿化工程定额标准;制定古树名木保护等级标准,并组织资源调查;指导、检查、监督本市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制订城市园林绿化科技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开展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宣贯、评估和监督实施城市园林绿化专业技术标准;组织开展行业的重点科技项目攻关、技术引进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组织开展行业技术创新工作;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开展城市规划区生物多样性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订园林绿化行业职工教育培养规划;指导园林绿化行业职工队伍建设和专业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园林绿化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对城市绿化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指导城市园林绿化行业开展花展主题活动等公益性服务的经营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组织城市园林绿化宣传工作;组织城市园林绿化统计、成果普查、资源调查和档案管理工作等;负责城市绿化委员会的秘书处工作。

3)县市(区)级管理机构

县市级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一般也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由县市(区)建设或市政部门负责分管,一种则是独立成立县市(区)绿化(园林)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城市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本县市(区)的城市绿化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绿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各项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参与城市建设项目的会审,审核建设项目的绿化规划指标,参与城市建设项目和绿化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负责全市城市建设统计年报的汇总统计工作;负责绿化建设工程的移交工作;负责组织城市绿地设计(包括方案、施工图)方案的会审、审批;负责开展行业标准化的管理及科技成果推广工作;负责全市园林绿化企业单位的资质管理,绿化建设项目的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定额审定等工作的管理;负责城市古树名木的管理;负责审定迁移砍伐树木、临时使用和占用已建成绿地的许可;负责审核改变城市绿地性质的建设项目;监督落实异地绿化补偿与收缴绿化补偿费;指导、监督城市绿化养护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城市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指导绿化园林行业协会的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有关的城市绿化日常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的规划、建设与管理;负责协调新建公园规划的许可审批、公园内商业服务设施设置的许可审批、公园停闭、举办公园性活动的许可审批;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游乐园建设方案的审查,办理游乐园建设许可登记手续;负责协调公园(游乐园)内经营项目的审批与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道路和河道绿化带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各区县的城市绿化工作。

2.1.2 事业管理机构

1998年11月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是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的,包括一些有公务员工作的单位,是国家机构的分支。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是计划经济时期逐步建立并发展起来的,事业单位的组织与管理体制具有典型的计划特征:各类事业机构都为公立机构,资产都属国有;政府决定事业单位的设立、注销以及编制,并对事业单位的各种活动进行直接组织和管理;各类事业单位活动所需的各种经费都来自于政府拨款。

园林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作为整个国家事业管理体制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我国园林绿化事业管理机构可分为工程管理机构、执法管理机构和其他管理机构3类。

1)工程管理机构

(1)园林绿化工程交易管理部门

为积极探索园林绿化市场的运行规律,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园林绿化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促进园林绿化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规范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各地相继建立了园林绿化工程项目交易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发承包交易活动提供专业服务,包括发布招投标信息和其他应该公开的信息;提供交易场所、设施设备;设立服务区、导办区、抽取专家以及数据统计等。

在园林绿化工程的招标规模和招标范围方面,各地也有相应的规定。园林绿化工程的招标规模和范围随着地点和时间段不同而有所调整。例如,北京园林绿化工程交易招投标按下列情况执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园林绿化面积在2 000 m2以上的;园林规划设计、绿化养护、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苗木采购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3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 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全部(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2)园林绿化工程管理部门

一些城市为了加强对园林绿化企业和工程项目的管理相继成立了园林绿化工程管理部门。以上海为例,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站负责受理所辖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量在1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报建和施工许可证的申领;受理5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的合同备案;受理200万元以上园林绿化工程的招投标管理;负责对本市及外省市进沪园林绿化企业的日常管理,包括业绩登记和核销,安全、质量、遵纪守法的诚信记录,并办理诚信手册等。

(3)园林绿化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

负责对本市绿化工程办理安全和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对绿化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行为及实物质量进行抽查监督;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绿化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2)执法管理机构

城市园林绿化执法管理机构有政策法规处(科)、法制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园林绿化监察大队等。

(1)政策法规处(科)

政策法规处隶属于直辖市政府机构的一个综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拟订园林绿化行业法制工作规划和计划,协调、组织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查和报批;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和政务公开工作;综合管理本行业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和法制宣传教育;负责政策调研工作。

