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燃气管线运行安全管理制度
①运行人员应按周期对管理范围内的管线进行运行检查,每组运行人员不得少于2 人,并有1人负责。
②运行人员必须熟悉管理范围内管线的走向、位置、管径、压力、管道材质、埋深、供气范围、连通状态、设备设施状况、隐患部位以及钢塑接头、机械接(切)线点、阴极保护检测桩(井)和隐蔽工程的具体位置,并应熟悉有内衬管段、裂管施工管段。
③管线运行人员应检查管线安全距离内有无土壤塌陷、滑坡及《违章管理制度》中所规定的违章情况,运行人员应对闸井、抽水缸等设施进行重点检查。
④运行人员应根据钻孔检测计划对燃气管线进行钻孔检测,并使用可燃气体检测仪对与燃气管线两侧各5 m范围内的其他设施的井室、地沟以及小区内的热力管沟、人防通风口进行检测,发现漏气立即上报。
⑤运行人员在检查燃气闸井时,应打开井盖(双井口必须打开两个井盖),经检测闸井内燃气浓度,确认安全后,方可下井检查。闸井位于道路上时,下井检查前应在井口设置警示标志。下井检查时,运行人员必须有一人在井上监护。运行人员应检查闸井内管线、设备有无异常现象,闸井内有无积水或损坏现象。运行检查后应盖好井盖。若有井盖丢失,应立即上报管网管理所,并在现场维护安全,待采取妥善措施处理后方可离开。
⑥运行人员若发现管线、闸井有漏气现象,应检测燃气浓度,在燃气污染区周边划定警戒线,打开闸井和周边其他市政设施井的井盖,进行通风或强制通风,降低燃气浓度,并立即上报。运行人员应在现场看护,杜绝燃气污染区内一切可能的火源(附近建筑物内断电、熄火,车辆禁止通行)。漏气严重时,运行人员应组织危险区域内的人员疏散,并拨打110或119,请求协助。漏气处理过程中,运行人员要将漏气事故原因及漏气扩散浓度填入运行记录中存档。
⑦运行人员发现在燃气管线或设施安全距离附近有其他工程施工或准备施工时,应与施工单位负责人取得联系,核实工程情况后,告之燃气管线位置,提出安全注意事项,并填写《施工配合单》。需要对燃气管线或设施进行防护的,由施工单位出具对燃气管线或设施的防护方案,经管网管理所同意后,方可施工,并将有关资料存档备案。必要时,相关管网管理所应派专人全天候负责对施工现场的燃气管线或设施进行安全监护。若施工单位拒绝签署《施工配合单》、拒绝采取防护措施或已经形成违章的,运行人员向对方开具《燃气集团纠正违章通知书》,并及时上报。
⑧对现存的违章要定期检查,督促违章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
7)燃气管网带气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燃气管线带气作业分带气动火作业和带气不动火作业两种。带气作业的管理程序分为二级:分公司级和管网管理所级。
①燃气管线带气作业属危险作业,必须制订带气作业方案,并且由技术部门严格把关。作业方案的制订、审批执行《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故抢修作业由管网管理所与相关单位协商确定抢修作业方案,将抢修作业方案报告有关领导,经批准后,方可作业。需动火的带气作业,应按照《动火证管理制度》的规定由安全管理部门开具动火证。
②带气作业前应对所有参与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安全措施交底。
③参加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作业现场必须按照《消防器材的配置管理制度》的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并设置警示牌、警示旗、警示灯等安全标志和围挡。参与作业各单位的安全部门在作业前必须指定专人对现场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始作业。
④作业现场由主要作业单位负责指挥,参与作业人员必须服从统一指挥。作业过程中,如出现违章指挥和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安全人员有权制止。
⑤属于一类危险作业的带气作业,应有作业方案审批科室的负责人、参加作业单位的领导和安全技术人员到场。属于二类危险作业的带气作业,应有参加作业单位的领导和安全技术人员到场。
⑥带气动火作业时,管道压力应控制安全范围之内。若在作业中管道压力过高或过低,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待管道内压力恢复到正常作业压力后,方可继续实施动火作业。
⑦带气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指定专人负责控制压力,并随时向作业指挥报告压力情况。
⑧带气不动火作业必须切断气源,将作业位置两端管线内燃气放空,并进行吹扫,将燃气实际浓度降至1%以下(双台XP-311A可燃气体检测仪检测)。在作业过程中加强通风并随时对环境燃气浓度进行监测。操作中应使用防爆的工具设备,对非防爆工具要采取防爆措施。
⑨燃气放散时,应有专人看护,选择合理的放散地点,杜绝放散地点周边一切火源,并对燃气放散量进行控制,防止放散地点周边燃气浓度过高。
⑩新管线、新设备在安装前必须连接电位平衡线。
8)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①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参与带气作业人员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鞋,内衣应为纯棉制品,禁止穿化纤衣服;电工穿着绝缘鞋、戴绝缘手套;焊工穿焊工工作服、绝缘鞋及使用防护用具。未按要求着装的人员不得进入作业现场。
②作业现场应按《消防器材的配置管理制度》要求配备灭火器,并设专人负责监护。作业坑周边应设置围挡和警戒线、警示旗、警示灯、警示牌等标志。
③燃气污染区内杜绝火种,严禁使用非防爆通信、照明、拍照、摄像设备。夜间作业应采用防爆的照明设备,严禁使用碘钨灯。
④作业现场应设专人负责检查和监督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方案、安全措施的落实和执行。作业过程应有专人记录,并做好记录的归档工作。
⑤作业现场应设专人负责维护作业现场的秩序,防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现场。作业现场在道路上时,还应做好交通秩序的维护和疏导工作。
⑥作业过程中应保持通讯畅通,严禁横向联系。
9)燃气管道抽水安全管理制度
①燃气管线应按周期抽除抽水缸内的燃气冷凝水,抽水操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②抽水作业前,操作人员要先检查抽水缸的井盖、转心门、丝堵及抽水积水井是否完好及抽水缸附件是否漏气。
③操作人员应检查积水井内冷凝水的蓄水量,合理安排抽水车抽水。燃气积水井内的冷凝水不得溢出积水井。
④中压(含)以上抽水缸必须一次将冷凝水抽完,直至排水管排出燃气为止;低压抽水缸要做到抽水泵不再出水,抽水管完全排气为止。
⑤抽水周期应根据燃气供应量和气候变化特点确定,确保燃气管线不发生水堵事故。
⑥抽水缸发生堵塞(包括冻堵)时,抽水人员应及时采取妥善措施,消除堵塞。
⑦燃气冷凝水不得随意排放,收集后应集中消纳处理。
