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安全生产条件具体有12项(有1项略)。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主要内容见第五条第(一)款: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2)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主要内容见第五条第(二)款: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配置
主要内容见第五条第(三)款: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管理人员考核
主要内容见第五条第(四)款: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考核
主要内容见第五条第(五)款: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安全教育培训
主要内容见第五条第(六)款: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7)安全生产保险
主要内容见第五条第(七)款: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8)场所、设施设备工艺管理
主要内容见第七条(一)至(十一)条款:
(一)油气井、站、罐、库、管道等油气场所应当设立明显的严禁烟火安全标志,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安装防雷防静电装置,以及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二)油气井、站、罐、库、管道等油气场所扩建、改建及检修、维修需要动火作业的,必须达到动火条件、办理动火手续、落实安全措施,方可动火;
(三)油气厂、站、库内应当装设安全排泄放空装置,放空火炬和点火装置安全可靠,油气进出的总管汇应当装设紧急切断阀;
(四)油气储罐应当装设阻火器、机械呼吸阀和液压安全阀,四周应当设防火堤,进出口管道处应当设金属软连接;
(五)石油专用容器、专用湿蒸汽发生器、加热炉、锅炉上的安全阀、压力表等应当安装齐全,性能良好,并定期检验;
(六)油气厂、站、库的消防道路、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应当按《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规定执行;
(七)输油气管道与重要设施之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持安全距离,并在适当位置安装截断阀;
(八)石油物探作业中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
(九)石油天然气钻井作业,应当进行井控设计,安装井控装置,制定并落实井控措施;
(十)具有自喷能力的油气井进行测井、射孔、试油气、压裂、酸化和修井作业时,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压井和安装地面流程,换装好与施工要求相适应的井口装置,并经试压合格;
(十一)含硫化氢的天然气田开发前应当进行评估、勘测。含硫化氢的油气井进行钻井、试油气和采油气作业必须使用防硫工具、井下工具、井口装置和地面流程,并采取其他防止硫化氢危害的技术措施和保护措施。
(9)职业危害防治和劳保及其用品管理
主要内容见第五条第(八)款: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主要内容见第五条第(九)款: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重大危险源监控与预案
主要内容见第五条第(十)、(十一)款:对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露天边坡、人员提升设备、尾矿库、排土场、爆破器材库等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登记档案和检测、评估报告及监控措施。
(12)应急救援预案
主要内容见第五条第(十二)、(十三)款:制订井喷失控、中毒窒息、边坡坍塌、冒顶片帮、透水及坠井等各种事故以及采矿诱发地质灾害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13)法律法规其他规定
略(未见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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