(2)法制科

城市的执法有专项执法和综合执法两类,因各地的需求不同而不同,这里指的是绿化专业执法,但综合执法是趋势。绿化管理部门的法制科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城市绿化管理各项监察执法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城市绿化管理综合整治和专项整治;负责城市绿化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和法制建设,承办受理执法监察过程中的群众来信、来访、投诉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执法队伍的培训。

(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整体协调和监督管理,按照统一管理、提高效能、权责一致和执法重心下移的原则,为了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建设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各地在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组建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一般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一个职能是行使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即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研究制定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参与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行政执法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查处违反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负责受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行政执法中的投诉案件,负责有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4)园林绿化监察机构

为加大绿化管理执法力度,理顺园林绿化管理行为,有些地方成立了园林绿化监察机构,主要负责处罚市所管辖的主干道、广场、公园、绿地中违反当地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贯彻执行城市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擅自改变城市规划预留绿地的性质及用途和侵占、损坏城市各类绿地、树木、花草、水体、植被、园林绿化设施以及任意砍伐树木、对古树名木管理不当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行使调查和取证权;负责对本市辖区范围内各类城市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单位的不规范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其他管理机构

(1)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技术指导机构

该机构是以园林绿化技术管理、指导与服务为主要职能的机构。技术指导主要包括:植物保护、古树名木管理、行道树及公共绿化养管、群众绿化等,提供园林绿化养护技术指导,并开展技术咨询、交流和科研活动。技术管理主要包括负责行业新材料、新品种、新工艺、新标准的收集与推广,负责植物保护预警系统管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技术服务包括提供植物保护技术、新优苗木品种、绿化养护配套、古树名木复壮、花卉展览策划等的技术、信息服务。技术培训包括负责实施举办各类园林绿化专业岗位培训、技能培训和职业培训。

(2)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机构

以与城市园林绿化相匹配的公益性、应用性研究为主要职能的科学研究机构。一般从事园林生态、湿地园林、园林介质、园林质量检测、新优植物引种培育、有害生物预测预报、介质肥料配制、花卉生物技术研究、园林科技信息等应用性开发工作。

(3)公园管理部门

以负责公园设施管理与维护、公园绿地管理、公园游览与娱乐项目组织管理、动物繁育与饲养、植物栽培与养护、公众绿化科普宣传等为职能,为市民提供休闲场所,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机构。

2.1.3 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在市场经济运行中,中介机构作为政府、市场、企业之间联系的纽带,具有政府行政管理不可替代的作用。协会可以利用其组织优势和组织效率,为政府提供准确的行业信息,协助政府实施园林行业扶持政策,行业协会还可以通过与国内企业的沟通,协调园林产品国内国际市场价格,加强与国际联系,帮助行业开拓国际市场,拓展生存空间。我国园林绿化的中介机构有风景园林学会、园林绿化行业协会、公园协会和插花花艺协会4类。风景园林学会以学术研究为主要目的,如挂靠于住建部的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1)风景园林学会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Chinese Society of Landscape Architecture,CHSLA)是由中国风景园林工作者自愿组成,经国家民政部正式登记注册的学术性、科普性、非盈利性的全国性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国际风景园林师联合会(IFLA)成员。1989年11月在杭州正式成立,办事机构设在北京。目前,学会有城市绿化专业委员会、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风景名胜专业委员会、园林植物与古树名木专业委员会、植物保护专业委员会、经济与管理专业委员会、菊花研究专业委员会、信息专业委员会8个专业委员会;花卉盆景分会、园林工程分会2个分会;设有中国园林杂志社和北京中国风景园林规划设计中心2个经济实体;主办《中国园林》等刊物。

风景园林学会是产、学、研机构联系科技人员的桥梁纽带,是所在地风景园林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学科领域包括园林、城市绿化、风景名胜和大地景观。专业范围包括风景园林历史和艺术理论、园林规划设计、园林建筑、园林工程、园林植物、园囿动物、园林艺术和美学、风景园林法规、经济和管理等方面。

(1)风景园林学会的宗旨

组织和团结全市风景园林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致力于保护和发展本地区风景名胜和历史资源,并继承发扬传统艺术、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更好地为本地区风景园林事业作出贡献。

(2)风景园林学会的原则

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

(3)风景园林学会的管理

接受行业业务主管单位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和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4)风景园林学会的职责范围

