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法律规定以及安全生产法规,燃气企业应当制订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的安全管理制度,一般情况下,燃气企业需要制订以下安全管理制度(以某城市燃气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为例)。
2.4.1 安全例会制度
1)安全例会制度及形式
①定期安全工作会。
②不定期安全工作会。
2)安全会议内容
①贯彻、传达上级安全生产、交通、消防工作指示精神,研究、布置各项安全工作。
②对事故进行讨论、分析,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并制订改进和预防措施。
③重大节日、重大会议、重大活动前对安全工作进行重点部署。
④研究、讨论隐患的整改方案,提出解决意见。
⑤学习、交流先进的安全工作经验。
3)会议要求
①会议由安全主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担任会议主持人,并专人记录。
②会议参加人数、会议内容要有详细、准确的记录,与会人员要签字。
③召开传达上级安全指示精神的会议,如有缺席人员,要记录在案,并在会后保证传达到位。
4)时间安排
①定期安全工作会时间安排。
②公司级安全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③所、厂(包括三产单位)安全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④队(站)、班组安全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两次。
⑤不定期安全工作会时间安排。
⑥在重大节日、重大会议、重大活动、重大作业前都要召开安全会议。
⑦遇重大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相关单位、相关部门都要立即组织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整改措施及处理意见,并按“四定,四不推”的原则予以解决。
⑧上级紧急传达安全工作指示精神和安全生产部署时,要立即召开安全会议,传达指示精神,落实部署。
2.4.2 安全教育制度
1)新职工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制度
(1)一级教育
新职工进入公司,由公司进行一级安全教育,学时不得少于8学时,主要内容包括:①燃气的基本知识;
②公司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
③公司生产工作特点和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
④劳动保护和消防的基本常识;
⑤本行业典型事故案例。
(2)二级教育
新职工分配到各科室或各基层单位,由各科室或各基层单位进行二级安全教育,学时不得少于8学时,主要内容包括:
①本单位的生产工作特点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②本部门主要生产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③本部门各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各项本单位的各项应急预案;
④劳动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设施的使用方法;
⑤本部门以往发生的事故案例。
(3)三级教育
新职工分配到班组,由班组根据本工种的情况与特点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学时不得少于8学时,主要内容包括:
①新职工所担任的工作任务和岗位纪律;
②完成本岗位工作所需掌握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③本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④本岗位的设备性能和安全技术知识;
⑤本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法。
新职工经过班组安全教育后,在实习期内,应指定技术熟练的职工带领其工作。
(4)新职工经过安全教育后应填写《职工安全教育登记卡》,经本人签字及各级教育人签字后存入安全教育档案。未经三级安全教育的职工不得上岗工作。
2)转岗职工安全教育制度
转岗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班组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参照三级教育。考试合格后经上一级主管领导批准方可上岗。
3)新设备、新工艺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制度
采用新设备、新工艺,投产前应由安全技术部门拟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组织操作人员学习掌握新设备、新工艺的安全技术特性和安全防护措施,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4)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制度
①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电气焊工、司炉工、水质化验员、起重机械工、叉车驾驶员、压力容器操作工等,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取证后,方准上岗操作,并定期参加复审。
②对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公司及各基层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项安全教育。
③压缩机工、燃气调压工、管线运行工、开孔封堵机械操作员、测量工、直燃机工为公司重点工种,由劳人科组织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相关专业部门和单位具体实施,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操作。
5)经常性安全教育制度
经常性安全教育由各科室、各单位负责组织,每两周1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主要活动内容包括:
①对本科室、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总结。
②学习上级的安全生产工作精神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
③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④组织安全知识竞赛,开展对内、对外的安全宣传活动。
⑤组织事故应急演练。
⑥组织职工进行自救、互救、逃生等方面知识的学习。
6)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①公司每年定期对专、兼职安全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技术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燃气常识、消防常识、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规、自我保护及救护常识等。
②公司每年对专、兼职安全员进行上岗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担任专职、兼职安全员。