⑧每次抽水后要详细填写抽水日志、遇有水量反常时要及时报告。
10)开孔封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①开孔封堵作业必须制订作业方案,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根据动火作业等级,作业单位还必须持有分公司安全科或管网管理所开具的动火证,方可作业。
②开孔封堵作业现场负责人应做好以下工作:
③核对接线任务和资料。
④检查工作现场安全操作条件、消防器材配置情况以及作业现场安全警示标志是否齐全。
⑤检查并了解新建管线的设备状态(如阀门开关状况)。
⑥检查所有工具、器材、设备和防护用品的准备情况。
⑦明确参加作业人员的分工,现场负责人和安全员应严格履行安全职责。
⑧备好通信联络器材。
⑨现场各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听从指挥,不得擅自行动或脱离岗位。
⑩工作坑周围严禁烟火,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入现场。
工作现场必须设有警示标志并按照《消防器材的配置管理制度》配备灭火器材。
严禁外单位人员参与预制焊接工作。
开孔封堵作业必须严格按照操作手册进行,作业人员必须集中精力,谨慎操作。作业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a.开孔封堵设备在吊装过程中,应有专人指挥,吊车指挥要安全到位。
b.开孔封堵设备作业时,必须配备两名以上专业操作人员。
c.操作人员必须随时了解机器运转情况,不得擅离岗位。
d.开孔封堵设备动力系统必须由专人管理,开关动力系统,应服从现场负责人指挥,并在开孔封堵设备操作人员配合示意下,方可进行。
11)隐患管理制度
①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隐患(漏气)情况档案》,将生产运行或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隐患的整改消除情况进行详细完整的记录。
②各单位对于查出的隐患要按照“四定”“四不推”的原则进行处理:各级检查中查出问题(隐患)的整改,要做到定措施、定负责人、定完成期限、定资金;运行人员能解决的不推给班组,班组能解决的不推给队(站),队(站)能解决的不推给所(厂),所(厂)能解决的不推给分公司。
③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制订消隐计划,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完成期限。
④对于应及时解决但尚未解决的隐患,由安全管理部门限期解决。
⑤对于本单位无能力解决的隐患,应填写《重大隐患报告书》及时上报,并提出整改建议。
⑥对于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制订消隐预案,及时上报。
12)违章管理制度
①违章是指在燃气管线、设施安全防护间距之内(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5.3.2条的规定)出现的下列情况:
a.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b.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c.堆放物品、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作物;
d.打桩、顶进或者建设变配电线路及设施;
e.进行爆破、钻探等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作业。
②各单位必须建立《违章档案》,将运行或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违章的处理过程及违章的解决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③填报《违章分析(月)报表》要求:
a.每月28日前各基层单位将《违章分析(月)报表》交安全科;
b.《违章分析(月)报表》填写要准确、完整;
c.已解决的违章应及时反馈信息。
④各单位对于检查出的违章要按“四定”“四不推”的原则进行处理:
a.对于进行中的违章行为,管理单位要及时进行处理,开具并送达《燃气集团纠正违章通知书》,及时与办事处、城管等部门联系,共同对违章进行处理。并将违章处理情况报分公司安全科,由安全科报集团安保部移送北京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
b.对于已经形成的违章行为,管理单位要在三日内将违章处理情况报分公司安全科,由安全科报集团安保部移送北京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
·对于本单位管理范围内存在的违章,各单位要制订“消违”计划,指定专人负责,开具并送达《燃气集团纠正违章通知书》,及时与办事处、城管等部门联系,共同对违章进行处理。
·对本单位无能力解决的违章,应及时上报分公司,并提出整改建议。
·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违章,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上报分公司。
13)安全生产标志管理制度
①调压站(箱)应在明显地方悬挂警示标志。
②调压站在站门上喷涂明显“严禁烟火”“禁止停车”标志。
③调压站在站房门上明显醒目位置悬挂“严禁烟火”标志和火警电话标志。
④调压箱在门上(护栏内)明显醒目位置喷涂或悬挂“严禁烟火”标志和火警电话标志。
⑤生产区应在明显醒目位置悬挂警示标志。
⑥生产区入口设置“严禁烟火”和“严禁携带火种入内”标志。
⑦调压间门口悬挂“严禁烟火”标志。
⑧主控室门口明显醒目位置悬挂“严禁烟火”标志。
⑨球罐明显醒目位置悬挂“严禁烟火”标志。
⑩仓库应在明显醒目位置悬挂“仓库重地严禁烟火”标志。
维修车间和车库应在明显醒目位置悬挂“严禁烟火”标志。
配电室门口应在明显醒目位置悬挂警示标志。
配电室门口明显醒目位置悬挂“严禁烟火”标志。
配电设备检修悬挂“设备检修,严禁合闸”的警示牌。
消防栓应设置明显醒目标志。
燃气作业现场(含急、抢修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醒目警示标志。
警示旗帜(或警示带)。
“燃气抢修、车辆绕行”或“燃气作业、车辆绕行”警示。
“燃气作业、严禁烟火”警示。
夜间应设置警示灯。
作业现场安全监护人员应佩带“安全员”标志。
办公楼内应设置明显醒目警示标志。
楼梯口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牌(带灯箱或反光字牌)。
楼道内设置“安全出口”指示箭头标志牌(反光字牌)。
地下室门口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牌(带灯箱)。
14)自管用户管理制度