开展风景园林学术交流活动;传播先进技术,普及科学技术与专业知识;编辑出版学术书刊和科普读物;参与风景园林重大项目、发展战略的重要决策论证、咨询,接受委托进行有关风景园林项目研究、成果鉴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和专业技术标准、规范的编审工作;开展对青少年风景园林科技普及活动,向社会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关注会员业务水平的提高,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和学术研讨活动;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促进民间国际科技合作,维护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反映其意见和要求,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交流、科普活动等方面的优秀科技工作者;举办或参与有关风景园林行业的展览和专业信息的传播。

(5)会员入会条件

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入会的个人会员,需要具备下列条件: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单位会员须为本区域独立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教学单位和学术团体。

2)园林绿化行业协会

园林绿化行业协会是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精神组建,中国园林绿化行业协会是由全国各地区、各部门从事城市绿化工程相关的设计、施工、养护、咨询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行业组织,经国家批准注册登记的全国性非赢利社会团体。

(1)园林绿化行业协会的宗旨

园林绿化行业协会的登记主管机关是社会团体管理局,同时接受上级单位和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做好“双向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会以服务为宗旨,把为会员单位服务作为协会首要工作。同时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完善内部结构,建立健全公平、民主的运行机制。

(2)园林绿化行业协会的职责范围

组织研究探讨园林绿化企业改革发展的理论与实践,协助政府拟定行业发展规划、法规和政策;倾听和表达企业的心声,制定园林绿化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组织企业参与制定行业企业的技术、经济、管理等各种标准,以及标准的贯彻实施;组织行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业技术培训;组织会员企业之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开展行业技术、管理、质量的检查和评比活动,推动行业服务进步和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国内外园林绿化行业有关信息、资料的调查、征集、整理和分析,组织国内外园林绿化技术、管理、市场信息交流;拓展与国内外园林绿化行业的联系和沟通,开展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学习、考察和合作交流活动;组织技术协作公关、课题研究、成果推广、项目评估等活动,为会员单位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开展行业市场咨询、中介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市场运作、行业往来中出现的问题、矛盾和纠纷;编辑出版协会刊物、资料,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3)公园协会

公园协会又称公园行业协会,是以公园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行业自律组织,是推动公园经营和管理、提供行业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1)公园协会的宗旨

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公园行业的发展。

(2)公园协会的职责范围

围绕绿化主管部门的中心工作,协助主管部门对各公园贯彻执行园林绿化相关方针、政策、规划和计划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参与组织本地区绿化竞赛和创建星级公园的评比工作;组织和协调本地区公园参加本地区和全国性的园林绿化展览活动;组织会员参加中国公园协会和国际公园协会及康乐设施协会的活动;组织会员单位对本地区和全国各地行业相关的业务进行考察交流活动;发挥专业与人才资源优势,开展行业调研、学术研讨、课题研究及岗位技能培训、咨询服务。

4)插花花艺协会

插花花艺协会是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登记核准、具有法人资格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1)插花花艺协会的宗旨

弘扬民族文化、倡导高雅艺术、为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拉动花卉需求服务。

(2)插花花艺协会的职责范围

继承、研究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插花艺术;举办插花艺术展览、插花表演和插花技能培训活动,普及花卉科普知识;与国内外插花界进行学术交流,扩大视野,提高技艺,增进友谊;与花卉生产、经销单位紧密合作,共同形成花卉生产链,为经济建设服务;协助政府部门做好插花花艺职业标准的制定、培训和鉴定工作,培养插花人才,促进就业;编辑出版插花花艺书籍,画册等宣传资料,开展各项插花花艺咨询服务活动。

2.2 园林行业内部管理

2.2.1 行政技术管理

园林绿化行政技术管理可分为宏观控制和微观控制两方面。宏观控制包括投资计划控制、工程建设控制、建设市场控制、规划管理控制。微观控制的程序、建设规模限制等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园林绿化行政技术管理按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建设程序是指建设项目从设想、选择、评估、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投入使用整个建设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先后次序的法则。按照建设项目发展的内在联系和发展过程,建设程序分成若干阶段,这些发展阶段有严格的先后次序,不能任意颠倒,违反建设项目内在的发展规律。现阶段园林绿化建设项目从建设前期工作到投入使用一般要经历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决策、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文件、施工准备工作、组织施工和竣工验收等程序。

