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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概述

时间:2024-10-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建设法律体系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应能覆盖建设事业的各个行业、领域以及建设行政管理的全过程,使建设活动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建设行政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纳入法制轨道。建设法规的实施是指建设法规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应用和实现。建设法规的执行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建设法规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建设法规立法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或要求。

一、建设法规的立法原则

(一)法制统一的原则

法制统一原则是现代社会法治国家共同提倡和遵守的一个重要原则,其含义包括:第一,一切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或者不违背宪法的规定。凡是违背宪法者,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二,在所有法律渊源中,下位法的制定必须有宪法或上位法作为依据,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抵触。第三,在不同类法律渊源中(如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同一类法律渊源中(如在行政法规之间)和同一个法律文件中(如在行政诉讼法中),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都不得相互抵触。第四,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冲突、抵触或重复,应该相互协调和补充。

建设法律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建设法律体系又相对自成体系,具有相对独立性。这就要求建设法律体系必须服从国家法律体系的总要求,建设方面的法律必须与宪法和相关的法律保持一致,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不得与宪法、法律以及上一层次的法规相抵触。

(二)协调配套的原则

建设事业是一个大的系统工程,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既互相联系,又各有特点。同时,它又是整个社会系统工程的一个子系统,与相关的行业、领域关联密切,调整范围相当广泛、复杂。因此,应当科学规划建设法律体系的框架结构和立法项目,使之完整、协调、配套。

建设法律体系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应能覆盖建设事业的各个行业、领域以及建设行政管理的全过程,使建设活动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建设行政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纳入法制轨道。在建设法律体系内部,纵向不同层次的法规之间,应当相互衔接,不能抵触;横向同层次的法规之间,应当协调配套,不能互相矛盾、重复或者留有“空白”。此外,建设法律体系作为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子系统,还应当考虑与其他法律体系的相互衔接。

(三)实用有效的原则

一切从实际出发,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基本原理,也是建设法规立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世界上许多国家一般都是先由议会制定法律,然后再据以制定法规和规章。我国则不尽相同。从这一实际情况出发,建设法规体系在某些立法项目上可以先制定部门规章或者行政法规,待条件成熟后再上升为高一层次的行政法规或法律。此外,建设立法还要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从建设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根据建设事业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规律,既考虑到每个建设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又要考虑到立法后实施的可行性,做到制定一个法规,就成功一个法规。

(四)科学借鉴的原则

建设法规立法,既要总结国内建设立法的经验与教训,广泛学习各地和其他部门的先进经验,还应科学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进一步实行,我国与国外的交往和合作日益增多。科学、合理地借鉴国外对我国有用的立法经验,包括法律体系、立法项目、立法技术等,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这既可以避免走弯路,又可以使我国在国际交往中有较多的共同规范,有利于推动我国的建设事业走向世界。

(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原则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原则已经被我国宪法所确认。市场经济,是指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有其自身的规律:第一,市场经济是货币经济。在市场制度条件下,一切经济活动都直接或间接地表现为商品交换活动,即以货币为媒介进行各种交换。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决策,生产与消费、供给与需求之间关系的协调、社会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都是建立在商品交换原则的基础上。第二,市场经济是自主经济。市场经济下产权明确、利益独立的多元化主体,决定市场主体企业和消费者必须拥有完全的自主权,从而可以自觉面对市场,及时对市场信号做出灵敏的反应,自主地进入或退出市场。第三,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在市场制度下,市场竞争是市场主体之间经济实力的较量,是经济利益的争夺。竞争主要表现为产品价格、质量和市场占有率。第四,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决策分散化,利益的竞争关系,以及制约市场运作的因素的复杂性,决定了整个经济运行需要有一个比较健全的法制基础,由法律来引导、规范、保障和约束经济主体的市场行为,使市场的运转有秩序、有规则,成为有序的市场。第五,市场经济是开放性经济。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社会分工的深化,以及社会生产和增长,必然要求市场容量的扩大,要求突破地区、部门直至国界的限制,形成全国性的统一市场,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经济接轨。

建设法规的立法要反映市场经济的这些基本规律,具体表现为:应当建立完善的、全国统一的建设市场;完善市场主体的监督体系;鼓励市场主体之间的良性竞争;政府行政机关对建设市场的干预主要通过宏观调控措施完成。

二、建设法规的实施

建设法规的实施是指建设法规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应用和实现。其实质就是将建设法规规范中设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进而将体现在法律规范中的国家意志转化为建设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这个转化过程,就是法的实施过程。任何法律,一经制定,就有一个付诸实施的问题。有法不依,等于无法,建设法规也是如此。因此,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制定法律规范重要,实施法律规范更重要。法律的实施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来解决具体问题,推动工作的开展,包括执法与司法;另一种是国家机关以及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内的全体公民自觉遵守法律规范,用法律规范来规范自己的活动和行为。这两种方式是法律实施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于法律的实施都是不可缺少的。

(一)建设法规的遵守

建设法规的遵守,是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建设法规的遵守并不仅仅是消极的、被动的,而是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两个方面的结合。法律法规的遵守,要求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守法,具体的要求为:公民应当自觉守法;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和执法人员要做守法的模范;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建设法规的执行

广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包括行政执法和司法。建设法规的执行也是如此。建设法规的执行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建设法规的执行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建设法规的执行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建设法规的执行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1. 建设行政执法

建设行政执法是指国家建设行政机关(或者授权机构)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建设行政执法必须遵守以下原则:第一,依法行政的原则。这是指国家建设行政机关(或者授权机构)及其公职人员必须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第二,讲求效能的原则。这是指国家建设行政机关(或者授权机构)及其公职人员应当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讲究效率,主动有效地行使其权能,以取得最大的行政执法效益。建设行政执法包括建设行政决定、建设行政检查和建设行政处罚。

2. 建设司法

建设司法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职权与程序适用法律处理建设诉讼案件的专门活动。此外,仲裁机构是国家设立的裁决经济、贸易及财产纠纷的机构。其活动具有一定的司法性和准司法性质,如果是对建设纠纷的仲裁,也应列入建设司法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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