①根据《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2年第92号)的规定:城市燃气设施的维护管理由其产权单位负责,城市燃气设施产权单位可以委托具备城市燃气设施维护管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维护管理。因此,凡使用分公司供应的燃气,并且拥有城市燃气设施产权的单位统称为自管用户。分公司对自管用户的燃气设施不负责维护管理,自管用户的燃气设施由自管用户自行维护管理。
②管网管理所根据《城市燃气供气合同》建立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自管用户档案。自管用户档案要包括分公司管辖范围内所有的自管用户,必须熟知本单位管辖范围与自管用户的划界,要明确每一个自管用户与分公司的划界,分清管理责任及法律责任。每年1月底前将各管网所自管用户档案报调度室。
③进行燃气作业需停气、降压时,必须会同销售公司提前通知受影响的自管用户。需自管用户配合的作业由自管用户自行负责作业期间自管燃气设施的值班、检查,必要时,管网管理所给予协助。
④发生突发性事故,影响到自管用户时,管网管理所应及时通知自管用户。抢修完成后,及时恢复正常供气。
⑤自管用户发生突发性事故需分公司配合时,由分公司调度室负责指挥公司急抢修人员配合自管用户进行抢险、抢修。未经分公司批准,分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操作、调试、维检修自管用户的燃气设施。各单位接到自管用户报警、报修电话必须及时请示分公司调度室,听从调度室的指挥、调度。
⑥自管用户进行正常燃气施工、作业、维检修需要分公司进行配合时,应向分公司递交申请书,提出正式申请,由分公司计划科统一安排作业。
⑦自管用户必须与燃气集团签订《燃气集团城市供用气合同》。
⑧凡签订《代管协议书》委托分公司维护管理其城市燃气设施的自管用户,其燃气设施的维护管理视同分公司的燃气设施。
2.5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重大,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及许多行政法规中,都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及党内责任。
1)行政责任
国家行政机关对于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处罚有两种:一种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法人)或领导者执行的处罚;另一种是企业、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对所属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而给予的处罚。
(1)行政责任的概念
所谓行政责任,是指实施法律法规或企业事业单位规章禁止的行为引起的行政上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其性质属于轻微违法、失职或者违反内部纪律,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的行政制裁。行政责任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类。
(2)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而进行的处罚。处罚的依据是有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治安管理处罚是特殊的行政处罚,行使处罚权的只能是国家公安机关,处罚的形式与其他行政处罚也不完全相同。
①行政处罚的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对违反法规的单位(法人)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a.罚款;b.注销或收回所发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c.停产、整顿、封闭。
对违反法规的责任者和领导者,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可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部门或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形式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低职务(岗位)、降低工资等级、撤职、察看、开除公职。
②行政处罚的形式:
a.罚款:即对违法者给予的经济制裁。罚款的具体办法和数额,除了个别法律做了规定外,一般由法律的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加以规定。
b.责令改正:即对违法者给予的必须立即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一种较轻的处罚。在给予责令改正的同时,还可以并处罚款。
c.责令限期改正(进):即对违法者给予的一种限定在一定的时间内纠正其违法行为的处罚。违法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进)了,就不再追究其责任。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改正(进),法律通常都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处罚形式。
d.责令停产整顿:即对违法者给予的一种限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以纠正其违法行为的处罚。它同责令限期改正处罚形式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需要停止生产而后者不需要停止生产。可见,前者比后者的处罚要重。
e.责令停止生产(施工):即对违法者给予的停止生产(施工)以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一种较重的处罚。它同责令停产整顿处罚形式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无限期地停止生产(施工),后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
f.吊销生产许可证:即对违法者给予的一种剥夺其生产许可权的最为严厉的处罚。吊销生产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执行。
g.吊销营业执照:即对违法者给予的一种终止其生产经营资格的最为严厉的处罚。引起的直接法律后果是: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停止。
