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具体有12项(有1项略)。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主要内容见第四条第(一)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主要内容见第四条第(二)款: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配置
主要内容见第四条第(三)款: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管理人员考核
主要内容见第四条第(四)款: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考核
主要内容见第四条第(五)款: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安全教育培训
主要内容见第四条第(六)款: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安全生产保险
主要内容见第四条第(七)款: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场所、设施设备工艺管理
主要内容见第四条第(八)款: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职业危害防治和劳保及其用品管理
主要内容见第四条第(九)款: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略(未见具体要求)。
(11)重大危险源监控与预案
主要内容见第四条第(十)款: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应急救援预案
主要内容见第四条第(十一)款: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法律法规其他规定
主要内容见第四条第(十二)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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