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单位资格许可包括从业单位的条件和从业单位的资质。为了建立和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确立进入建筑市场从事建筑活动的准入规则,《建筑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了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进入建筑市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资质审查制度。建设部第84号令、第149号令规定了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入建筑市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资质审查制度。
一、从业单位的条件
建筑活动不同于一般的经济活动,从业单位条件的高低直接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因此,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必须符合严格的资格条件。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反映的是企业法人的财产权,也是判断企业经济力量的依据之一。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组织,都必须具备基本的责任能力,能够承担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财产义务。这既是法律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利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反映,也是保持债权人利益的需要。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注册资本必须适应从事建筑活动的需要,不得低于某限额。注册资本由国家规定,既可以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来规定。
(1)建设部最近制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2007年6月26日)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做出的规定是:
① 房建工程:特级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一级企业注册资本金5 000万元上;二级企业注册资本金2 000万元以上;三级企业注册资本金600万元以上。
② 公路工程:特级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一级企业注册资本金6 000万元以上;二级企业注册资本金3 000万元以上;三级企业注册资本金1 000万元以上。
(2)建设部最近发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2007年6月26日)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做出了明确规定:
① 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0万元;工程勘察专业类甲级资质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50万元,乙级不少于80万元,丙级不少于50万元。
② 工程设计综合类资质注册资本金不少于6 000万元;工程设计行业类甲级资质注册资本金不少于600万元,乙级不少于300万元,丙级不少于100万元;工程设计专业类甲级资质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万元,乙级不少于100万元,丙级不少于50万元。
(3)建设部2007年5月21日发布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07]131号)对工程监理单位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做出的规定是:
工程监理综合类资质注册资本金不少于600万元;工程监理专业类甲级资质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万元,乙级不少于100万元,丙级不少于50万元。
(4)建设部2006年3月22日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做出的规定是: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由于建筑活动是一种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活动,所以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如设计单位不仅要有建筑师,还需要有结构、水、暖、电等方面的工程师。建筑活动是一种涉及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特殊活动,因而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还必须有法定执业资格。这种法定执业资格必须依法通过考试和注册才能取得。建筑工程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各不相同,因此,建筑活动所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级别和数量也不同,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建筑活动具有专业性强、技术性强的特点,没有相应的技术装备无法进行。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必须有相应的施工机械设备与质量检验测试手段;从事勘察设计和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没有相应技术装备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活动。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除了应具备以上三项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从事经营活动所应具备的其他条件。如按照《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按照《公司法》规定设立从事建筑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必须符合法定人数,由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条件等。
二、从业单位的资质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和相应行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新设立的企业,应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押、没收资质证书。
三、建筑施工企业从业资质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种类很多,不同的建筑工程,其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的复杂程度可能有很大的差别。而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情况也各有不同,有的资本雄厚,专业技术人员较多,有关技术装备齐全,有较强的经济和技术实力,而有的经济和技术实力则比较薄弱。为此,不少国家在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中,都将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按其具有的不同经济、技术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并对不同的资质等级的单位所能从事的建筑活动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实践证明,这是建立和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的一项有效措施。我国《建筑法》第十三条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各类单位也做出了必须进行资质审查的明确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从而在法律上确定了从业单位资质管理制度。
建设部发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自2007年3月13日起施行),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与标准、申请与审批、监督与管理、业务范围等做了明确规定。
(一)资质序列、资质类别和工程承接范围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履,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1. 资质序列、资质类别、资质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这三类建筑业企业按照各自的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划分为12个资质类别,专业承包企业划分为60个资质类别,劳务分包企业划分为13个资质类别。
各资质类别按照各自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1)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二、三级。
(2)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级或无级别。例如,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预应力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二级、三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不分等级。
(3)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分为一、二级或无级别。例如,木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抹灰作业分包企业资质不分等级。
2. 工程承接范围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二)资质许可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包括资质申请和审批、资质升级和资质增项、资质证书延续、资质证书变更等。
1. 资质申请和审批
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企业领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资质申请和审批根据管理机构的管辖权限实行分级申请和审批。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都应当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 首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1)首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①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③ 企业章程;④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⑤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⑥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⑦ 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⑧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⑨ 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⑩ 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企业首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2)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
3. 增项申请
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与首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提交的材料完全一样。企业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4. 资质升级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首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提交①②④⑤⑥⑧⑩项所列资料。
(2)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3)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企业年度财务、统计报表。
(5)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
5. 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的情况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6)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7)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8)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9)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10)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1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6. 资质延续
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7. 资质变更
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8. 企业合并、分立、改制后的资质等级
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企业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企业资质变更办理。
9. 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企业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完毕。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1. 监督检查资质管理工作的实施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对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2)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3)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2. 违法行为的处理
建筑业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1)企业资质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处理。
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
(2)企业资质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① 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② 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③ 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④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做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⑤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⑥ 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3)企业资质的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建筑业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①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② 建筑业企业依法终止的;③ 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④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有关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被撤回、撤销和注销的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3. 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建立和公示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四、勘察设计单位从业资质管理制度
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第160号令颁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和2007年3月29日建设部颁布实施的《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以及2001年1月20日建设部修订实施的《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等级与标准、申请与审批、业务范围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工程勘察资质的分类、分级和工程承接范围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建设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
工程勘察资质范围包括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和工程测量等专业。其中岩土工程是指: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测试监测检测、岩土工程咨询监理、岩土工程治理。
1. 工程勘察资质的分类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和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三个类别。综合类包括工程勘察所有专业;专业类是指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专业中的某一项,其中岩土工程专业类可以是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测试、监测、检测、咨询、监理中的一项或全部;劳务类是指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
2. 工程勘察资质的分级
(1)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分级: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2)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分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
(3)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分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3. 工程承接范围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并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二)工程设计资质的分类、分级和工程承接范围
1. 工程设计资质的分类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四个类别。
(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是指涵盖21个行业的设计资质。
