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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许可法规

时间:2023-10-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工程建设法从性质上说,属于行政法领域中的单行行政法。建筑许可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个人的申请,依法准许建设单位开工或确认单位、个人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行政行为。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在建筑立法中,确立了建筑工程报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从业单位的资质许可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许可的法律制度。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活动的法律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十分重要的部门法,与其他许多部门法一样,行政法是按照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对规定在各类法律中的行政法律规范进行划分的结果。工程建设法从性质上说,属于行政法领域中的单行行政法。因此学习工程建设法,应当了解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原则,这对于深入掌握工程建设法律知识具有积极意义。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行政法支配公共行政的范围,会因国家的历史时期的不同而变化,但一般都保持在公共行政框架内,我国行政法支配的公共行政,现在主要是国家行政。

所谓国家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实现国家行政职能的活动。这种行政活动的主要特征是:第一,具有国家职权性。可以使用国家强制力实现它的意志。国家机关以外其他社会组织中的行政,在没有法律授权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情况下,不具有这种国家职权性质。第二,具有执行性。即行政机关对于权力机关的从属性。我国宪法和国家机关组织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大会的执行机关。这一特征集中表现了我国国家行政的民主性质。第三,具有公共性。国家设置和实施行政职权的目的,是为了取得、发展和维护国家和社会主义公共利益,因此国家的行政职权不能抛弃和违法行使,更不能服务于少数人和个人的私利。不过,公共利益的内容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的变化会引起国家行政职能的变化的调整。第四,具有积极性、直接性。这是国家行政在行为方式上区别于其他国家职权如立法权、司法权的特征。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个人、组织的申请,依法准许个人、组织从事某种活动的行政行为,通常是通过授予书面证书形式赋予个人、组织以某种权利能力,或确认具备某种资格。

一、行政法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

(2)行政许可是管理性行为。

(3)行政许可是外部行为。

(4)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分类

(1)普通许可(准予从事特定活动)。没有禁止但附有条件的准许;一般没有数量控制;一般没有自由裁量权。

(2)特许(转让某种特定权利)。支付一定费用,可以转让、继承;有数量控制;有自由裁量权。

(3)认可(特定技能的认定)。考试考核方式;与身份相联系,不能继承转让;没有数量限制;没有自由裁量权。

(4)核准(特定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技术性、专业性; 根据实地验收、检测决定;没有数量控制;没有自由裁量权。

(5)登记(确立相对人的特定主体资格)。合法登记取得特定主体资格身份;没有数量控制;只进行形式审查;没有自由裁量权。

三、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包括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金融、保险、证券等涉及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入和经营活动等)。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许可、无线电频率配置许可、出租车经营许可、排污许可、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等)。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包括律师执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建筑企业资质等)。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包括消防验收、生猪屠宰检疫、电梯安装运行标准、水库大坝竣工验收等)。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包括工商企业登记、社团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等)。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四、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1)法定行政机关。

(2)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组织。

(3)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

建筑许可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个人的申请,依法准许建设单位开工或确认单位、个人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行政行为。需要指出的是,申请是许可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没有申请,就没有许可。

由于建筑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加之建筑工程建设周期长、投资规模大、专业技术性强,对工程建设活动进行事前的审查控制是非常有必要的。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在建筑立法中,确立了建筑工程报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从业单位的资质许可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许可的法律制度。本章将分别从这四个方面来介绍建设工程活动中的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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