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5 金属与非金属露天矿山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安全生产条件
金属与非金属露天矿山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安全生产条件具体有12项(有1项略)。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主要内容见第五条第(一)款: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2)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主要内容见第五条第(二)款: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配置
主要内容见第五条第(三)款: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管理人员考核
主要内容见第五条第(四)款: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考核
主要内容见第五条第(五)款: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安全教育培训
主要内容见第五条第(六)款: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7)安全生产保险
主要内容见第五条第(七)款: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8)场所、设施设备工艺管理
主要内容见第九条第(一)至(八)款:
(一)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附图。图纸包括地质地形图、采场工程平面布置图和采场剖面图;
(二)露天矿山应当采剥并举、剥离先行并由上而下分台阶开采,严禁掏采;
(三)台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其中最大开采高度小于50米、年开采总量小于50万吨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自上而下分层、按顺序开采,分层高度根据岩性确定,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6米,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20米;
(四)爆破器材管理、爆破安全距离和爆破作业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
(五)危险性较大的矿用起重、运输、提升、排水等机械设备应当有定期检验报告,且该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内;
(六)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等处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深凹露天采场有专用防洪设施;
(七)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平台宽度,以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高度,应当符合设计规定;
(八)排土场有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
(9)职业危害防治和劳保及其用品管理
主要内容见第五条第(八)款: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主要内容见第五条第(九)款: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重大危险源监控与预案
主要内容见第五条第(十)、(十一)款:对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露天边坡、人员提升设备、尾矿库、排土场、爆破器材库等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登记档案和检测、评估报告及监控措施。
(12)应急救援预案
主要内容见第五条第(十二)、(十三)款:制订井喷失控、中毒窒息、边坡坍塌、冒顶片帮、透水及坠井等各种事故以及采矿诱发地质灾害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13)法律法规其他规定
略(未见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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