以上所有的行政处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3)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对所属工作人员或员工违法进行的处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对企业违法人员行政处分的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员工奖惩条例》。行政处分的形式有以下八种:
a.警告:即对违反纪律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人在其档案中记载的批评。这是最轻的行政处分形式。
b.记过:即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员工的档案材料上登记过错。
c.记大过:即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员工的档案材料中登记犯过较严重的过错。
d.降级:即降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员工的工资级别。
e.降职:指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上犯有较为严重的错误或存在违法失职行为,对不适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或者工作的人,降低其现任职务。
f.撤职:对犯有严重错误或存在违法乱纪行为,不适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或者工作的人,解除其现任职务或者工作。
g.留用查看(亦称开除留用查看):即对可以给予开除处分的人,根据具体情况暂不给予开除处分,使其有最后悔改的机会(一般为1年,悔改表现不好的,可以延长1年)。
h.开除:即对严重违法失职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屡教不改的人,解除其公职。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形式。
(4)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比较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都是对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员给予的一种强制性的行政制裁,这是它们的共同点。但两者又有区别。
①处罚的性质不同: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是对违反国家行政管理法规的人给予的惩罚;行政处分是一种纪律制裁,是对违反机关、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失职行为给予的惩戒。
②处罚的依据不同: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处分的依据是《企业员工奖惩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③处罚的对象不完全相同:行政处罚的对象是我国全体公民和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且不仅可以对个人,也可以对单位进行;行政处分的对象只能是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员工。
④程序不同:对行政处罚的决定不服的,除可以向做出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诉外,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对行政处分的决定不服的,只能向做出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2)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法的规定,违反民事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所谓民事主体,就是依照法律规定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责任主要有侵权民事责任、国家机关和法人侵权的民事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造成劳动者损害的民事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民事责任,以及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1)侵权民事责任
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任何人不得侵犯。侵犯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安全生产上,公民、法人由于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责任事故,侵害国家与集体财产的,侵害他人财产及人身安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2)国家机关和法人侵权的民事责任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安全健康和经济利益,财产安全等)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业务活动是通过其机构、代表和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实现的。法人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活动就是法人的活动,因此,任何人以法人的名义进行职务活动时,法人应对其行为的损害后果负责。若法人的工作人员所进行的活动与本人的职务无关,则在其致人损害时应自己负责赔偿。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造成劳动者损害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订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5)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伪造的,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当前科学技术条件下,这些活动对周围环境有极大的危险性,即使从事该业务活动的人十分谨慎,有时也难免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为了促使从事这些业务活动的人更进一步改进技术、加强安全措施,以保障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致人损害时,不论其是否有过错,都应当负责赔偿。在这种情况下,致害人的赔偿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只要有损害后果发生,致害人就须负责赔偿。如果致害人能够证明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因不可抗力或受害人的故意假造引起的,则可以免除或减轻其责任。