1)项目建议书审批

项目建议书是要求建设某一具体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基本建设程序中最初阶段的工作,是投资决策前对拟建项目的轮廓设想。项目建议书的主要作用是为了推荐一个拟进行建设的项目,论述其建设的必要性、技术的可行性和获利的可能性,供基本建设管理部门选择并确定是否进行下一步工作。项目建议书报经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可行性研究工作。

项目建议书首先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其主管部门报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和当地发展计划部门,由行业归口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审查意见(着重从资金来源、建设布局、资源合理利用、经济合理性、技术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初审),发展计划部门参考行业归口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根据国家规定的分级审批权限负责审、报批。凡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初审未通过的项目,发展计划部门不予审批。

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绿化项目(含政府性企业融资项目和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原则上必须进行项目建议书审批,对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可采用核准制。

项目建议书审批可依据建设项目资金来源,由省市、区县发展计划部门或其委托单位进行,也可依据项目投资规模分别由省市、区县发展计划部门或其委托单位进行。

2)规划选址意见书申领

新建、扩建以及需要改变原有土地使用性质的项目在上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向省市或区规划管理部门申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省市或区规划管理部门受理申报后,经审核同意并批复,同时核定设计范围,提出规划设计要求。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6个月。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新建、扩建项目需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各省市或区相关部门或局负责审批。

4)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审批

新建、扩建工程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向各省市相关行政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审批手续。

征收下列土地的,需由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 hm2的;其他土地超过70 hm2的。

5)环境影响报告审批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大型建设项目必须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根据建设内容和对环境影响程度,可以采取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报告书3种形式,审批单位为各省市、区县环保管理部门。凡单纯性园林项目和综合性园林项目中不涉及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只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对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有一定影响,但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风景园林建设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风景园林建设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书内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应有全面、详细的评价。

6)报建

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办理招标、承发包手续,设计和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任务。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应当办理项目报建。为主体工程配套的绿化工程项目,应提交主体工程项目报建表查验。

7)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1)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一经批准,即可着手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是指在项目决策前,通过对项目有关的工程、技术、经济等各方面条件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对各种可能的建设方案和技术方案进行比较论证,并对项目建成后的综合效益进行预测和评价的一种科学分析方法,由此考查项目技术上的先进性和适用性、经济上的合理性、建设的可能性和可行性。可行性研究是项目前期工作的最重要的内容,它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考察分析项目的可行性,其核心是研究项目是否必要建设,是否可能建设和如何进行建设的问题,其结论为投资者的最终决策提供直接的依据。因此,凡大中型园林绿化项目,都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其他项目有条件的也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编制设计文件和项目最终决策的重要依据。要求必须有相当的深度和准确性。承担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单位必须是经过资格审定的规划、设计和工程咨询单位,要有承担相应项目的资质。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评估后按项目审批权限由各级审批部门进行审批。同时要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公司进行评估。

(2)审批及有关要求

审批权限同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具备环境影响报告审批,其中新建、扩建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取得规划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意见。

8)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批

新建、扩建、对原平面布局进行较大调整的、新建建筑、对原有建筑进行扩建的项目都必须由各省市、区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前必须先取得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

已取得规划选址意见书的项目在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应向原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

10)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划拨申请

已取得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许可的项目在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应向各省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农转用土地划拨。

11)国有土地划拨

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性质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各省、市、区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国有土地划拨。

12)动拆迁许可证发放

新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到各省、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动拆迁许可证,未取得动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启动动迁工作,动拆迁应严格按照审批范围和内容实施。

13)核发建设项目用地批准书

建设单位在取得供地批文和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定金凭证(出让土地)、经各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审核签证的征地包干协议、拆迁许可证(包括委托拆迁配套等协议)、社保部门证明(征收土地)后,应向各省、市、区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用地批准书。

14)初步设计审批

设计过程划分为方案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初步设计的内容依项目的类型不同而有所变化,一般来说,它是项目的宏观设计,即项目的总体设计,它包括工程设计方案工程量及费用的概算。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是下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基础。根据审批权限,初步设计(包括项目概算)由发展计划部门委托投资项目评审中心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按照项目实际情况,由发展计划部门或会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详细设计)的主要内容是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绘制出正确、完整和尽可能详细的图纸。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版)的要求。

