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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机构与评价人员的评价行为

时间:2024-10-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机构与评价人员的管理是确保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工作健康稳定发展的关键。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时,评价小组成员均应对各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价,提出个人的评价意见。评为不合格等次或连续两年评为基本合格的评价机构或评价员不得从事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工作。对于严重违纪的评价机构或评价员,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管理机构有权做出暂停评价工作或撤销评价资格的处罚决定。

◆6.6.3 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机构与评价人员的评价行为

加强对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机构与评价人员的管理是确保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工作健康稳定发展的关键。为加强对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机构与评价人员的管理,笔者认为应对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管理机构与评价人员提出如下的具体管理要求。

1)评价管理组织

应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某一部门(如安全协会等形式的组织)负责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机构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制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计划,并监督实施。

(2)审核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与安全生产条件评价人员(以下简称评价人员)的资格,并进行登记。

(3)组织开展评价机构与评价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

(4)发布安全生产条件评价信息。

(5)协助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工作。

(6)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并定期向其汇报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管理工作。

2)评价工作方式

(1)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应由符合条件的评价机构及具备相应评价能力的高、中、初级评价员组成的评价小组进行评价。

(2)实施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前,评价机构应针对评价对象成立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小组,每次评价前应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备案。评价小组成员应不少于3人,其中高、中级评价员均不少于1人。评价小组的组长应由高级评价员担任。

(3)评价内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评价规范标准的要求,评价结果应体现公平、公正、科学、客观的原则。

(4)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时,评价小组成员均应对各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价,提出个人的评价意见。评价意见应综合评价小组各成员的意见。

(5)评价机构依据评价意见及评价结果,出具评价报告。

3)评价机构设置

评价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正式注册的安全生产评价机构或安全生产咨询机构。

(2)具有承担安全生产评价风险能力,注册资金应满足抗风险的需求。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条件的评价制度和评价程序,评价程序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4)具有一定数量的安全生产条件评价专、兼职评价员。专职评价人员人数应不少于实际工作开展的需要。

(5)有良好的信誉,能主动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4)评价人员要求

(1)基本条件

①高级评价员应当具有相应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从事行业安全生产管理10年以上,有良好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业绩。

②中级评价员应当具有相应管理专业的中级职称,从事行业安全生产管理5年以上,有良好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业绩。

③初级评价员应当具有相应管理专业的初级职称,从事行业安全生产管理3年以上,有良好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业绩。

(2)任用要求

①评价员应培训考核合格,并在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管理机构注册备案。

②评价员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以后,还应每年参加一定学时的安全生产管理及有关标准、规范的新知识培训。

③评价员应参加每年度的业务能力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任职。

5)考核管理措施

(1)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管理机构应每年度对评价机构及评价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评为不合格等次或连续两年评为基本合格的评价机构或评价员不得从事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工作。

(2)对于严重违纪的评价机构或评价员,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管理机构有权做出暂停评价工作或撤销评价资格的处罚决定。

(3)考核由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管理机构组织,聘请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和部分受评单位代表参加。

(4)考核采取民主评议、抽样调查和实际业绩考核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其主要内容有:

①民主评议:根据各方反馈意见(含受评单位的反馈意见)考核评价行为和评价水平。

②抽样考核:采取抽查受评单位、抽查评价原始资料或调查相关人员,考核评价真实性和评价操作水平。

③业绩考核:根据完成工作任务比例、评价资料规范性以及资料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和遵守情况,考核工作量和评价质量。

(5)具体考核标准由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管理机构根据每年度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工作的实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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