3)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分别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的犯罪,规定了以下几种犯罪类型:
(1)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罪的主体只限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员工。主要是指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指挥生产作业的人员和领导。构成该项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治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员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犯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该项犯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爆炸性物品是指各种起爆器材、起爆药和各种炸药等;放射性物品是指铀、镭及其他各种具有放射性能并能对人体和物体造成严重损害的物品;毒害性物品是指砒霜、敌敌畏、敌百虫、氧化钾等;腐蚀性物品是指硫酸、硝酸、盐酸等。该种犯罪行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交通重大事故的犯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该项犯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该项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4)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的犯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该项犯罪是指“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该项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航空重大飞行事故的犯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该项犯罪是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该项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工程质量重大安全事故的犯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该项犯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构成该项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校舍教育教学设施重大伤亡事故的犯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该项犯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构成该项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8)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犯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该项犯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该项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9)玩忽职守的犯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该项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该项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党内责任
中共中央于1997年2月27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简称《条例》),对在安全工作中犯有失职类错误的共产党员纪律处分规定如下:
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和消防方面的法规,致使发生爆炸、火灾、翻车、沉船、飞机失事、工程倒塌以及其他事故的;
·在灾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的;
·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缺乏周密布置,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恶性事故的。
《条例》还规定:对因工作失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是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6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2.6.1 OHSMS产生的背景
1)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具体有以下方面:
·企业规模扩大和生产集约化程度不断提高;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对企业管理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
·体现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品质和社会形象;
·要求企业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模式以强化自身的安全管理;
·要求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科学化、标准化、法律化。
2)全球经济一体化推波助澜