1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发放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向各省、市、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筑大修工程及改变原有外貌或者基本平面布局的装修工程;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大修工程;各城市内的主要道路或者在广场设置的城市雕塑工程。

16)施工、监理招投标

①下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招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单位,并实行监理制度: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外,均须实行招标投标。

③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管理其工程建设项目的能力。凡不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单位实施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④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总投资在3 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实施工程监理。

⑤招标投标项目应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⑥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初步设计和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获批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⑦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a.公开招标范围:全部由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大型工程建设项目。

b.邀请招标范围:项目资金由集体投资或集体、外商、私人资金超过总数50%以上。

c.直接发包范围:全部由外商和私人投资,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且工程总投资在3 000万元以下的;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经各省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不适宜招标或应急的工程建设项目。

17)合同备案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签订合同。合同价应与中标价一致,合同条款应与招标文件内容相吻合。总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时,应签订分包合同,并应得到建设单位的认可。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的约定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总包合同为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签订,可参照使用各省市工商局、园林绿化行业管理部门制订的《园林绿化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程建设项目参与各方签订的各类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合同实行合同登记制。施工总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合同实行合同备案制。建设单位应在签订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向各省市建筑建材业行政受理中心登记;签订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合同、施工总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以及施工总平面图和工程项目明细清单向各省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站登记备案,同时领取该项目的有关手册,交施工总包单位用于该项目的分包合同备案。合同登记备案实行网上申报。

18)报监

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登记备案后、开工前,向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备案手续。

19)施工许可证发放

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为主体工程配套的绿化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配套绿化工程不再办理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申办条件:已经办理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需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确定施工企业;已办理安全、质量监督备案;建设资金已落实;已办理外来务工人员综合保险。

2.2.2 园林工程管理

园林工程管理包括工程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两个过程。

1)园林工程施工管理

(1)工程发包和分包

①发包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单位不具备前款第3项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发包代理单位(以下简称发包代理单位)代理发包。

②建设工程勘察或者设计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发包:有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立项文件;有建设工程勘察或者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有设计要求说明书。

③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发包:初步设计方案已获批准;建设工程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以及有关技术资料;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项目发包给一个建设工程承包单位的,应当满足第2条规定。

④建设工程的发包分为招标发包、议标发包和直接发包。大型工程应当采用招标发包和投标承包方式。

⑤一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项目,可以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总承包;也可以将一个建设工程的勘察项目、设计项目、施工项目分别发包给承包单位总包。承包单位可以将部分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分包给其他设计或施工单位,但不得将承包的建设工程业务转包给他人。

(2)工程质量和安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和施工安全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当地建设工程地方标准的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标准的规定。设计中对选用的建筑材料、设备等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并提出质量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单位应当根据承发包合同的约定,负责建设工程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单位应当根据分包合同约定,负责本单位承接的施工业务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并接受施工总包单位的管理。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3)工程监理

工程监理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大、中型工程项目,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应该纳入工程建设监理范围。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

(4)财务监理

财务监理是以建设资金的运用为主线,以批准的概算为底线,对建设项目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投资监理和基建财务核算管理,保证建设资金合理、合法、正确使用,并在不降低项目使用功能和质量要求的基础上,尽可能降低造价的一种投资管理模式。政府性资金项目可由出资方决定是否委派财务监理,财务监理只对投资人负责,与项目管理单位无直接合同关系。

(5)文明施工

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加强文明施工管理,科学组织施工,控制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做好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6)清欠问题

政府性投资项目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施工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投标条件或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设立专门银行账号(工程建设账户),并将按合同约定的预付建设资金存入该账户。建设工程报建时,对存在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建设单位,应要求其提供由第三方资信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信报告。在施工招投标过程中,对存在拖欠工程款和建筑业外来从业者工资问题的投标单位,可要求其提供由第三方资信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信报告。在受理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时,应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审查。

2)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1)竣工验收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自查并向建设单位报送工程竣工报告;设计单位经检查后签发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经检查后签发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各方提交的相关报告和竣工资料后,在组织安排竣工验收的7个工作日前,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报告与资料,经质量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并做出工程质量合格与否的决定。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拆除绿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各省市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竣工验收备案

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竣工验收备案,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验收。备案机关经审查竣工验收资料齐全、有效、符合验收规定的发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3)档案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各省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2.2.3 城市绿化管理

各大中城市的绿化养护事务由当地的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一些地方由城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管理。