③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组织各单位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7)全员安全上岗操作证制度
①公司对所有职工按岗位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本岗位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等。
②职工考试合格取得“安全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③新职工经过考核,取得“安全上岗证”后方可上岗。职工转岗前要进行安全培训,取得新岗位的“安全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④公司每年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上岗证复审考试,复审考试不合格的职工,收回“安全上岗证”,不得上岗。
8)外来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制度
外来施工人员上岗前必须由用工单位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燃气常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技术规程》、消防知识和灭火设施及器材的使用、事故现场的逃生自救、交通安全教育、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内容。上岗前必须进行考试,合格后方可录用。单位要建立外来施工人员个人教育档案,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将考试成绩和安全教育情况记录在教育档案中。考试及安全教育记录要有本人签字。
9)典型事故案例教育制度
①典型事故案例包括:公司历年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及国内外相关行业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和典型事故。
②典型事故案例资料由公司安全科和发生事故的基层单位负责收集,公司安全科分析汇总,每年编制《事故案例汇编》,下发各基层单位。
③典型事故案例教育由公司安全科和各单位安全部门负责组织,针对各类典型事故案例进行分析和总结,以达到增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目的。
2.4.3 安全检查制度
1)日常安全检查制度
日常检查是指公司、各单位、各科室按周期进行综合安全检查。(1)检查周期
①公司每季度组织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②所(厂)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③队(站)、班组每两星期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2)检查内容
①按照安全管理体系中的《安全控制点检查明细表》进行检查。
②检查各项安全指标完成情况。
③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安全工作、安全职责、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2)专项安全检查制度
专项安全检查是指公司、各单位、各科室根据不同时期的特定要求进行的单项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①每年六月进行夏季“六防(防汛、防触电、防雷击、防暑降温、防火、防止食物中毒)”安全检查。
②每年十一月进行冬季“六防(防火、防冻、防煤气中毒、防风、防坠物、防滑)”安全检查。
③冬季进行采暖设备的安全检查。
④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检查。
⑤临时用火用电设备的安全检查。
⑥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检查。
3)重大政治活动、节假日安全检查制度
公司和各单位在每年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和“两会”等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前应进行安全检查。
检查以各单位自检、自查为主,由各单位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
公司对各单位进行抽检。
检查内容及要求:
①对保驾区域及周围200 m内的燃气管线、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②协助自管户(保驾单位)对燃气管线、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③对燃气管线进行打孔测漏,同时检查管线两侧各5 m范围内的相邻其他井室或地下设施内有无燃气浓度。
④对保驾预案中相关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及急抢修队伍的备勤情况进行检查。
⑤对保驾值班情况进行检查。
4)作业现场安全检查制度
①作业单位应设专人在作业前、作业中、作业后进行安全检查,公司安全科对作业现场进行抽查。
②作业现场安全检查的内容参照《安全操作规程》中对作业现场的要求。
5)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详细作业细则
①危险作业范围
②危险作业的分类
③对危险作业的要求
④危险作业方案及内容
作业方案由作业单位拟定,内容包括:
a.作业任务和具体内容;
b.作业的具体部位,画草图说明(包括局部放大样图);
c.作业的准备工作;
d.作业的降压范围,加盲板的位置,吹扫置换的方式,燃气放散点位置,具体作业步骤;
e.作业的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
f.作业的人员安排,包括现场指挥、安全监护人、作业人员分工及工作要求。
(2)危险作业审批程序
①一类危险作业范围内的动火作业:
a.一类危险作业范围内的动火作业,由作业单位与作业区域所属管网管理所或各输配厂联系作业配合,拟定作业方案。
b.作业方案由作业单位领导审核,送交分公司分公司办公室,由办公室组织技术科、安全科、调度室、计划科、工程科传阅、会签,报分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c.由计划科组织分公司有关科室、作业单位及配合单位进行方案交底。作业单位和配合单位根据分公司交底会要求各自向参加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并做交底记录。
d.由安全科签发动火证,作业单位持方案及动火证实施作业,并负责现场作业指挥,有关科室监护作业实施。
②一类危险作业范围内的非动火作业:一类危险作业范围内的非动火作业中高压及次高压A管线的跨区域通气作业由技术科制订作业方案,其他作业由管网管理所或输配厂制订作业方案,所、厂领导审定签字后,报分公司技术、调度、安全等部门审定,并进行方案交底后,由分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③二类危险作业。
④二类危险作业范围内的动火作业:
a.在二类危险作业范围内的动火作业由作业单位与作业区域所属管网管理所或各输配厂联系作业配合,拟定作业方案。
b.作业方案由作业单位领导审批。
c.相关作业单位根据作业方案要求向参加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d.由管网管理所或输配厂签发动火证,作业单位持方案及动火证实施作业,并负责现场作业指挥,相关单位领导及其他人员到场配合作业实施。