(1)关贸总协定(GATT)
乌拉圭回合谈判协议:各国不应由于法规和标准差异而造成非关税贸易壁垒和不公平竞争,应尽量采用国际标准。
(2)美、欧等工业化国家要求“公平竞争”——主要观点
各国安全卫生状况的差异使发达国家在成本价格和贸易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由于发展中国家在劳动条件改善方面投入的不足而使其生产成本降低,因此而造成的“不公平”是不能接受的。
应把人权、环境保护和劳动条件纳入国际贸易范畴,将劳动者权益和安全卫生状况与经济问题挂钩(即轰动一时的所谓“社会条款”)。
(3)美、欧等工业化国家要求“公平竞争”——采取的行动
北美和欧洲都已在自由贸易区协议中做出规定:只有采用同一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标准的国家与地区,才能参与贸易区的国际贸易活动。以对抗通过降低环境和劳动保护投入(低标准)作为贸易竞争手段的地区和国家,对环境保护及职业健康安全条件较差而又不采取措施改进的国家与地区进行制裁和谴责。
(4)劳工标准问题——WTO的一道难题
·乌拉圭回合谈判:提出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同时,应在贸易协议中制订出统一的国际劳工标准,并对达不到国际标准国家的贸易进行限制;
·新加坡宣言(1996):将“核心劳工标准”作为新议题明确列入宣言的二十三个内容之中;
·西雅图会议(1999):发达国家坚持将劳工标准必须与贸易相联系,声称这关系到WTO的信誉问题;发展中国家担心发达国家可能以此作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强烈反对将劳工标准列入贸易谈判中。
·曼谷联合国贸易发展大会(2000):劳工标准和贸易壁垒再次成为会议焦点之一。
(5)国际社会对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的关注
·在每年的国际劳工组织大会上常有批评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状况的发言。
·工伤事故与职业病问题也是世界人权大会和其他一些国际组织攻击中国“忽视人权”的借口之一。
·发生特重大工伤事故时,国外知名媒体都会较为关注事件的进展和影响。
·国外一些友好人士也对中国的职业健康安全状况表示关心与忧虑。一位劳工组织官员曾讲过:“中国已成为政治、经济大国,但不应成为工业事故的大国”。
3)OHSMS概述
(1)OHSMS与ISO 9000,ISO 14000的关系
三项标准之间具有以下相互联系的特点:
·承诺、方针和目标的相容性;
·基本程序的多样性(如记录控制、内审与管理评审等);
·强调过程控制和生产现场;
·都是通过PDCA管理模式实现可持续改进。
(2)OHSMS与ISO 9000,ISO 14000相同点
·都是推荐采用的管理性质标准;
·遵循相同的管理原理、依据标准建立文件、依靠文件实施管理;
·框架结构和要素内容相似。
OHSMS与ISO 9000,ISO 14000比较如表2.1所示。
表2.1 OHSMS与ISO 9000,ISO 14000对比
4)OHSMS运行模式
PDCA模式:PDCA模式也叫戴明模式,包括规划(PLAN)、实施(DO)、检查(CHECK)和改进(ACTION)。即规划出管理活动要达到的目的和遵循的原则;实现目标并在实施过程中体现以上原则;检查和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保证实施与实现过程不会偏离原有目标和原则;实现过程与结果的改进提高。
5)OHSMS的特点
①采取系统化、结构化、科学化的管理机制。
②OHSMS遵循自愿原则,不改变组织法律责任。OHSMS不是法律,是规定组织如何遵守法律,基于原有国家地方行业的法律。
③未对OHSMS绩效提出绝对要求,不确定取得最佳结果。不同基础与绩效的组织都可能满足OHSMS要求,同基础与绩效组织不一定取得一样的结果,提供创造最优的条件与基础。
④OHSMS不必独立于其他管理系统体系。
⑤具有广泛适用性,适于各种类型规模、地理、文化和社会条件。
⑥具有很大灵活性,没有行为标准。关心的是如何实现目标,不注重目标是什么。
⑦坚持持续改进和工伤职业病预防,安全第一和预防为主贯穿于持续改进中。
6)建立OHSMS基本步骤
①体系策划:学习培训\制订计划\初始评审\OHSMS设计。
②文件编写: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文件。
③OHSMS运行:体系运行;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纠正与预防。
④持续改进和保持:体系能否持续有效和适用,保持是关键。
7)OHSMS的内容及基本要求
(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素及其相互关系(表2.2)。
表2.2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内容
①职业健康安全方针:
·组织的OSH最高纲领;
·最高管理者的承诺。
②策划:
·对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
·法规和其他要求;
·目标;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
(3)实施和运行
·机构和职责;
·培训、意识和能力;
·协商和交流;
·文件;
·文件和资料控制;
·运行控制;
·应急准备和响应。
(4)检查和纠正措施
·绩效测量和监测;
·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
·记录和记录管理;
·审核。
(5)管理评审
·最高管理者主持;
·实现持续改进。
2.6.2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
(1)企业最高管理者的承诺
(2)要做好策划
(3)获取和识别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
(4)建立有效的管理体系运行机制,明确职责权限
(5)全员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技能和能力
(6)实施全过程控制
(7)加强监督和管理
(8)定期进行管理评审
学习鉴定
1.填空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八次常务委员会通过,同年11月1日颁布实施。共七章,九十七条。
(2)国家基础法和一般法包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____年____月____日闭会的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
2.简答题
(1)法律与道德的区别有哪些?
(2)燃气管线违章是指在设施安全防护间距之内出现的哪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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