1)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管理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绿地和绿化种植保护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城市绿地和绿化种植的保护措施有:

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道路、建筑等施工需要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单位必须首先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其次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给予补偿后方可用地,最后,在临时用地期满后,必须恢复原貌,按期归还。

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因城市总体规划调整,确需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订调整规划,并须报经原规划审批单位批准后实施;禁止将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出租或用作抵押,禁止侵占公共绿地搞其他建设项目,禁止将公园绿地用于合资共建,城市国有土地成片出让时不应包括其中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应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落实补偿措施,根据占地规模报经规定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次占用城市绿地1 hm2以上的,必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规划用地手续。

2)城市绿化种植的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因建设或其他需要必须砍伐城市树木和毁坏绿化种植花草的,必须按规定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根据树木或绿化种植的花草价值和生态效益等综合价值加倍补偿。城市树木的大规模的更新,必须经专家论证签署意见后,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备案。

3)绿化设施的保护管理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对绿化设施的保护管理,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的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4)古树名木的管理

(1)古树名木的范围界定

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2)古树名木的管理体制

采用分级分部门管理体制,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3)古树名木保护的管理原则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和单位、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4)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措施

建立古树名木的确认、备案和档案措施;设立古树名木价值说明和保护标志;制订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管理责任制;实行建设工程对古树名木的避让、保护措施;严禁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严格特殊情况下的移植批准手续。

2.2.4 苗木生产管理

苗木生产绿地是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我国的苗木产销由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管理;花卉生产归口地方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管理。

生产绿地的布局需要综合考虑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结合,远期要建立的公园、植物园、动物园等绿地,均可作为近期的生产绿地。《园林城市标准》中“国家园林城市标准指标体系”中要求“生产绿地占建成区面积比率(%)不少于2%”,也就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绿地进行管理,满足城市绿化苗木的自给率。

2.3 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自1992年开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总结各地开展建设“园林城市”“花园城市”活动和全国城市综合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决定开展以建设“园林城市”为目标,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环境和整体素质的活动,出台了《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国家园林城市每两年评审一次,目前全国已有200多个城市(城区)获得“国家园林城市(城区)”的称号。

我国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相关制度和标准是逐步规范的。1997年,建设部提出了12条国家园林城市评选标准;2000年,建设部下发《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和《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在申报范围、程序上进行了规范性要求。2005年3月,为了更加全面科学地指导和规范国家园林城市的创建活动,引导城市建设的健康合理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专家对《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和《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进行了修订。2010年为了更好地开展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切实推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结合《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2010)的贯彻实施,再次对《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进行了修订。

2.3.1 国家园林城市申报程序

《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对园林城市的申报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时间、申报程序、申报材料、评审的组织管理、评审程序、评审结果公示、命名通报、复查管理方面作了规定。

1)申报范围

国家园林城市实行申报制,全国设市城市均可申报。

2)申报条件

城市人民政府制订了国家园林城市创建工作目标及规划,并实施3年以上;已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2010)进行等级评价并达到Ⅱ级以上(含Ⅱ级);已开展省级园林城市创建活动的,获省级园林城市称号2年以上;近3年内未发生破坏园林绿化成果、生态环境保护、城市市政建设、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恶性事件;城市园林绿化等级评价达到Ⅰ级,且获得国家园林城市命名不少于3年的城市可申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

3)申报时间

国家园林城市评审每两年开展一次,偶数年为申报年,奇数年为评审年。申报城市须在申报年的9月30日前将城市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及遥感测试基础资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建司。其他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评审年的3 月31日。

4)申报程序

由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城市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由省级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连同书面初审意见一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辖市的申报申请由城市人民政府直接报住房与城乡建设部。

5)申报材料

城市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及所在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城市概况(包括城市基础设施情况、城市环境状况等)及最新批准实施的《城市总体规划》、建成区范围图、城市绿地现状图、设区城市行政区划图;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说明、城市绿线图及媒体公示说明;城市园林绿化等级评价达标(Ⅱ级或Ⅱ级以上)自评材料[包括城市园林绿化等级评价表(见表2.1);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进行自评的综述;遥感测试基础资料(见表2.2)],遥感测试由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统一组织,并须在评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遥感测试数据处理分析,遥感测试基础资料一经上报,不得更改,特殊情况下确需调整,须报经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城建司同意;对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逐项说明材料及相关附件资料;国家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技术报告(文字材料及DVD音像片,其中DVD音像片时长不超过12分钟)。

