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锅炉是由三个部分组成的,即由“锅”与“炉”为主体,以及安全附件和附属设备组成,而最基本的是作为主体的两个部分,其中“锅”的部分在第三章中已作介绍,本章讲述的是“炉”的部分。燃料在“炉”中燃烧放热,高温烟气携带的热量则为“锅”的受热面吸收,“炉”是放热部分,“锅”是吸热部分,显然“炉”的放热是前提,只有燃料燃烧良好,才有可能有效地进行放热。因此我们必须“锅”、“炉”并重。
一、对燃烧系统及燃烧设备的要求
(1)锅炉的燃烧系统应当根据锅炉设计燃料选择适当的锅炉燃烧方式、炉膛型式、燃烧设备和燃料制备系统。
(2)燃油(气)锅炉燃烧器应当符合《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TSG ZB001)的要求,按照《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TSGZB002)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取得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方可投入使用。
(3)燃油(气)燃烧器燃料供应母管上主控制阀前,应当在安全并且便于操作的地方设有手动快速切断阀。
(4)具备燃气系统的锅炉,其炉前燃气系统在燃气供气主管路上,应当设置具有连锁功能的放散阀组。
(5)燃用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等气体燃料的锅炉,燃气系统要装设一氧化碳等气体在线监测装置,燃气系统的设计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和行业安全的有关规定。
(6)煤粉锅炉应当采用性能可靠、节能高效的点火装置,点火装置应当具有与煤种相适应的点火能量。
(7)循环流化床锅炉的炉前进料口处应当有严格密封措施,循环流化床锅炉启动时宜选用适当的床料,防止炉床结焦。
(8)制粉系统应符合下述要求。①煤粉管道中风粉混合物的实际流速,在锅炉任何负荷下均不低于煤粉在管道中沉积的最小流速;②制粉系统同一台磨煤机出口各煤粉管道间应当具有良好的风粉分配特性,各燃烧器(或者送粉管)之间的偏差不宜过大; ③煤粉锅炉制粉系统应当执行DL/T 5203《火力发电厂煤和制粉系统防爆设计技术规程》等相应规程、标准中防止制粉系统爆炸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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