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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环境质量

时间:2024-10-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全省现有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站114个,其中内陆河流域36个、黄河流域64个、长江流域14个,分布在88水功能区,水功能区监测覆盖率为37.6%。根据水利部要求,2015年全国重要水功能区监测覆盖率应达到80%,我省现状水功能区监测覆盖率与水利部要求目标差距较大。评价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基本项目。

四、地表水环境质量

(一)评价范围

根据2010年全省地表水功能区常规水质监测站资料和2009年全省水功能区水质调查资料进行评价。

全省现有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站114个,其中内陆河流域36个、黄河流域64个、长江流域14个,分布在88水功能区,水功能区监测覆盖率为37.6%。根据水利部要求,2015年全国重要水功能区监测覆盖率应达到80%,我省现状水功能区监测覆盖率与水利部要求目标差距较大。

(二)评价项目

评价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基本项目。其中总氮不参与水功能区水质类别评价。评价项目分为必评项目和选评项目以及能代表当地水质特点的项目三个部分。

必评项目包括10项: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氨氮、溶解氧、汞、铅、镉、挥发酚、石油类、流量(河流类水功能区)或蓄水量(水库类水功能区)。

选评项目:根据本流域水污染特征,选择《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其他水质项目。

具有当地特点的水质项目,主要是指苦咸水地区选择的氟化物、硫酸盐、氯化物等3个项目。

(三)评价标准

水质评价标准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四)评价方法

按照《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SL 395-2007),采用单指标评价法(最差的项目赋全权,又称一票否决法),以各类地表水标准值作为水体是否超标的判定值(Ⅰ、Ⅱ、Ⅲ类水质定义为达标,Ⅳ、Ⅴ、劣Ⅴ类水质定义为超标),当出现不同类别的标准值相同的情况时,按最优类别确定水质类别。超标项目的超标倍数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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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Bi———某水质项目超标倍数;

Ci———某水质项目浓度,mg/L;

Si———某水质项目与水质管理目标对应的水质标准为评价标准限值,mg/L。

(五)评价结果

全省评价总河长13087.9km,其中,Ⅰ类水质河长3773.3km,占28.8%;Ⅱ类水质河长3103.2km,占23.7%;Ⅲ类水质河长2139.0km,占16.3%;Ⅳ类类水质河长1275.3km,占9.7%;Ⅴ类水质河长486.8km,占3.7%;劣Ⅴ类水质河长2310.3km,占17.3%。

内陆河流域评价总河长3440.0km,其中,Ⅰ类水质河长1349.0km,占39.2%;Ⅱ类水质河长1190.0km,占34.6%;Ⅲ类水质河长109.0km,占3.2%;Ⅳ类类水质河长608.0km,占17.7%;Ⅴ类水质河长52.0km,占1.5%;劣Ⅴ类水质河长132.0km,占3.8%。

黄河流域评价总河长7279.4km,其中,Ⅰ类水质河长2132.3km,占29.3%;Ⅱ类水质河长1142.2km,占15.7%;Ⅲ类水质河长749.5km,占10.3%;Ⅳ类类水质河长642.3km,占8.8%;Ⅴ类水质河长434.8km,占6.0%;劣Ⅴ类水质河长278.3km,占29.9%。

长江流域评价总河长2368.5km,其中,Ⅰ类水质河长292.0km,占12.3%;Ⅱ类水质河长771.0km,占32.6%;Ⅲ类水质河长1280.5km,占54.1%;Ⅳ类类水质河长25.0km,占1.1%。如表2-6、图2-1。

表2-6全省不同水质类别代表河长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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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全省河流现状水质类别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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