表2.1 城市园林绿化等级评价表

续表

续表

注:1.定性项目的自评结果填“满足”或“不满足”,“满足”表示符合相应的等级标准要求;定量项目的自评结果直接填写数据。
2.城市园林绿化综合评价值、城市公园绿地功能性评价值、城市公园绿地景观性评价值、城市公园绿地文化性评价值、城市道路绿化评价值、城市容貌评价值等指标通过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进行评价;由专家组评价时,专家组原则上不少于5人,并至少含1位市政专家;专家组成员按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要求独立打分,结果取平均值。
城市人民政府(公章)
年 月 日

表2.2 城市园林绿化遥感测试基础资料内容与要求

续表

注:1.凡无特殊要求的,提交资料一律一式一份。
2.本表中涉及《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中的内容,均应与申报前一年《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相一致。

2.3.2 国家园林城市评审办法

根据2010年修订的《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建司负责组织建立国家园林城市专家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包括风景园林、市政、规划、住房等方面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国家园林城市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申报城市进行创建指导服务、审查申报材料、实地考查及综合评审。

1)评审的组织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建司负责组织建立国家园林城市专家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包括风景园林、市政、规划、住房等方面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国家园林城市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申报城市进行创建指导服务、审查申报材料、实地考查及综合评审。国家园林城市专家委员会每个成员原则上只限参加创建指导、材料审查、实地考查和综合评审中的一项工作。

2)评审程序

(1)材料审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建司负责从国家园林城市专家委员会中抽取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和遥感测试基础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2)问卷调查

对申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城市,须在实地考查前进行问卷调查。问卷调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组织,由专业社会调查机构具体实施,问卷调查分析报告须在实地考查10天前完成。调查问卷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活动的总体评价;对城市绿地数量、分布、功能等方面的评价;对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情况的评价;对城市人居生态环境状况的评价。

(3)实地考查

经过遥感测试达标的申报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建司组织专家考查组进行实地考查。实地考查采取既定线路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抽查主要针对遥感测试结果进行,抽查线路及内容由专家组组长确定。

申报城市至少应在专家考查组抵达前两天,在当地不少于两种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考查组工作时间、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便于考查组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专家考查组须在实地考查结束后一周内,将经考查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的书面考查意见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建司。

(4)综合评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建司负责组织召开国家园林城市综合评审会,从国家园林城市专家委员会中抽取评审委员,对申报城市的创建工作进行综合评审。参加综合评审会的评审委员不少于21人,且为奇数。

评审委员通过查看申报城市园林绿化等级评价材料、国家园林城市创建申报材料,观看创建工作技术报告DVD音像片,听取实地考查评估意见和综合评议等评审程序,对申报城市进行投票和打分,形成综合评审意见。实地考查专家组只负责汇报实地考查情况,不参与综合评审的投票打分。国家生态园林城市问卷调查综合得分占综合评审得分的40%。

3)评审结果公示

国家园林城市综合评审意见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后,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

4)命名通报

公示结束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审核通过的城市进行命名通报。对已命名的国家园林城市采取“城市自查、省级普查、部级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动态监管。省级普查每5年开展一次,部级抽查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凡抽查合格的,保留“国家园林城市”称号;抽查不合格的,将予以书面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将公告撤销其称号。

2.4 风景名胜区申报与评审办法

《风景名胜区条例》中所谓的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风景名胜区也称为风景区,海外的国家公园相当于我国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2.4.1 风景名胜区申报程序

我国的风景名胜区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1)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申报

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2)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申报

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2.4.2 风景名胜区评审办法

1)提交材料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

2)评审指标

(1)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评分标准》规定,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评审指标由资源价值、环境质量和管理状况3个部分组成,其下又分14项具体指标。根据各评审指标的重要程度,分别赋于一定的分值,总分100分。

①资源价值(70分):包括典型性(15分)、稀有性(15分)、丰富性(10分)、完整性(10 分)、科学文化价值(5分)、游憩价值(10分)、风景名胜区面积(5分)。

②环境质量(15分):包括植被覆盖率(6分)、环境污染程度(6分)、环境适宜性(3分)。

③管理状况(15分):包括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5分)、边界划定和土地权属(4分)、基础工作(3分)、管理条件(3分)。