⑤二类危险作业范围内的非动火作业:由管网管理所或输配厂制订作业方案,所、厂领导审批,并向参与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方可实施作业。
⑥紧急状态下危险作业:紧急状态下危险作业,根据作业部位与性质,由属地管网管理所或输配厂与相关单位协商后制订抢险方案,用非书面的形式向公司领导和相关科室请示,经批准后方准执行。
⑦危险作业时间要求:危险作业要在动火证和作业方案所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如因故改期、改变方案的,要另行办理审批手续。
(3)危险作业动火证管理制度
①动火证管理执行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文件(1988)防安字14号《关于加强电气焊割防火管理的通知》和京防安字(81)002号印发公安部《电气焊割防火安全要求》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
②动火证的级别划分。
a.一级动火证,正面印有双红杠,背面印有动火安全措施,由分公司安全科审核发放。
b.二级动火证,正面印有单红杠,背面印有动火安全措施,由管网管理所和输配厂安技股审核发放。
③动火作业范围的划分:
a.一级动火作业范围:
·燃气调压站站房(调压箱)内动火作业;
·输配厂生产区内动火作业;
·接切线作业中的次高压A管线机械和手工作业,次高压B及中压DN300(含)以上管线的手工作业。
b.二级动火作业范围:
·燃气调压站站房外、围墙内的动火作业;
·输配厂内非生产区的动火作业;
·接切线作业中的次高压B管线的机械作业,中压管线的机械作业、中压DN300(不含)以下的手工作业,低压管线机械和手工作业。
④动火证的审核发放:
a.动火作业必须在作业方案中注明动火的具体部位(附示意图标明每一处动火点位置)、作业的安全措施、作业的现场指挥人、每一处动火点的安全负责人、监护人、动火人以及作业时间。
b.一级动火作业的方案经分公司技术科、安全科、计划科、调度室、工程科等有关科室及主管领导会签、审批后,由安全科签发一级动火证。
c.二级动火作业的方案经管网所及输配厂安全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安技股(生产办)签发二级动火证。
d.动火证仅限于分公司的施工作业现场使用,动火证必须由相应级别安全管理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或本部门)公章方可生效。
e.动火证必须配合作业方案使用,单独使用无效。
f.动火证必须注明使用的有效时间、有效地点(部位)、动火单位、动火人、动火负责人、监护人、动火方式、动火安全措施、动火安全措施审批人、动火批准人。
g.根据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动火证不得连续使用,每次动火都应申报(一次使用不得超过24小时)。工程连续施工时,应在每次动火作业前一天申报动火证。
h.遇抢修抢险作业,安全科、安技股(生产办)需携带动火证赴事故现场。根据作业部位与性质,由属地管网管理所或输配厂与相关单位协商后制订抢险方案,用非书面的形式向分公司领导和相关科室请示,经批准后,方可开具动火证。
6)事故等级划分制度
(1)生产责任事故
①生产责任事故范围:因失职、渎职、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的燃气管网停气或超压供气事故,燃气管道或设备损坏及由此引起的漏气、着火、爆炸、中毒事故,燃气储罐负压或超压事故,施工塌方,各种工程机械和电气设备事故等。
②等级划分:
a.一般事故:
·燃气管线设备损坏及误操作引起燃气泄漏,未引起着火爆炸等次生灾害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事故;
·居民用户停气1000户以下(含),或停气时间未超过24小时的事故;
·未影响用户的短时间超压事故;
·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设备损坏的塌方事故;
·供电设备或电气短路、断路,影响生产不足半日,未造成次生灾害的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下(含)的事故。
b.重大事故:
·燃气管线设备损坏及误操作引起燃气泄漏,导致着火、爆炸等次生灾害的事故;
·居民用户停气1000户以上30000户以下(含),或居民用户停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事故;
·重点用户或工业企业停气12小时以下的事故;
·居民用户超压500户以下(含),未造成用户重大损失的事故;
·供电设备或电气短路、断路,影响生产半日以上,或引起着火、爆炸等次生灾害的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的事故。
c.特大事故:
·管线、主要设备严重损坏,引发大范围着火、爆炸的事故;
·居民用户停气30000户以上,且居民用户停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事故;
·重点用户或工业企业停气12小时以上的事故;
·居民用户超压500户以上,造成用户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事故。
(2)生产安全事故
①生产安全事故范围
本企业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窒息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窒息事故。
②等级划分:
a.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无死亡;重伤5人以下(不含);造成人员轻伤。
b.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死亡3人以下(不含);重伤5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死亡、重伤5人以上(含),10人以下(不含)。
c.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
(3)火灾事故
①火灾事故范围:生产设备、站房、机动车辆、仓库、办公室着火等。
②等级划分:
a.一般事故: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死亡3人以下(不含);重伤10人以下(不含);死亡、重伤10人以下(不含)。
b.重大事故: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重伤10人以上,20人以下(不含);死亡、重伤10人以上,20人以下(不含)。
c.特大事故: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死亡10人以上;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
(4)交通责任事故
①交通责任事故范围: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交通事故。
②等级划分:
a.轻微事故: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经济损失机动车事故1000元以下;非机动车事故200元以下。
b.一般事故: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轻伤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3万元以下;非机动车事故经济损失200元以上。
c.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事故。
