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提出了规定,对验收记录等资料要求按照附录表格填写,对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提出了处理要求,其中第8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②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抽样时,合格率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且不得存在严重缺陷。
③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②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②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③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
④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②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③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④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⑤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包括:
①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填写,填写时应具有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
②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填写。
③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填写。
④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应按本标准填写。
(6)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①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②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③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④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7)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
(8)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2.质量验收记录
(1)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并按表E.0.1记录。
(2)分项工程质量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应按表F.0.1记录。
(3)分部工程质量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有关的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应按表G.0.1记录。
(4)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应按表H.0.1-1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应按表H.0.1-2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应按表H.0.1-3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应按表H.0.1-4记录。
验收记录由施工单位填写,验收结论由监理单位填写。综合验收结论经参加验收各方共同商定,由建设单位填写,应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及总体质量水平做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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