(2)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是指涵盖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
(3)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是指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某一个专业的设计资质。
(4)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行业发展的需求,对已形成产业的专项技术独立进行设计以及设计、施工一体化而设立的资质。
2. 工程设计资质的分级
(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分级: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2)工程设计行业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根据行业需要,建筑、市政公用、水利、电力(限送变电)、农林和公路行业可设立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建筑行业根据需要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可根据行业需要设置等级。
(3)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根据行业需要,建筑、市政公用、水利、电力(限送变电)、农林和公路行业可设立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建筑行业根据需要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4)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可根据行业需要设置等级。
3. 工程承接范围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及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还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范围内的相应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满足相应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对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的人员要求后,可以准予与工程设计甲级行业资质(专业资质)相应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三)资质许可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资质许可包括资质申请和审批、资质升级和资质增项、资质证书延续、资质证书变更等。
(1)资质申请。
① 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② 申请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的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③ 申请两个以上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时,应同时满足相应行业的专业设置或注册专业的配置,其相同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以其中的高值为准。
申请两个及以上设计类型的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时,应同时满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附表2中相应行业的相应设计类型的专业设置或注册专业的配置,其相同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以其中的高值为准。
④ 新设立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
企业首次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且不考核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绩。
(2)资质审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实行分级审批。
① 工程勘察甲级、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② 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③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六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资质延续,资质变更,企业合并、分立、改制后的资质等资质许可的程序和规定基本上同建筑施工企业。
(四)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1. 监督检查资质管理工作的实施
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机构的职责,以及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建立和公示同建筑业企业。
2. 违法行为的处理
企业违法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企业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1)企业资质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处理。
企业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
(2)企业资质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① 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的;② 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的;③ 违反资质审批程序做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的;④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做出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的;⑤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⑥ 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3)企业资质的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及时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资质的申请,交回资质证书,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①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② 企业依法终止的;③ 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④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建设主管部门。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资质被撤回、撤销和注销的情况及时告知有关部门。
五、工程监理企业从业资质管理制度
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第158号令发布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以及2007年7月31日建设部颁布实施的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资质标准、申请与审批、业务范围等做了明确规定。、
(一)工程监理资质的分类、分级和工程承接范围
1. 工程监理资质的分类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2.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分级
(1)综合资质和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
(2)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3. 工程承接范围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相应许可的业务范围如下:
(1)综合资质: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2)专业资质。
① 专业甲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各个级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② 专业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③ 专业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3)事务所资质: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除外。
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二)资质许可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许可包括资质申请和审批、资质升级和资质增项、资质证书延续、资质证书变更等。
(1)资质申请。
① 申请工程监理综合资质、专业类甲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② 申请工程监理专业类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类资质的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③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先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办理完相应的执业人员注册手续后,方可申请资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事务所资质。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从专业乙级、丙级资质或事务所资质开始申请,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申请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也可以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
④ 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主营业务以外的专业工程类别监理企业资质的,应从专业乙级及以下资质开始申请。
主营业务是指企业在具有的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中主要从事的工程类别业务。
⑤ 工程监理企业的注册人员、工程监理业绩(包括境外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各项指标不得重复计算。
(2)资质审批。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实行分级审批。
① 工程监理综合资质、专业类甲级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② 申请工程监理专业类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类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3)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资质延续,资质变更,企业合并、分立、改制后的资质许可的程序和规定基本上同建筑施工企业。
(三)工程监理企业的行为规范
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① 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②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③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④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⑤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⑥ 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⑦ 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⑧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⑨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机构的职责,以及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建立和公示同建筑业企业。
(2)违法行为的处理。
工程监理企业违法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工程监理企业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报告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中对综合资质或专业甲级资质工程监理企业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需通过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建设部。
① 企业资质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处理。
工程监理企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② 企业资质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A. 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B. 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C. 违反资质审批程序做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D.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做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E.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F. 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③ 企业资质的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资质的申请,交回资质证书,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A.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B. 工程监理企业依法终止的;C.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D.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资质管理制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以第149号令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等级、资质标准、申请与审批、业务范围等做了明确规定。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等级
1. 资质等级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2. 业务承接范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① 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② 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③ 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④ 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⑤ 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三)资质许可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许可包括资质申请和许可、资质证书延续、资质证书变更等。
1. 资质申请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决定。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所列资质标准的第①~⑨条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换发资质证书。
2. 资质许可
准予资质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
3. 资质延续
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4. 资质变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5. 企业合并、分立、改制后的资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6. 企业的分支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①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③ 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④ 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行为规范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①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② 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③ 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④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⑤ 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⑥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⑦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机构的职责,以及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建立和公示同建筑业企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理如下:
(1)企业资质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处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2)企业资质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① 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② 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③ 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④ 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做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⑤ 依法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3)企业资质的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的;③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④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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