d.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1人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经济损失6万元以上。
2.4.4 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1)生产区安全管理制度
①运行人员必须熟知生产区内各种生产设备的性能及使用要求,熟练掌握各种灭火设施及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经培训合格后方准上岗。
②行人员要根据本岗位工作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③行人员应按运行周期对生产区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迅速上报厂领导。
④进入生产区人员不得携带火种。非本单位人员进入生产区,必须经厂领导批准,按规定登记并由有关人员陪同;非本单位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动用生产区内的任何设备。
⑤生产区内作业应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动火证管理制度》办理审批、动火手续。作业过程中,如有外来人员在生产区内施工,施工现场必须有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护。
⑥生产区内的燃气设备及管线应保持完好,无燃气泄漏。压力容器应建档,并定期检验。
⑦生产区内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等安全附件应保持完好,并在校验合格期之内。
⑧生产区内避雷设施应保持完好,并进行定期检测,将检测报告存档。
⑨生产区内的监控摄像、边界报警等技防设施应完好有效。
⑩生产区内的消防系统应保持灵敏有效,按照《消防器材配置管理制度》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生产区内严禁烟火,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要经常清理生产区的杂草、杂物。
球罐及过滤器排污所产生的污物应妥善处理,避免污染环境。
车辆进入生产区必须安装防火帽,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2)主控室安全管理制度
①运行人员在主控室工作必须穿工作服、工作鞋,工作期间必须坚守岗位,严格履行主控室岗位职责,对本单位的输配工艺系统进行有效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
②主控室内严禁烟火,按照《消防器材配置管理制度》配置灭火器材。
③主控室内应设有备用电源和应急照明设备。
④主控室内各类监控设备应有可靠的防雷接地措施。
⑤主控室内不得安装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
3)调压计量车间安全管理制度
①运行人员进入调压计量车间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
②调压计量车间运行检查,每次不得少于2名运行人员,并指定1人负责。
③调压计量车间内禁止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
④调压计量车间内动火,必须制订作业方案,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动火证管理制度》办理审批、动火手续,批准后方可实施。
⑤调压计量车间内的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和防爆风机的联动、就地、远程控制应灵敏有效,并定期检查检测。
⑥调压计量车间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在明显位置悬挂“严禁烟火”安全标志
牌;按照《消防器材配置管理制度》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
4)加臭安全管理制度
①购入的加臭剂(四氢噻吩)应为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
②使用的加臭剂应有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③使用单位购进加臭剂时,必须核对包装(或容器)上的安全标签。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
④使用单位购进的加臭剂需要转移或分装到其他容器时,应在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上加贴安全标签。
⑤加臭工作场所严禁烟火,在明显位置悬挂“严禁烟火”安全标志牌。按照《消防器材配置管理制度》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
⑥使用单位在加臭工作场所应设有急救设施,并制订应急处理方法。
⑦使用单位应将加臭剂的有关安全卫生资料向职工公开。教育职工识别安全标签,了解安全技术说明书,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
⑧操作人员必须戴安全防护眼镜、戴乳胶手套、穿防毒物渗透工作服、佩戴防毒面具。
⑨加臭剂属危险化学品,其使用和储存应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分公司不得运输、储存;每次需一次加注完毕,剩余残液和空桶应及时运走。
5)燃气调压站(箱)运行安全管理制度
①调压站(箱)由运行人员负责运行巡视。每组运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有1人负责。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调压站。
②运行人员运行时必须穿防静电服、防静电鞋。
③运行人员应注意检查调压站(箱)周围安全距离内有无违章建(构)筑物,有无施工或堵塞、占压消防通道的现象;如发现违章施工或占压,应立即与施工单位交涉制止,填写施工配合单,并上报管网管理所。
④运行人员应检查调压站(箱)内调压器出口压力是否正常,过滤器压差是否在正常范围内,水封水位是否处于正常位置,燃气设施有无泄漏、损坏或锈蚀现象,消防器材、安全标志牌是否齐全。
⑤运行人员应检查调压站内供电、供水、供暖、通信、排水系统和照明通风设备、监控技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房屋有无漏雨、裂缝或基础沉降,站内管线设施是否有应力变形现象。
⑥调压站内温度应保持在5℃以上。
⑦运行人员在巡视中发现设备故障、设施损坏等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如不能立即解决要及时向上级汇报,并在现场盯守,在得到领导同意后,方准撤离。
⑧调压站(箱)内动火作业,应制订作业方案,按《动火证安全管理制度》办理动火手续,批准后方可作业。
⑨调压站(箱)内设备检修应遵守相关操作规程,检修后要将站内环境清理干净,从过滤器内清理出的污物要妥善处理,避免污染环境。
⑩调压站(箱)内调压器倒台或检修后投入使用,运行人员应值班观测至少一个供气高峰,确认调压器关闭压力正常后,方可撤离。
调压站(箱)内严禁烟火,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并在明显处悬挂“严禁烟火”字样的标志牌。
调压站(箱)内应按照《消防器材配置管理制度》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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