根据《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评分表》总分得分小于60分或资源价值得分小于50分时,具有否决意义。

(2)省级风景名胜区

我国对于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评审没有国家标准,各省相应出台了地方性的法规来指导当地风景名胜区的申报与评审,如《浙江省省级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青海省省级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等。《湖南省省级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评分标准,其评审指标由资源价值、环境质量和管理状况3个部分组成,其下又分14项具体指标。根据各评审指标的重要程度,分别赋于一定的分值,总分100分。

①资源价值(70分)

a.典型性(15分):自然景观属省内同类型中最好的代表之一,或人文景观代表了区域历史文化的重要过程,提供了一种特有的见证或范例(10~15分);自然景观或人文景观代表了地区级水平(6~9分);景观特征不明显,缺乏代表性(0~5分)。

b.稀有性(15分):具有国内少有或省内唯一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或具有省珍稀、濒危生态系统、野生动植物种,具有一定规模或数量(10~15分);有在省内分布较少的、具有省级代表性的自然景观或文化遗迹(6~9分);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较为普通(0~5分)。

c.丰富性(10分):资源类型较丰富,景点数量多,并且组合关系良好,或具有良好的生物多样性特征(7~10分);景点数量较多,类型较少(4~6分);资源类型单调,景点数量较少(0~3分)。

d.完整性(10分):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保持历史原貌,人为干扰较少,且不构成明显影响(7~10分);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人为干扰明显,但可以恢复(3~6分);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受到明显破坏,且不可以恢复(0~2分)。

e.科学文化价值(5分):在科学研究、科学普及和历史文化方面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教育意义(5分);在科学研究、科学普及和历史文化方面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教育意义(3分);在科学研究、科学普及和历史文化方面学术研究和教育意义一般(1分)。

f.游憩价值(10分):风景名胜区在观光游览和休闲度假方面具有很高的利用价值,旅游开发条件良好,具有较大影响力(8~10分);在观光游览和休闲度假方面具有较高的开发利用价值,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5~7分);在观光游览和休闲度假方面价值一般,仅满足当地游客的旅游需要(3~4分)。

g.风景名胜区面积(5分):> 100 km2(5分);20~100 km2(3~4分);10~20 km2(2分)。

②环境质量(15分)

a.植被覆盖率(6分):风景名胜区植被覆盖率> 65%(6分);风景名胜区植被覆盖率45%~65%(3~5分);风景名胜区植被覆盖率30%~45%(1~3分)。

b.环境污染程度(6分):风景名胜区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土壤等均达到国家相关规范要求规定的一级标准(5~6分);符合国家规范要求(3~4分);主要指标符合国家规范要求(1~2 分)。

c.环境适宜性(3分):风景名胜区气候条件十分适宜于旅游活动,无自然灾害影响(3分);风景名胜区气候条件比较适宜于旅游活动(2分);一般(1分)。

③管理状况(15分)

a.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5分):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相应的管理职权,且专业技术人员占管理人员的比例≥20%(5分);已建立管理机构,但管理职权不太明确,管理力度较弱,不能有效行使统一管理职权(1~4分);尚未建立管理机构(0分)。

b.边界划定和土地权属(4分):边界清楚,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已获得全部土地使用权并领取了土地使用权属证(4分);边界清楚,虽有土地纠纷,但已达成解决协议,并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1~3分);边界不清,土地使用权属存在较大争议,且无法达成协议(0分)。

c.基础工作(3分):较系统掌握风景名胜区资源、环境本底,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档案资料,并能及时予以监测(3分);掌握或基本掌握风景名胜区资源、环境本底(1~2分);基础工作尚未开展(0分)。

d.管理条件(3分):具备较好的基础设施与适宜的旅游服务设施,包括较完备的办公、保护、科研、宣传教育、交通、通讯、生活用房设施(3分);基本具备管理所需的各项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1~2分);基本不具备管理所必须的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0分)。

根据《省级风景名胜区审查评分表》总分得分小于60分或资源价值得分小于50分时,具有否决意义。

思考题

1.简述园林绿化行业管理机构的组成。

2.简述国家园林城市申报程序与评审办法。

3.简述风景名胜区的申报程序与评审办法。

4.简述园林工程管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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