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具体有12项(有1项略)。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主要内容见第五条:
①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②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
③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法)和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作业安全规程。
(2)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主要内容见第六条: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配置
主要内容见第七条: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管理人员考核
主要内容见第八条: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考核
主要内容见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安全教育培训
主要内容见第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7)安全生产保险
主要内容见第十一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场所、设施设备工艺管理
主要内容见第十二条:
(一)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划和布局;
(二)在设区的市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①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②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③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④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⑤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⑦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五)不得采用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
(六)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
(七)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9)职业危害防治和劳保及其用品管理
主要内容见第十三条:
①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②对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应当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定期检测、检查,并建立重大危险源检测、检查档案。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主要内容见第十四条: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重大危险源监控与预案
主要内容见第十五条: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辨识、确定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
(12)应急救援预案
主要内容见第十六条: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有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
(三)大型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有专职消防队,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有义务消防队;
(四)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法律法规其他规定
略(未见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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